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可以規定的事項有哪些

2021-08-13 08:06:11 字數 2108 閱讀 6447

1樓:匿名使用者

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的經典表述是,“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刑法第3條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產生的思想淵源是三權分立學說與心理強制說。

但該原則的四項基礎則是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民主主義要求,什麼是犯罪,對犯罪如何處罰,必須由人民群眾決定,具體表現為由人民群眾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來決定;尊重人權主義要求,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須使得公民能夠事先**自己行為的性質與後果,故什麼犯罪,對犯罪如何處罰,必須在事前明文規定。

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要求如下:

(1)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必須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規章不得規定刑罰,習慣法不得作為刑法的淵源,判例也不應作為刑法的淵源。

(2)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事後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

(4)禁止絕對的不定刑與絕對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處罰範圍與處罰程度必須具有合理性:只能將值得刑罰科處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禁止將輕微危害行為當作犯罪處理;處罰程度必須適應現階段一般人的價值觀念。

(6)對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規定必須明確:對犯罪構成的規定必須明確;對法律後果的規定必須明確。

(7)禁止不均衡的、殘虐的刑罰。

這裡特別要說明的是類推解釋與擴大解釋的區別。一般認為,罪刑法定原則並不禁止擴大解釋,但如何釐定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的界限,則是一個難題。從形式上說,擴大解釋所得出的結論,沒有超出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即在刑法文字含義的“射程”之內進行解釋;而類推解釋所得出的結論,超出了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即在刑法文字含義的“射程”之外進行解釋。

從著重點上說,擴大解釋著眼於刑法規範本身,仍然是對規範的邏輯解釋;類推解釋著眼於刑法規範之外的事實,是對事實的比較。從論理方法上說,擴大解釋是擴張性的劃定刑法的某個概念,使應受處罰的行為包含在該概念中;類推解釋則是認識到某行為不是刑法處罰的物件,而以該行為與刑法規定的相似行為具有同等的惡害性為由,將其作為處罰物件。從實質上而言,擴大解釋的結論在公民**可能性範圍之內;類推解釋則超出了公民**可能性的範圍。

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淵源可以追溯到2023年英國大憲章第39條的規定:“凡是自由民除經貴族依法判決或者遵照國內法律之規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監禁,沒收財產,剝奪其法律保護權,或加以放逐、傷害、搜尋或逮捕。”這一規定奠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礎。

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進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張,將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統化成為學說。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後,罪刑法定學說在資產階級憲法和刑法中得以確認。

2023年法國《人權宣言》第8條規定:“法律只應規定確實需要和顯然必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佈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處罰任何人。”在此指導下,2023年法國刑法典第4條首次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

而後,大陸法系國家紛紛在憲法和刑法中確立罪刑法定原則。

目前,這一原則已深深植根於現代各國的法制意識之中,成為不同社會制度國家刑法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項準則。

平等適用刑法原則

平等適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規範在根據其內容應當得到適用的所有場合,都予以嚴格適用。刑法第4條明文規定了該原則。平等適用刑法,是維護合法權益的要求,是市場經濟的要求,是預防犯罪的要求,是實現價值追求的要求,是作為規範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平等適用刑法的具體要求是:對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予以平等的保護;對於事實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認定犯罪;對於任何犯罪人,都必須根據其犯罪事實與法律規定量刑;對於被判處刑罰的任何人,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刑罰。

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含義是,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刑法第5條明文規定了這一原則。罪刑相適應,是適應人民樸素的公平意識的一種法律思想,是罪與刑的基本關係決定的,是預防犯罪的需要。

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要求是:以客觀行為的侵犯性與主觀意識的罪過性相結合的犯罪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體再次犯罪的危險程度,作為刑罰的尺度;換言之,刑罰既要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又要與犯罪情節相適應。在立法上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注重對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的巨集觀**和遏制手段的總體涉及,確定合理的刑罰體系、刑罰制度與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將量刑與定罪置於同等重要地位,強化量刑公正的執法觀念,實現刑與罪的均衡協調;在行刑方面實現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的消長變化情況,合理的運用減刑、假釋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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