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但是沒有移交檢察院,能否撤案

2021-03-03 22:03:09 字數 488 閱讀 9312

1樓:樂觀的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未移交檢察院仍然在偵查過程中,不能撤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2樓:李阿布

必須經公安機關同意,這是公法跟私法不太一樣的地方,當事人之間協商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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