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職,老闆不放人也不退押金!該怎麼辦

2021-05-01 17:31:50 字數 816 閱讀 5812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擁有預告解除權,可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單位不得要求提供擔保,或者交納押金,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行使預告解除權,到期勞動合同自動解除,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並且用人單位不能剋扣勞動的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樓:正氣長春

如果你現在的身份還是學生,是不能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換句話說,你和用人單位的關係,只能是僱傭關係,而不是勞務關係。

你辭職,無須用人單位批准。

對於收取押金的作法是違法的。

現在,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返還押金,同時支付你全部的工資。

如果不給,你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僱傭關係,是不能要求到賠償的。

3樓:刨根問底

看你是咋簽訂的合同啊

4樓:陳小糯_熊貓

肯定能去,找到更少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然後找不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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