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組織和行政主體的區別,行政法主體和行政主體有什麼區別?

2022-03-24 02:01:22 字數 4988 閱讀 1695

1樓:匿名使用者

主體是一定關係的參加者,行政主體是行政關係的參加者,是行政關係中行使行政管理權力的一方。多數情況下,行政關係中的行政主體是由行政機關擔當,但行政主體不能簡單地等同於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生活中用語,行政主體則是一個法學上的概念。其區別在於:

(1)行政主體是行政組織在行政關係中的一種地位,只有在行政機關參加進一種行政管理關係時,它才在這種關係中具有行政主體地位。所以不能在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兩個概念中間劃等號。

(2)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行政主體,因而,某個**機構可能是行政機關,但它並不一定就能成為行政主體。例如**內部的某個辦事機構、協調性機構,它們僅負責管理、協調內部事務,並不對外行使職權,不能與相對人之間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

因此也就不會有什麼責任需要承擔,因此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3)並非行政機關在所有場合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在法律上可以具有雙重身份,即民事主體與行政主體。它即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從事活動,如到商店購買辦公用品,也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從事行政活動,如作出行政處罰。

當行政機關租用辦公用房、購買辦公用品時,其身份是民事主體;當其以行政職權享有者的身份進行管理時,其身份是行政主體。在不同的活動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規則。在行政法上關注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身份。

(4)成為行政主體的不限於行政機關。在行政法上,行政主體是以行政職權的享有者身份出現的,行政職權為行政機關所享有,因而,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但行政機關對行政權並不構成獨佔。在許多情況下,非行政機關的社會團體也可能享有行政權,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體身份。

尤其是在現代社會,國家行政的範圍日益擴充套件,公共職能不斷擴張,許多事情授權於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實施,它們因法律、法規的授權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地位。

2樓:法網民

行政組織是指以實現國家行政職能為目的,以行政職位為基本構成單位的組織。

行政主體是指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行政管理職能並承受一定法律後果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

3樓:在老君觀彈奏圓舞曲的鯨鯊

行政組織不是法律用語。行政主體是法律用語,專指有權力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一般是行政機關及其委託人。

4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機構。

行政組織由行政機關組成,行政組織和行政機關都是形式行政事務,但是行政組織擔當的行政事務具有整體性,權利也比較全面。行政機關擔當的行政權力大多只限於一方面。

5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組織是行使國家權力,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結構體系,是一種概括的表述。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的機構,具體承擔行政管理的職責,是一個具體的機構的表述,是按照法律規定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這兩個詞的概念很像公司和法人主體的說法。

行政法主體和行政主體有什麼區別?

6樓:行政法學人

簡單說,就是行政法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是行政法主體中的特定主體。

行政主體就是行政機關嗎

7樓:娛樂這個feel倍爽兒

一、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

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徵: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

在中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二、行政機關是按照國家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立的,代表國家依法行使行政權,組織和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也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執行代議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管理國家內政、外交、軍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務。

行政機關的特徵:

(1)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管理國家事務

(2)行政機關在組織體系上實行領導從屬制

(3)行政機關在決策體制上一般實行首長負責制

(4)行政機關行使職能通常是主動的、經常的和不間斷的

(5)行政機關是最經常、最直接、最廣泛的和個人、組織打交道

8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機關是依法設立的**行政職能部門,是行政主體的主要內容。行政主體的主要內容是行政機關,除此之外,行政主體還包括依法設立的**行政機構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其他社會組織、團體等部門或單位,其內涵較行政機關更為豐富多彩。

行政機關是依法享有特定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利、法律義務的**行政職能部門,在一般情況下,是當然的行政主體,但也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適格的行政主體,在某種特定的範圍內,其也是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或者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的區別

主體是一定關係的參加者,行政主體是行政關係的參加者,是行政關係中行使行政管理權力的一方。多數情況下,行政關係中的行政主體是由行政機關擔當,但行政主體不能簡單地等同於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生活中用語,行政主體則是一個法學上的概念。其區別在於:

(1)行政主體是行政組織在行政關係中的一種地位,只有在行政機關參加進一種行政管理關係時,它才在這種關係中具有行政主體地位。所以不能在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兩個概念中間劃等號。

(2)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行政主體,因而,某個**機構可能是行政機關,但它並不一定就能成為行政主體。例如**內部的某個辦事機構、協調性機構,它們僅負責管理、協調內部事務,並不對外行使職權,不能與相對人之間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

因此也就不會有什麼責任需要承擔,因此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3)並非行政機關在所有場合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在法律上可以具有雙重身份,即民事主體與行政主體。它即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從事活動,如到商店購買辦公用品,也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從事行政活動,如作出行政處罰。

當行政機關租用辦公用房、購買辦公用品時,其身份是民事主體;當其以行政職權享有者的身份進行管理時,其身份是行政主體。在不同的活動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規則。在行政法上關注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身份。

(4)成為行政主體的不限於行政機關。在行政法上,行政主體是以行政職權的享有者身份出現的,行政職權為行政機關所享有,因而,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但行政機關對行政權並不構成獨佔。在許多情況下,非行政機關的社會團體也可能享有行政權,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體身份。

尤其是在現代社會,國家行政的範圍日益擴充套件,公共職能不斷擴張,許多事情授權於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實施,它們因法律、法規的授權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地位。

9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的行政主體包括兩大類。一是國家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簡稱被授權的組織)

求行政法主體與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區別

10樓:淮安浙江人

簡要概括:

1、行政法主體中包括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監督行政法律關係主體;

2、行政法律關係主體: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

3、行政法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外,還包括監督主體。

4、監督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國家有權機關與行政主體以及有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監督主體:如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人民法院就是行政法主體。又如行政複議中的上級行政機關等

4、行政主體:行政機關不等於行政主體,除行政機關外,一定的行政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依照法定授權,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公務員並不是行政主體。

一、行政的概念

指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行政組織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

二、行政法的概念和調整物件

1、行政法是國家重要的部門法之一,是調整行政關係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係的法律規範和原則的總稱,或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其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和原則的總稱。

兩層含義:

(一)行政法是國家一類法律規範和原則的總稱;

(二)這一系列法律規範和原則調整的物件是行政關係和監督行政關係。

2、調整物件是:行政關係和監督行政關係

三、行政法關係概念和分類

(一)行政法關係:指經過行政法(實體、程式)調整之後,具備了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

(二)主要有兩類法律關係:

1、行政法律關係:指經過行政法調整之後,具備了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管理關係。

行政法律關係主體:亦稱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指行政法律關係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人)。

2、監督行政法律關係:指在監督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國家有權機關與行政主體以及有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形成的,受行政法規範調整的各種關係。

四、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和行政法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1、行政法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外,還包括監督主體。

(一)行政主體享有並行使國家行政權力,是行政法律關係中的特殊主體,在具體法律關係中佔有主導地位。

(二)行政相對方也是行政法上權力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是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另一主體。

2、監督行政法律關係:指在監督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國家有權機關與行政主體以及有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形成的,受行政法規範調整的各種關係。

監督行政法律關係特徵:

第一、一種多重、複雜的法律關係。

第二、包含著行政訴訟法律關係。

第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具有非對等性。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係中享有較多的權利,承擔較少義務,而在監督行政法律關係中享有較少權利,承擔較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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