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動產物權的轉讓自

2021-09-13 08:13:48 字數 5222 閱讀 7207

1樓:虎被犬欺

交付。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具體來說,一般情況下我國的物權變動模式為債權主義變動模式,即

合同+公示=物權變動。

該公式中的「公示」,在動產的情況下就表現為交付(包括現實交付和觀念的交付)。

具體例子比如,甲賣玉佩給乙,甲乙之間首先會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此時並沒有發生物權的變動,只有在簽完合同後,甲將玉佩交給乙後,玉佩的所有權才發生轉移。

另外,在交易物為不動產的情況下,「公示」就體現為「登記」。即不動產的物權變動,同樣需要有一個合同行為,再加上一個登記行為,才發生物權的變動。

而動產中的汽車等物品,在設立或轉讓物權時同樣需要登記,這就是物權法第23條所說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情形,即動產交付的例外情形,也是題幹中說「一般情況下」的原因。

滿意的話請採納,謝謝!

2樓:李建成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樓:提拉米蘇的派

不動產的轉讓自變更登記起生效

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轉移的不同

5樓:可樂可123可樂

動產物權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與不動產物權均有不同。

1、取得方法

動產用於現實交付、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也就是說一方(通常為出讓人)把東西當場交給另一方(通常為買受人)。

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

(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3)代辦託運:即由出賣人**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觀念交付:一種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動產佔有在觀念上的移轉,此為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為顧及交易的便捷而採取的變通方法,以代替現實交付。

它又分為三種:(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是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也就是說在甲乙達成合意以前,東西已經在乙手上了。

(2)佔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

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也就是說雖然甲乙達成了物權轉移的合意,但標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說標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標的物交於乙。

不動產交付方式:

(1)、習慣交付

對於房屋的交付,可以領取鑰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簽字為表現形式;對於土地的交付,可以實地踏勘土地,驗收用地圖紅線座標各拐點,核定土地面積無疑後簽字確認或者在土地登記時經四鄰指界無異後,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確認為表現形式。

(2)、轉移佔有交付

對於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交付使用。其依據為:《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

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移佔有是指,佔有人以法律行為將其佔有物交付與他人,受讓人因此而取得佔有。佔有人轉移佔有,自受讓人取得事實上物的管領力時完成。法定登記交付

(3)依據《物權法》第6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的規定,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必須經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保護交易安全。

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之所以要公示,是因為物權具有絕對的排他性效力。如果沒有公示制度,則不利於物權交易的安全,不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從而導致財產交易秩序的混亂。

2、效力方面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動產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第134條又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就現實交付而言,由於其屬於表意行為與事實行為的結合,即交付行為由兩部分構成:其一,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其二,移轉動產的佔有。二者缺一不可。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9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成立要件

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應為合同生效的要件。換言之,實踐合同沒有交付標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間的關係,猶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沒有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純屬事實判斷,是否成立,以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協商一致為準。實踐性合同也是合同,也應遵循此評價標準。

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出質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佔有改定。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6樓:匿名使用者

一、產權轉移要求不同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2、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產權轉移時間不同

1、不動產物權轉移應以產權登記為準。

2、動產則在交付後產權即發生轉移。

擴充套件資料

不動產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不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近現代由於抵押權的投資,使不動產**化,因而發現了淡化動產與不動產區別的趨向。

在社會主義國家,永佃權已被廢除,典權也曾失去存在的意義。從中國《民法通則》來看,除永佃權、典權外,其他不動產物權均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23條規定了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規則:「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轉移的不同主要在於產權轉移的要求或時間不同:不動產物權是否發生轉移應以產權登記為準;動產則在交付後產權即發生轉移。

《物權法》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8樓:麥迪vs耗子

動產以交付為準

,不動產轉移以登記為準。機動車屬於特殊的動產,已登記為準。具體你可以去看一下《物權法》。

其具體不同點: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一般來講,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抵押權優先於質權。

具體三者競合的情況因為篇幅有限,不能細明,建議你去看一篇文章:典型擔保物權競閤中的兩個問題。

請問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

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物權轉讓、設立變更的一些特殊情況,詳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

3、農村的宅基地等。

10樓:匿名使用者

例外規定是物權法第129,158條關於地役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因為我國的物權變動形式主要採用債權形式主義:有效債權行為+登記or交付=不動產or動產物權變動。

而129,158條的立法體制是採用意思主義,簡單地說就是,有效的合同=所有權轉移+登記 而此時的登記為可以對抗第三人,而不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其實,你的問題也可以用於物權法第23條,動產物權的設立,轉讓,自交付之日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裡的例外規定是物權法第188,189條的關於動產抵押權的規定.

簡單第說,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的主要區別在於物權發生變動的時候,登記or交付是否是其變動的生效必備之要件.對於意思主義來說,只要雙方達成了合意,合同成立的同時,標的物的變動也就設立.而此時的登記或交付只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形式主義,要求發生物權變動不僅需要雙方達成合意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登記或交付,此時的登記或交付是物權變動的生校要件. thks.

物權法中,第九條說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11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條規定不矛盾。第九條規定的物權登記問題,未登記不發生效力,但不影響合同效力,如買賣房子,未過戶,但不影響買賣行為,如賣方將房子又**另一方辦理過戶手續,這時要保護已登記的一方。第十五條僅指合同而己,未辦理登記,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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