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內容,請問如何理解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

2021-03-03 21:42:52 字數 1673 閱讀 3541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請問如何理解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三十條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是說共同侵權人,在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時,受害人向任何一方主張賠償都可以。

4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相互間有連帶關係。

具體到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對他的理解,

「當中所指的連帶責任是指在我方司機賠不起的情況下由車主負責連帶賠償責任」與此規定是無關的。

「還是指對方車輛沒有賠償能力或者賴賬不賠,而由我方先代為賠付。」

這麼說也不完全對。

另一種意見認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連帶責任是指對侵權的事實、責任範圍負連帶責任。不是指對共同侵權人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費負連帶責任。

這個說法不準確。

總的來說感覺問題裡的各類說法都存在問題。

單純的談第一百三十條是說在共同侵權情況的情況下,被害人有權單獨或者共同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

具體到這個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如果就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要求賠償,那麼他既有權要求單獨的你們或者對方賠償,也可同時要求你們一起賠償。

此規定主要是未保護被害人的權利能夠得到及時補償的。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司法解釋

5樓:可愛的皮師傅

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

任。是這個嗎,這個不用解釋吧。

民法通則 第137條內容是什麼

6樓:四哥有法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7樓:片言啟示

特殊情況是指哪些情況

《民法通則》中第一百三五條與第一百三十六條,如何理解?

8樓:匿名使用者

患者原有白血病,**發性溼疣,到私人診所經電離子手

術後,醫方告訴患者術後要到醫院與原有疾病一起**,術後第=天下午患者出現輕微發熱,以後在醫院**二個多月,最後患者家屬要求出院,三天後死亡產生醫療糾紛。

9樓:陳陳陳

135條:【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36條:【短期訴訟時效】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也就是如果不是136條指出的這四項情況是1年訴訟時效以外,一般都是2年。

請問如何理解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是說共同侵權人,在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時,受害人向任何一方主張賠償都可以。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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