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原則的利弊有哪些,商標搶注的原因分析

2021-07-28 20:14:57 字數 3650 閱讀 7781

1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商標註冊原則是指對商標註冊申請人受理並最終確認商標權歸屬的行為依據和法律原則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註冊原則為:申請在先原則、自願註冊原則。

1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又稱註冊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申請在先的商標,其申請人可獲得商標專用權,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我國商標法在堅持申請在先原則的同時,還強調使用在先的正當性,防止不正當的搶注行為。商標法第31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自願註冊原則

自願註冊原則是指商標使用人是否申請商標註冊取決於自己的意願。在自願註冊原則下,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註冊的商標,可以在生產服務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專用權,無權禁止他人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馳名商標除外。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商標搶注的原因分析

2樓:哈比

取得商標專用權制度成為商標搶注的理論基礎

商標專用權的確認和取得,世界各國有不同的規定,歸納起來大致採用“註冊原則”、“使用原則”和“混合原則”這三種方式。所謂註冊原則就是按申請商標註冊的先後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誰先申請,商標專用權就授予誰,而不問該商標是否已經使用。申請註冊是形成商標專用權的唯一法律事實,所以註冊原則最基本的法律特徵是商標註冊申請。

與註冊原則相對應的是使用原則,它是按使用商標的先後來確定商標的歸屬,誰最先使用該商標,誰就享有商標專用權。(注:劉春茂主編《中國民法學·智慧財產權》第609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版。

)申請商標註冊不是其必然要件。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各有利弊,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便於對商標的管理,商標權人對商標的歸屬發生爭議也容易辨別,商標權的法律關係明確、穩定性強,容易調查取證。其弊端是過於僵化,缺乏靈活性,不能保護商標在先使用權。

採用使用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在先使用權利,且靈活實用,可以避免消費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後使用相同商標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穩定性,查證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的證據困難,不利於商標管理。現在大多數國家都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和確認商標專用權,只有美國等少數幾個國家採用使用原則。

中國《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可見,我國採用的是註冊原則。

它是以申請註冊作為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依據,誰最先申請註冊,商標專用權就屬於誰。而在先使用不能作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即使商標使用者已經在商業上使用某一商標,如果沒有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也不能獲取商標專用權,其使用的商標不受法律保護。

所以,申請原則只對最先申請商標註冊者認定其享有商標專用權,這一制度的法律結果為商標搶注行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不能認定商標搶注行為的不正當競爭性

在立法上,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未規定商標搶注行為屬不正當行為。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複製、模仿、翻譯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註冊的行為屬於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但是,何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沒有認定標準,公眾熟知商標是否是馳名商標或知名商標,沒有法律標準和認定程式;能否從商標知名度的高低和廣告費用投入的多少來評判,缺乏法律依據,使大部分被搶注商標得不到法律應有的保護。

在理論上,有學者認為商標搶注行為是否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很難認定,認為其只是合法但不合理。(注:宋晶“談商標搶注現象與商標權確立制度的完善”《智慧財產權》2023年第3期。

)理由是,搶注行為只具備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部分特徵。因為雖然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已創出信譽的商標行為屬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和公平競爭原則,且獲得了不當利益的行為,但是這部分不當利益並不構成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因為法律並未規定他人在先使用某一商標而應得的權益受法律保護。另外,搶注行為並不是欺騙或不正當,因為對於商標實行註冊在先原則,你如果不先申請註冊,別人當然可以先申請註冊,並沒有排擠競爭對手,法律並未規定其為非法,所以判定搶注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審查制度不合理

中國註冊商標審查制度存在著不盡人意的地方。首先商標註冊申請人的條件過於寬泛。凡是領取到營業執照的任何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都可申請商標註冊,而不問申請人是否已經從事生產經營,也不問申請的註冊商標是否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符。

雖然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商標註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但是什麼樣的人對哪些商品或服務可申請商標註冊,法律沒有規定。從而導致申請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與申請人的生產經營範圍不一致,造成申請人申請註冊的泛濫,使大部分註冊商標成為不依附於商品的“閒置商標”。其次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判定商標專用權歸屬,中國採用的是“在先申請原則”。商標法第18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

由於我國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是以商標局收到申請人的註冊商標申請及相應的有關資料之日為準。(注:《商標法實施細則》第12條。

)所以商標法認定的申請日期,有時並不能正確顯示商標申請人的申請日期。例如,上海霞露日用品廠的“霞露”商標案,其商標註冊申請報送日期是2023年6月14日,但由於工商行政部門的工作延誤,商標局於2023年3月15日才收到申請,期間江蘇無錫美容品廠已於2023年12月30日申請並初步審定了“霞露”商標。使上海霞露日用品廠使用了將近5年的“霞露”商標,最終還是被他人搶注。

(注:參見楊金琪主編《最新智慧財產權案例精粹與處理指南》第404頁,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不利用國內馳名商標的創立與保護

中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該公約第6條第2款規定:各成員國應在本國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依法對構成商標註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定在該國已經馳名的商標,予以保護,不管該商標是否註冊,也就是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也應加以保護。中國已加入該公約,負有履行該公約的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依照《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對《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的馳名商標被他人註冊,或被他人抄襲、模仿使用於同種或類似商品時,直接援引《巴黎公約》有關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處理,(注:參見曹中強“對於‘商標法’修改的幾點建議”《智慧財產權》2023年第1期。)不管該商標是註冊商標還是非註冊商標。

這就出現這樣情況,我國法律對國內商標只保護註冊商標,對國外商標則既保護註冊商標,又保護非註冊商標(當然是該國認定的馳名商標)。在法律上形成外國商標的“超國民待遇”,使國內非註冊商標享受不到《巴黎公約》所賦予的權利。原因是我國只有註冊商標才能成為馳名商標。

(注:參見陳志剛“論馳名商標”《蘭州大學學報》第50頁,2023年第2期。)根據註冊原則,非註冊商標使用人沒有商標專用權,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可以搶注,這樣的商標如何馳名。

因此,目前的商標專用權制度,不但不利於創立和保護國內馳名商標,而且與《巴黎公約》的要求也不一致。

我註冊了一個商標,由於沒有註冊公司,就掛在了別人公司下,請問這對我有沒有什麼弊端,有什麼隱患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只能先註冊個公司,再將商標過戶過來。但這勢必會有許多困難,你當初的做法十分欠妥

聊城商標註冊需要哪些材料,個人申請商標註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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