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提前30天離職但是想提前走公司也不同意怎麼辦

2022-01-06 13:01:50 字數 3306 閱讀 9038

1樓:寶貝馬龍福

一般來說。如果是你想辭職,那麼就應該是按照合同法的程式走。即可以提前一個月,寫出辭職報告,等到一個月的時候。就可以走了,這樣也符合勞動法。

2樓:塔濱海

還是堅守最後一班崗,既然公司願意留你,就幹吧

3樓:匿名使用者

任何事情都有意外發生,所以既然不得已要離職,那就沒辦法了,只能不要工資了,不然很難處理,公司有公司的規定,不可能因為個人原因給你開後門的。

4樓:匿名使用者

那也可以直接走,

只要沒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勞動法規定就不能扣工資,

問題工資扣了你去勞動仲裁很麻煩,

所以不如等30天。

5樓:正直是種罪惡

去買點禮物,到領導家裡說明不得不提前離職的苦衷,說給您添麻煩了,我也是沒辦法。一般情況下,領導看你去意已決,是不會強留你的。取得了直屬領導的諒解,離職就簡單了。

差一點的方法就是去單位遞上辭職書,第二天就抬腿走人,工資獎金都不要了,這叫自動離職。放心,單位不會追究你違約的,那是經理總經理層面的待遇,最多也就是扣發你工資獎金。

6樓:次厹皖

不同意那就不能提前走,走了會拿違約金等一系列的事情。

7樓:無語佞掖

先遞交辭職,請假一個月,或者誰想加班的話,讓別人頂班不就行了唄。一個月後來辦離職。

8樓:在豫園踏青的山谷風

如果想提前走公司不同意,那就看你們的合同是怎麼約定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你應該好好和公司商量,其實公司留你也沒有用,儘量做到好聚好散吧。

10樓:行走的冥想大師小喬

沒有提前30天離職。但是想提前走。公司也不同意。

這種事情可能是你要走的話。會損失很大一部分薪資待遇。畢竟公司是有這樣的規定的。

如果你提前走的話,公司是可以算你曠工的。這個你可以去勞動部門仲裁。諮詢下勞動部門的意見。

11樓:情感生活能手

沒有提前30天離職 但是想提前走 公司也不同意怎麼辦?那要不你就別要工資,要不你就和領導好好商量商量

按勞動法辭職提前30天公司不批怎麼辦?

12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完全無權這樣做。你可以留下你已作辭職申請的證據,清楚的寫明辭職時間,三十天後走人

14樓:匿名使用者

悲劇,小弟也遇到了這個問題,其它同事的建議是直接走人,什麼檔案都不管了,說不定走了後公司反而不會在為難,但我還是猶豫,想打官司,又有些擔心,麻煩啊

公司人力資源部還說:「你別想和組織鬥,你鬥不過組織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先打**到勞動局諮詢

16樓:長安縣令

你的上司呢 好好說說

終止事實勞動關係是否要提前30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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