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解除勞動合同可否要求年終獎,被公司辭退,可以要求年終獎麼?

2022-01-06 13:01:48 字數 4861 閱讀 3917

1樓:廣琦浮雅琴

從入職到現在是一年多一點,按規定應該賠償一個半月的工資,這裡的工資是你上一年的平均工資,包括加班費,年終獎和各種補助等。如果公司未提前通知你,應該再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加上前面的,應該是兩個半月的工資。你可以選擇接受公司的安排,也可以不接受,完全自願。

但如果接受了公司的安排,你就沒有補償了。如果不接受安排,給你補償,勞動合同終止。

2樓:法邦網專家

公司的說法和合同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按你的情況應補償兩個月工資和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年終獎如果每年都發放的,可以要求。

3樓:咻咪咻咪天蠍

如果公司無故解僱你,就是非法解僱,應該給你賠償金,對於獎金如果有明確規定,你可以按照比例折算。如果有充足的解僱理由,那就不一定有年終獎。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參考下面觀點: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

若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年終獎按你的比例支付。

被公司辭退,可以要求年終獎麼?

4樓:薔祀

正常情況是不可以要求年終獎,但是如果年終獎屬於績效的一部分,那麼就可以要求發放年終獎。因為一般被公司辭退了,那麼就屬於解除勞動關係,是不可以再享受到公司福利的,那麼也就不能得到年終獎。

被公司辭退,需要公司與員工工資結算完畢,工作交接完成。公司需要足額支付員工工資,而且年終獎屬於公司對員工的福利,不屬於工資中的一種。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無故被辭退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經濟性補償,經濟性裁員辭退可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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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孫先生在南京一家外資企業擔任高階總監。2023年5月21日,用人單位以不勝任工作為由炒了孫先生魷魚。孫先生自述2023年就來工作了,前幾年都會發放年終獎,唯獨2023年全年的終獎,一直到被辭退為止,他都沒有拿到。

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相關負責人馮妙娟告訴記者,「2023年的獎金應該在2023年1月份發放。此前兩年,這家外資企業都在次年1月發放孫先生上年度年終獎。2023年1月,用人單位給孫先生髮放了2023年的年終獎,計1.

28萬元。2023年1月,發放了2023年的年終獎,計1.44萬元。

」據介紹,不少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不會與勞動者約定獎金的相關事項,這樣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時,就可以單方任意決定。

馮妙娟說,「這起案件中,就是典型的約定不明確的情況。如果公司與員工沒有約定,那麼可參照公司往年的習慣。我們經調查認定前兩年發放的兩筆款項性質屬於年終獎,所以會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支援要回。

」陳先生在南京一家地產公司上班,和用人單位籤合同時約定年薪35萬,每月發放1.5萬,剩餘的以年終獎的形式年底發放。但陳先生說他離職時,單位卻變卦了,說好的年終獎分文不給。

馮妙娟告訴現代快報記者,「這種年終獎其實是經勞動合同明確約定的,實際上就是從平時應當發放的工資中抽取一部分充當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那麼用人單位不能無故扣發員工的年終獎金。無論員工什麼時候離職,都得發放。

」最終,仲裁院判用人單位支付陳先生年終獎共計12萬元。

同時,馮妙娟也介紹,有些用人單位發放的年終獎是給予員工的一種特殊獎勵,「比如績效獎,規定達到一定的業績,符合考核標準才能拿年終獎。如果沒幹滿一年,基本工作量都沒達到,可能就沒有了。這就要看員工的工作表現了。

」 此外,還有一些用人單位經營狀況好的時候會發放年終獎,效益差的時候就不發了。

還有些公司為了防止員工跳槽,實行年終獎分批發放,比如3月份發三分之一,6月份發三分之一,9月份再發剩下的,有人就質疑,這算不算拖欠工資。對此,馮妙娟表示:「這要分情況看。

」她舉例,「比如說房地產銷售,年終獎和銷售業績掛鉤。

但是可能這個月賣出去一套房子,幾個月後,又被退房了,所以年終獎的發放週期就會變長,這也是合理的,只要企業有規定或者企業與員工約定好了,都是可以的。」但她同時也表示,有不少勞動者工作一年就期盼著年終獎,單位故意拖延發放也侵犯了員工的辭職權。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被公司辭退可不可以拿本年的年終獎的,需要看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的合同中是如何約定的,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的發放時間以及發放金額的,用人單位是應當發放其年終獎的。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是否發放年終獎,屬於用人單位的工資自主權,但是如果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規章制度裡有員工年終獎數額或者計算方式,且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年終獎金。在實踐中,如果勞動者想保護自己的「年終獎」,就應該和用人單位簽訂周密的勞動合同,並對年終獎進行細緻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baby無知的螞蟻

1、被公司辭退了,那麼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是不可以再享受到公司福利的,那麼也就不能得到年終獎。

2、被公司辭退,需要公司與員工工資結算完畢,工作交接完成。公司需要足額支付員工工資,但年終獎屬於公司對員工的福利,不屬於工資中的一種。

3、無故被辭退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經濟性補償,經濟性裁員辭退可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4、經濟性補償標準:《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樓:just享受

不可以要求年終獎,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發放物件,以勞動合同為準。勞動合同法中也沒有規定被辭退是否可以有年終獎,規定了被辭退是可以享受經濟補償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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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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