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權人有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轉讓時是否需要同單位協商一致

2021-07-03 07:01:43 字數 5472 閱讀 1279

1樓:暢科智慧財產權**

需要的,共有的專利權轉讓首先按照全體共有人的約定辦理,如沒有約定的需要取得全體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方可轉讓。

依據《專利法》: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合同法》

第三百四十條 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宣告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2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轉讓的材料必有公司蓋章,還在第一發明人的簽字

單位如果轉讓專利,發明人是否有優先購買的

3樓:古瑞

該發明屬於職務發明,專利權人屬於單位(即使老師與學校之間對該專利有約定),但該專利權仍受到限制,比如單位應享有優先實施該專利的權利。根據專利法第17條的規定,發明人有權在專利檔案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根據專利法第16條的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合作開發發明人放棄共有專利權的行為是否應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4樓:中華專利工程師

根據《專利

法》第復十五條【專利申制請權或bai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du行使有zhi約定的,從其約定dao。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由此可見,放棄專利權需要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專利發明人、申請人 、專利權人的關係

5樓:匿名使用者

專利申請人和專利發明人可

以不是同一人。專利發明人只能是個人不能是單位,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可以為個人和單位,擁有獨佔權(獨佔實施本專利)、許可權(許可他人實施本專利)、轉讓權(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專利授權一定是授權給申請人。

專利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

專利申請人是向專利局提出就某一發明或設計取得專利請求的當事人。各國均規定,並非任何人都可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

6樓:花神錄

『專利發明人』

範圍界定

專利法上的主體問題,首先要從發明人開始。這裡說的發明人,是針對發明和實用新型而言的。如果包括外觀設計,則準確的說法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簡便起見,我們這裡只討論發明人。

不同名稱

發明人是專利法上的一個「專用」名詞,在別的法律中有其他的稱謂。在專利法上,發明和實用新型被定義為新的技術方案。其實,為解決一個技術問題而提出一種新的方案,在不同的法律之下有不同的叫法。

例如,在合同法中被稱為技術成果或科技成果,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也被稱為科技成果,在商業祕密保護的相關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被稱為技術祕密。這些成果的完**,換到專利法上就叫發明人。因此,在這些成果申請專利之前,我們不一定非要把它們稱為發明不可,但在觀念上一定要清楚,它們是可以申請專利的。

這些成果的完**,同樣享有專利法規定的發明人應當享有的各種權利或利益。

1.概念

按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3條的規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雖然這裡的「實質性特點」與「創造性貢獻」的確切含義都需要進一步解釋,但可以明確的是,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都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2.特定關係

我們可以簡單地將發明人理解為通過自己的創造性的智力勞動來完成發明的那個自然人,他與發明之間存在著特定的關係:創造者與創造物。發明人是發明的創造者,發明是發明人的創造物。

因此,對於特定的發明來說,發明人是一種身份,就與著作權法上作者的身份在性質上是相同的。這種身份上的聯絡,不論發明人是否對其發明享有經濟性權利或利益,都是不能割裂的。這體現在法律上,就是專利法第17條規定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檔案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申請人』

申請程式的產物

專利申請人是向專利局提出申請要求獲得專利的那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專利申請人」這個稱謂,只有在專利申請程式中才有意義,甚至可以說是專利申請程式的產物。在專利法上,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專利申請的,只有那些享有專利申請權的才有資格提出專利,沒有專利申請權的人提出的專利申請是無效的,不產生申請的法律效力。

與專利申請權

合格的專利申請人必定享有專利申請權,但享有專利申請權的人卻未必就是專利申請人。這其中的道理並不難理解:一個人雖然享有專利申請權,但未提出專利申請,未進入申請程式,就不能被稱為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的申請權可以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如非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職務發明的單位,也可以來自有專利申請權的人的轉讓。因此,發明人與專利申請權之間並不是一一對應的關係。不享有專利申請權或已將申請權轉讓的發明人,以及雖有專利申請權但未提出申請的發明人,都不能稱為專利申請人。

1.發明人vs專利申請人

如果發明人享有專利申請權,並且已經提出了專利申請,那他就變成了專利申請人。

不過,由於專利申請權是可以轉讓的,在提出專利申請之後再將申請權轉讓,專利申請人就要發生變更,因此,專利申請人與發明創造之間並不一定存在著創造者與創造物的身份關係。

在申請階段,專利申請人可以主張權利或利益的物件不是發明創造,而是專利申請或稱專利申請案,實際上就是獲得專利授權的可能性。在專利法上,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可以享有一項特別的權利,即優先權。

2.專利申請人vs專利權人

專利申請被批准之後,專利申請人就變成了專利權人。不過,如果有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按專利法第9條第二款的規定,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其他申請人的申請將被駁回,他們就不可能成為專利權人了。另外,即便只有一個人申請專利,也未必一定會獲得授權,專利申請被駁回是一種「常態」。

