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錯誤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中國的民法和刑法構成要件理論及爭議分別是什麼

2021-03-03 21:42:52 字數 1565 閱讀 7475

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民法中的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與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不同,對一般侵權行為而言,過錯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必備前提。

1、過錯根據其型別分為故意與過失。

(1)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

(2)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過失根據法律對行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又分為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

a.一般過失,是指行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或者與處理自己事務同樣的注意義務。

b.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顯然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

2、過錯除了一個人的過錯以外,還有共同過錯、與有過失等情形。

(1)共同過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過失致他人損害,故共同過錯只是存在共同侵權行為中。由於我國的共同侵權行為理論發生了變化,因此共同過錯不再是共同侵權的必要條件,因此共同侵權行為可以在沒有共同過錯的情形下發生。(參見《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條第1款的規定)

(2)與有過失,是指對於損害的發生,受害人存在過錯。民法通則第131條對於與有過失的規定相對較為簡單,《人身賠償司法解釋》第2條就與有過失作了詳細規定,該條可以分解為以下內容:

a.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b.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c.適用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三款(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的特殊侵權)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在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的特殊侵權行為中,如果受害人只是一般過失,不減輕加害人的責任。

與有過失,既可以發生在單獨侵權中,也可以發生在共同侵權中。而在共同過錯中,有過錯的僅是加害人一方,在與有過失中則是強調受害人有過錯。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中國的民法和刑法構成要件理論及爭議 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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