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自然人,跟公司簽了勞務合同,工人出了事故,責任全是我的嗎

2021-04-20 04:17:29 字數 1293 閱讀 3451

1樓:我是顧未易

答請問你有無幫工人買保險,如果有買保險,保險公司會幫你負責,假如你無幫工人買保回險,在工作期間內發生事故答,責任都是由你負責,因為人家是跟你簽定著勞務合同的,所以你還是找律師瞭解一下,儘量把責任減到最低。

2樓:匿名使用者

在這復個問題牽扯到了幾個方面,制不知道到底說的啥意思?

勞動合同籤遠之後,公司有義務對員工進行安全方面的培訓,如果出了安全事故,公司是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如果確認是員工違規操作,員工承擔的責任要多一些,但是公司的管理責任是逃不脫的。不論什麼情況下,對員工來說,他都不是承擔全部責任的。

如果簽了勞務合同,出了事故,能按工傷處理嗎?

3樓:土流集團

工傷的判定有法律規定的依據,滿足條件即可判定為工傷。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4樓:北京中聖暉

你好 只要是在勞動過程中受傷都可以認定,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5樓:星幻

臨時工和正式工一樣受勞動法,保護。沒簽 只要能證明你是在上班期間 受得傷(上下班途中也算) 包括有上下班證明。就可以去勞動局依法申請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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