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司法解釋,如何理解《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2021-03-03 22:50:22 字數 1049 閱讀 2945

1樓:空谷盤

《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九條: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當事人對起算時間有約定的,按約定辦。

目前,人們認為的《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實質上是最高院釋出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一百九十九條: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當事人對起算時間有約定的,按約定辦。

如何理解《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2樓:匿名使用者

清償債務的順序是,登記的優先不登記的,先登記的優先後登記的,都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來分配。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3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的原審法院指的是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換言之,如果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是基層人民法院,那麼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該基層法院申請;如果是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也可以向該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總之,主要看生效法律文書的作出機關,而不是是否經歷過

一、二審審級的審理。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次判決有錯誤,該如何重審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釋義及案例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九十一條

【合同的轉讓】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條文註釋本條規定的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本條規定未區分合同權利轉讓、合同債務承擔與合同權利義務協議概括轉讓這三種不同情形,而一概規定只要轉讓合同權利或義務,就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與法理

殊為相背。依《合同法》第八十條,本條關於合同一方轉讓合同權利,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的規定,已經不再適用。

關聯法規《合同法》第79-8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轉讓後如何確定合同簽訂地問題的批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7-29條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內容,請問如何理解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請問如何理解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第一百三十條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是說共同侵權人,在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時,受...

請問如何理解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是說共同侵權人,在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時,受害人向任何一方主張賠償都可以。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零六條

第五條 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 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 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 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 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是嗎?找個法條看下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