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醫療期滿後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2022-03-20 20:59:54 字數 5226 閱讀 6274

1樓:無雨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或者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按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規定辦理,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愛理說法

醫療期滿後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企業需要給勞動者另行安排一份工作,如果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依然不能勝任,企業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有多長,醫療期滿後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3樓:愛理說法

醫療期滿後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企業需要給勞動者另行安排一份工作,如果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依然不能勝任,企業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4樓:智聯校園

依據《勞動合同法》以及上述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其他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並根據病情嚴重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醫療補助費,同時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勞動法中規定員工得了重大疾病之後,合同期滿後原單位要解除聘用,員工可以得到什麼樣的經濟補償。

5樓:律師萬贏

根據勞動相關法律吃規定,勞動合同

存續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專後勞動合同並非自動屬解除,而是需要順延到醫療期滿。

勞動者可以獲得1、醫療期工資,2、經濟補償金;3、醫療補助費1、醫療期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2、經濟補償金根據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醫療補助費不低於六個月工資。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6樓:匿名使用者

醫療期結束,依bai然沒能痊du愈,不能從事工作,用人單位可以

zhi依照勞dao動法解除合同內,解除合同的補償,按照你容在單位的工齡,每一年工齡,給予你一個月的工資,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另外還應該一次性支付你不超過6個月的醫療補助金。

7樓:楊盛律師

你好,根據你描述的情形,如果公司不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那你就沒辦法回公司上班了。但公司應該給你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和6個月醫療補助費,如是重病的話,應該再補償3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來動合同法》第自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bai,勞動者患病或者du非因公負傷,在規zhi定的醫療期滿後dao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並按照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支付補償金。若單位不願續簽合同的,也按照第四十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9樓:易榮資訊交流

如果簽訂合同!那麼你這個事情就好辦多了!他是不能夠和你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需要知道詳細情況!你可以去那個叫一流管理**看看!把你的詳細原因寫上!會有專家為你解答

10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下,在合同期最後一個月生病了,單位要解出患者的合同?是否單位能給患者的補償嗎?

患重大疾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其他依照《勞動合同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比如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依法裁員等。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12樓:李建成律師

患重大疾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3樓:劉巨集珍律師

回答提問你好

理性或射手

理性或射手

單位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好和單位簽訂合同了,員工得重大疾病了,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麻煩告訴一下

回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他依照《勞動合同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比如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依法裁員等。

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得重大疾病了,在醫療期內單位部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單位解除了合同那就是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賠償,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更多12條

14樓:匿名使用者

非公傷疾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解除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超過醫療期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補償,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嗎

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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