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年之後必須賠的解釋

2021-03-11 07:56:55 字數 5212 閱讀 4204

1樓:小瓶子

保險bai法第16條,第三款。不du可抗辯條zhi款(訂立保險合同dao,保險人就保

險標的或者被保版險人的有關情況提

權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bai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du險標的或zhi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

dao況提出詢問

內的,投保人應當容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法司法解釋四預計什麼時候實施

3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徵求意見稿),2023年上半年就已經發布,但直到現在也沒有正式實施,因此很難準確回答實施的時間。

2023年所剩下的幾個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很多工作,應該圍繞十九大進行。

保險法司法解釋 二 第十條 哪些屬於 禁止性規定

4樓:特特拉姆咯哦

法律禁止性規定很多。比如無證駕駛、醉酒駕駛、肇事逃逸等等等等。而且最後都有一個龐徵博引的兜底條款即「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所以法律禁止性規定是不勝列舉的。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5樓:月影幽寒

一、保險司法解釋具體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以上禁止性規定在交通事故中主要涉及三種情況

(一)、無證駕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法律條款明文規定未取得駕駛資格證的是絕對不允許駕駛機動車輛,且不管大人也好,小孩也好,基本也都知道這個規定,哪那些情況是屬於無證駕駛,在行政、司法實踐中有以下七種情況

一是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是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

三是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

四是通過非法程式取得駕駛證的;

五是使用失效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六是在某段時間內喪失駕駛營運機動車資格的駕駛人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七是駕駛機動車時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

在以上七種情況的是否屬於無證駕駛,1、2、4、6基本爭議不大,3、5和7存在一定的爭議

(二)酒後駕車: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對酒後駕車做出入刑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自此次修改以來,刑法對酒駕做出了強制性禁止規定

(三)肇事逃逸,《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三種是屬於涉及保險方面比較容易遇到的幾種禁止性規定的情況,司法解釋對此作出規定的最主要的目的不是為了保護保險公司的利益(當然不是說不保障),主要是為了讓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懲處,以法律強制性規定威懾違法犯罪行為,減少此類行為的發生,是處於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

6樓:長沙律師安金龍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 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比如無證駕駛、醉酒駕駛、肇事逃逸、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年檢過期等

新保險法下,合同簽訂2年後,保險公司不可解除合同。但沒有規定不可拒賠或者要求籤訂某種疾病的免責協議?

7樓:just享受

「2年後,如果證實故意,保險公司仍可解除合同(不退保費)」這個是正確的,另外兩個說法在保險法中沒有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擴充套件資料

九年前,葉女士的丈夫吳先生購買了某壽險公司的重疾險。在購買該保險之前,吳先生已在醫院檢查出患有慢性乙型肝炎,並接受了**。

「買保險的時候,保險營銷員讓我們如實填寫一份資料,包括以往病史之類的內容。我們從營銷員那裡瞭解到,如果我們填寫了『曾患乙肝』,保險公司就不會讓我們投保。於是,我們就沒有填寫了。」

當時,保險營銷員也沒有再詳細追問,保單就購買成功並生效了。

「當時,我們夫妻倆還挺高興的,覺得撿到便宜了。於是,就每年定期交足該份保險的保費,一直交了9年。」

今年3月,吳先生因胃癌去世了。當葉女士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以吳先生購買保險未「如實告知」為由,拒絕理賠。

由於保險公司提供的拒賠證據充分,同時葉女士也確實瞭解整個買保險的過程,最後,葉女士只能無奈接受了「不予理賠」的事實。

「我們理虧,所以我只能接受現實。我希望別人不要再犯我們當初的錯誤!我現在很後悔,其實如果當初我們如實告知了,大不了就是被拒保,更好的是根據病史,被免除部分病情的保險責任,比如跟乙肝有關的重大疾病。

胃癌並不在其中,就可以獲得理賠了。可現在,卻因為當初沒有如實告知,什麼都沒得賠了。九年的保費,就這樣白交了。

人民網—買保險 未「如實告知」出險後沒得賠

8樓:躲在被窩吃冰棒

恩 保險合同都是制定好 然後銷售人員賣個你 條條款款特別多即時你打**給業務員 他可能已經離職了

以前有發生的案例是 在購買的時候沒有告知疾病 然後保險公司拒賠的情況 繳納的錢就沒了

好像是第二種吧 你投保的商業險是重大疾病+分紅型的 還是重大疾病的 你清楚麼

9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您好,我現對你提的問題逐條幫你解答!

兩年後,投保人主動補充如實告知某些疾病,或是保險公司查出投保人某些疾病

————2年後,保險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故意不如實告知解除合同?

如被保險人在2023年10月1日後投保滿兩年的,在滿兩年後再次進行補充健康告知,則保險公司則會在你進行補充告知之日起,從新開始累積兩年不可抗辯原則,因為你做了補充告知,就表示保險公司需要從新對保險標的進行核保,屬合同的從新稽核呈保,類似於從新投保的樣子,所以在告知後,如因同種疾病在告知後的兩年內出險,則保險公司可拒絕承擔保險責任,並不違反新保險法規定的兩年不可抗辯原則。

————2年後,如果不可解除合同,那可以在不解除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必須就某個疾病簽訂免責協議(免責其相關併發症賠償責任)或提高保費?

合同一經建立,則不可再修改保險責任內容,除非發現投保人有重大不如實告知,並足以影響核保結果的,保險公司可以依法對保單進行從新核保。這種情況多有可能是保險公司進行了客戶的承包後出險前調查,並獲得了直接證據。

————2年後,如果證實故意,保險公司仍可解除合同(不退保費)

兩年後,只要證實保險事實存在,出險人是本人,則必須賠付。

以上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0樓:匿名使用者

1、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保險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間自2023年10月1日起計算:(三)保險法施行後,保險人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二年的。

3、通俗的講:合同成立滿2年,保險公司不得因不如實告知解除合同,且不得拒賠。

4、關於2年的計算方法:合同成立於2023年10月1日之後的,按照保險公司理賠時間減合同成立時間;合同成立於2023年10月1日之前的,按照保險公司理賠時間減2023年10月1日。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1樓:匿名使用者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超過2年,無條件賠付。

12樓:匿名使用者

投保時,保險公司會對你進行全省的檢查,如果當時沒有調查出來,並且你可以咬住你投保前不知道自己已得了相關疾病,這個故意和不故意告知行為在法律上很難證實,只要在投保時保險公司未查出,並已投保,就必須履行合同義務,若出現合同糾紛,可以要求當地仲裁,或法律途徑解決,找個相關律師最好。 保險合同都是格式條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格式條款是無效的,你也不必要簽訂什麼告知書,若出現重大疾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可以找律師處理,看看合同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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