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民事判決的案件還能刑事立案嗎

2021-08-13 07:43:10 字數 1439 閱讀 2791

1樓: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12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一)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擴充套件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還指出:

第十三條

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屬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撤銷判決、裁定。

第十四條

經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後十二個月,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依法作其他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

第十五條

撤銷案件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證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可以重新立案偵查。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查詢立案情況的,應當隨時告知。

下列情形,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人、近親屬:

(一)對於破案的,應當及時將案件辦理結果、犯罪嫌疑人以及追繳涉案財物等情況告知;

(二)對於撤銷案件的,應當及時將銷案結果、理由告知;

(三)對於未破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在立案後定期將可以公開的情況告知。

2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律師田野:對於刑事立案前民事案件已經審理終結這種情況,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可供參照的是公安部於2023年6月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第11條規定:

「公安機關發現經濟犯罪嫌疑,與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實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附有關材料影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時,通報相關的人民檢察院。」第12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一)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的;(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第13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屬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撤銷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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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應該找個專業點律師諮詢這樣會詳細點

4樓:清白柏

要看事件的本實況,見意去聯絡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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