因此,我們可以說專利權人必定是專利申請人,但不能說專利申請人就一定能夠成為專利權人。

7樓:匿名使用者

專利發明

人、申請人 、專利權人的關係:

1、專利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可以是同一個人(自然人),其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申請人則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工礦企業、大專院校、事業單位。

2、專利申請人是專利權人(自然人、工礦企業、大專院校、事業單位),專利發明人不一定是專利權人,也不一定是專利申請人。

擴充套件資料:

專利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

專利申請人是向專利局提出就某一發明或設計取得專利請求的當事人。

中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人應具備兩個條件:(1)具有專利權利能力的公民或法人;(2)具有專利申請的申請權。享有申請權的民事主體一旦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後,便在專利申請和審査階段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並有可能在將來成為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是享有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人包括專利權所有人和持有人,前者可以是公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外貿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後者是全民所有制單位。

專利權人又包括原始取得專利權的原始主體和繼受取得專利權的繼受主體。專利權人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8樓:菁時

發明人是完成發明創造的個人,發明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申請人是具有申請專利權利的個人或者單位,專利授權後,申請人即成為專利權人。

1、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可以是同一個人(自然人),其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申請人則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工礦企業、大專院校、事業單位。發明人是直接做出創新貢獻的人。

2、申請人可以不是發明人,也可以是發明人。專利權人,申請授權了,申請人就是專利權人。專利授權一定是授權給申請人。

3、如某人申請專利(非職務發明),申請人、發明人填寫的都是該自然人,則發明人和專利證書上體現的專利權人(在發明專利申請書、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書、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書上體現的,是申請人)是同一個人。

4、專利證書上,不會體現「申請人」字樣,只有「專利權人」,專利證書上的專利權人,就是(發明專利申請書、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書、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書)專利申請人。

5、專利申請人是指提出專利申請的單位或個人,當專利審查通過之後,專利申請人就成為專利權人,具有主張專利法所賦予專利的權利,簡單說,申請人就是專利還在審查中的稱呼,審查通過後身份就變成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才能拿著專利去告人。

6、發明人是指對該件專利的技術具有貢獻的人,一般來說在企業內,研發人員是發明人、企業是專利申請人,當專利核准後企業就是專利權人(研發人員還是發明人),企業可以拿專利告人,但是研發人員不行。

7、在權利上,發明人只有姓名錶示權,如果發明人與申請人是僱主,受僱關係,發明人可以要求申請人給予獎勵。

9樓:vs陽光

發明人:幹活的,沒有實質權利;

專利申請人:權利擁有者,獲得專利授權之後即成為專利權人,擁有專利權。

10樓:匿名使用者

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可以是同一個人(自然人),其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申請人則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工礦企業、大專院校、事業單位。

申請人是專利人權(自然人、工礦企業、大專院校、事業單位),發明人不一定是專利權人。

如某企業申請專利,申請人是該企業。

如某人申請專利(非職務發明),申請人、發明人填寫的都是該自然人,則發明人和專利證書上體現的專利權人(在發明專利申請書、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書、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書上體現的,是申請人)是同一個人。

專利證書上,不會體現「申請人」字樣,只有「專利權人」(下圖),專利證書上的專利權人,就是(發明專利申請書、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書、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書)專利申請人。

專利發明人,是指該專利的技術方案的提出者,或者該裝置(裝置)的發明者。發明人的名字,會出現在發明專利申請書、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書、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書上。當申報專利時,可以要求不公開某一個或幾個發明人的姓名,在專利證書和公開的公示資料上,這一個或幾個發明者的名字,就不會出現。

申請人,是指專利申請的提出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工礦企業、大專院校、事業單位)。申請人可以有一個,也可以有多個,按照先後順序,最前面的是第一申請人。

專利權人,是指該專利的所有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工礦企業、大專院校、事業單位)。

出現在發明專利申請書、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書、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書上的申請人,到了專利證書上,就變成了專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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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申請臨時保護的,專利在申請中,如果公開中的專利就是受保護的,如果維權的時候,只能是專利授權以後才可以 臨時保護不用申請,發明專利從公開到授權期間自然獲得臨時保護,但是要主張權利,只能在授權公告後。專利權人是專利申請人嗎?專利權是由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專利申請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在一定期間內實施...

專利申請人就一定是專利權人嗎,專利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三者有什麼區別?

一項專利申請經過專利審查程式後,如果沒有發現有被駁回的理由,即該項專利申請滿足了授予專利權的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專利局將依法授予專利,申請程式中的專利申請人即為授權後的專利權人。當然,專利權人並非是一成不變的,如果在專利保護期內,專利權被依法轉讓 繼承或者贈予,專利權即轉移於繼受人所有,繼受人就是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