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勞動合同,請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領取失業金嗎

2021-03-03 21:24:01 字數 1673 閱讀 3413

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領取

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的條件

1、繳費期限規定 失業前用人單專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屬保險費滿一年的;

2、主觀意願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 、其他要求 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2樓:樑良鹹鳥

只認是僱主解僱還是你主動辭職,

你辭職了還想領取失業保險嗎?不可能噻兄弟!而且失業保險領不了多少的

我和單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領取失業金嗎?

3樓:非常感謝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是有具體規定的;你同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2023年1月22日釋出的《失業保險條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如下情形,故,你不能領取失業金。

拓展資料: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4樓:安靜的女漢子

不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屬於自願失業。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5樓:匿名使用者

領取失業金的最基本條件:一是足額繳納社保險(含失業保險)一年以上,二是必須是單位的原因與勞動者解除合同,比如合同到期不再續簽,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職工違紀被除名等等,由於個人的原因離職或辭職以及像你說的雙方商定好了解除勞動合同,別說你還領取了經濟補償金,即使單位不給你經濟補償金的話,你也不可以領取失業金的。

領取失業金有一套非常嚴格的手續,需要單位到勞動局辦理退工失業手續,有些省市還有農業戶籍和非農業戶籍之分,還有本地戶籍和外地戶籍之分。

建議你讀一讀國家的《社會保險法》,那裡有的條款是比較清楚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原單位給你另開一個證明,即證明系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變通一下嘛.這樣就可以辦理失業金了.

7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是單位有沒有給你繳納失業保險,如果有,那麼應該可以領到失業金。

8樓:袁豫公孫博涉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上,如果是由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就可以拿到失業金。如果由個人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就拿不到失業金。敲重點:由誰提出

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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