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還是激情殺人應該判幾年,,謝謝

2021-06-15 05:10:41 字數 4167 閱讀 2409

1樓:匿名使用者

激情殺人我是沒聽過,刑法中也沒聽到過, 正當防衛算是,看具體情況,罪名看情況了,故意傷害,或者是尋釁滋事,

判刑那是肯定的了,一死二傷,比較嚴重,還得看情節,輕的話是判三緩四,重一點判1-3年。個人看法,最好詢問下律師。

2樓:深圳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個要看當時的情況了,如果當時已經威脅到生命了,搶過刀子刺死對方,還刺傷兩人,應該構成正當防衛。如果對方的行為尚未威脅到生命安全,刺傷、刺死對方,可能構成防衛過當,這屬於過失犯罪。

3樓:中顧網楊律師

正當防衛的必要條件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必須正當時,事前和侵害停止都不算的。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搞清楚什麼情形下殺人是關鍵

4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感覺有正當防衛的意思在裡面,但具體還要看調查的情況,包括現場人員的口供\有無旁證,

因為即使正當防衛也有防衛過當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的行為。

5樓:斯迪克_雷霆

以當時的情形論,從你的描述看,第一個應該可以構成正當防衛,但後兩個就得看情況了,是追著捅的還是什麼狀況

6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這個可能會認定為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防衛過當的情形中防衛人主觀上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雖然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但其行為的客觀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為小的多,所以,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正當防衛殺死人要判多少年

7樓:華律網

我們都知道法律是維護社會穩定以及秩序的基石,規定了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而最基本的就是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而傷害他人在我國法律裡是犯罪的,但是,正當防衛除外,那麼,正當防衛殺了人怎麼辦?正當防衛殺死人,首先判定是否構成防衛過當,如果屬於防衛過當就涉嫌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屬於正當防衛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比如之前的“崑山反殺案”,最後就是定為正當防衛,當事人不負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8樓:木木木子丶李

如果是合法的正當防衛不用付刑事責任,如果是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在什麼情況下減輕處罰,什麼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

依據《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在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衛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有其積極的意義。

防衛人進行防衛是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損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其目的是出於反擊和制止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這是防衛過當的前提條件。實際上,防衛過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僅僅是不符合第五個條件,防衛過當應具有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即正當防衛最基本的前提條件、時間條件、物件條件和主觀條件。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致人死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規定,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要件: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這種不法侵害可能是針對國家、集體的,也可能是針對自然人的;可能是對本人的,也可能是針對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權利,也可能是侵害財產或其他權利,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所謂“不法侵害”,指對某種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違法的侵害行為。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實施完畢,或者實施者確已自動停止。否則,就是防衛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即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造成損害。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正當防衛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衛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衛人往往沒有防備,驟然臨之,情況緊急,精神高度緊張。

一般在實施防衛行為的當時很難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的危險程度,也沒有條件準確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衛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衛。因此,只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都應當屬於正當防衛。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的構成犯罪,如果是特殊防衛權,就算殺死人也是不犯法的!如果構成防衛過當,要看是故意還是過失,這個定罪量刑還是不一樣的!

還有,就算是構成犯罪,18週歲以下要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量刑不會很重

1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正當防衛情況下是不會判刑的、具體情況你可參考《刑法》第二十條、最多判個防衛過當、但是現在社會主要靠背景與金錢、望採納!謝謝!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情節。包括什麼情況下進行的防衛、對方的直接死因、雙方的年齡等等。如果想知道大致準確的答案就把經過說的細一些。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法院說你是正當防衛的話就不用負刑事責任。自己說的不算。

被罵者殺死罵他的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還是激情殺人還是故意殺人

15樓:朱衛永律師

首先是不可能構成正當防衛的。

其次、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故意殺人罪。

屬於正當防衛嗎,哪些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別人打我我能還手嗎?被打還手算正當防衛嗎正當防衛怎麼認定?對於你的描述未必會構成正當防衛,應是具體情形而定。這就要看這把刀是誰拿出來的 如果是他們兩個人拿出來的 就說明他們已經威脅到了你的生命安全 你從他們手中奪過來捅了他們這是正當防衛。如果這把刀出自你手的話這可就是不同的概念了。雖然他們是兩個人可...

正當防衛的問題,關於正當防衛的問題

根據法律,算,但是同樣根據法律,要有證人,因為這法律不知道是哪個腦子有毛病的人定的 對精神病人的正當防衛問題 正當防衛請不要按照法律字眼來理解,其實在我們國家,這種情況很多,但是被認做是正當防衛的很少,多數會以故意傷害來定罪 因為我國立法執法,不以誰先動手來定侵害人和受害人,而是以誰傷的重來定的 所...

正當防衛傷人是否需要賠償,正當防衛傷人需要賠償嗎?

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屬於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對於醫藥費不需要賠償。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所以,對於醫藥費按實際情況適當承擔賠償責任。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