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動產設定擔保物權,是以簽訂合同為生效要件,還是以登記為生

2021-03-27 22:04:02 字數 3745 閱讀 4188

1樓:盛世無爭

合同成立即生效,登記則產生對抗效力

2樓:_葵花

動產以交付動產時生效,不動產不是登記為生效,不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

3樓:匿名使用者

以簽訂合同為生效要件的

動產是以交付為生效要件,那麼屬於登記對抗還是登記要件呢?

4樓:尐樹

你好,一般動產是以交付為物權變更生效要件,,只有特殊動產(汽車,船舶,飛機)才適用登記對抗主義,即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5樓:龍商百科

,只有特殊動產(汽車,船舶,飛機)才適用登記對抗主義,即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6樓:法之道

是登記對抗,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7樓:周大大

是登記對抗。一般動產是以交付物權變更生效要件,只有特殊動產(汽車,船舶,飛機)才適用登記對抗主義,即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8樓:一線口語

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9樓:王暴富

登記對抗,不屬於登記生效的

不動產物權是登記生效,還是合同生效

10樓:阿元

不動產物權當然是登記生效。

合同同樣也生效,但只是合同債權,不是物權。

物權的基礎,是生效的合同債權。

《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1樓:匿名使用者

對外是登記生效,不登記不能處分

對內(買賣雙方),不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動產抵押權設立以什麼為標準?合同?交付?還是登記呢 不動產抵押呢?

12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包括抵押和質押等方式,其中質押式需要交付的,而抵押不需要交付。按照法律版

規定,抵押擔權保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動產抵押登記可以由抵押雙方共同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委託**人。

13樓:匿名使用者

全權委託公證,房產抵押它證

房屋抵押合同是登記時生效還是成立時生效

14樓:徐

原則性來說雙方簽字就生效了,任何一方都沒有單方解除的權利,中途有問題是雙方協商解決,到登記的時候就已經是按合同執行了。

動產物權的變更登記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15樓:匿名使用者

舉個例子:我把車賣給你,(1)當我把車交付給你之後,即使你沒有去登記版過戶,你亦擁有了車的所權有權,此時物權變動生效。(2)而當我把車交付給你之後,你去辦理了過戶登記 ,如果這時有第三人說他也擁有這輛車的所有權,但是你辦理了登記,就可以對抗第三人。

這就是對抗效力。

16樓:常雪濤背蓓蓓

動產一般是不bai

需要登記

的,du一般以登記為要件的是不zhi動dao產。動產物權的內變更是指其做變更登記以容後,可以對抗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得向你主張這個動產的權利。而生效是指動產物權雙方之間的合同效力,即這個動產物權是否變更登記都不影響你們之間所定立的合同,所以登記只是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17樓:【靈感仰

簡單bai舉例:

a賣給b一顆白菜,白菜的du物權「zhi

變動」在a交付給b的時候就發生了。dao

而「對版抗」指的是b和其他行為人之間權的對抗,像善意第三方。假設a這顆白菜賣了兩次,先賣給了b,再賣給了c(c對此不知情,屬於善意第三方)。當a把這顆白菜交給b,b對白菜進行了「佔有」,那麼b就可以對抗c,c不能再擁有對白菜的物權,只能去找a追索債權。

特殊物品除外,例如車輛。車輛的物權「變動」依然是交付時發生,但需要去車管所登記才能對抗善意第三方。這就是這句話的意思——「動產物權的變更登記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物權法對於動產物權變動採取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8樓:一個筋斗雲

動產登記對抗是對的。但對產物權變動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動產物權還要區分所有權和他物權,其變動模式是不一樣的。

(從物權法定角度來說,動產只有擔保物權沒有用益物權)

具體來說,

動產所有權依交付而生效,依登記而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質押權同樣交付生效,登記對抗。

比較特殊的是,

動產抵押權依合同而生效,依登記而對抗。

所以樓主的提問失於模糊。

舉例:你買一汽車,簽了合同交了錢、拿到鑰匙開上路,汽車就歸你了。

但如果車本(行駛證)沒過戶成你的名字,被原車主又賣給不知道你已經買了這車的另一個人並且過了戶。

這時候你就是白開心了。因你沒過戶(即沒登記)而人家登記了,人家比你牛,是可以找你要車的。而你只能找原車主的麻煩,但要乖乖的交車。

質押:還是這車。想弄點錢花,找到我借錢說把車押給我。行,錢拿走吧,車得留下,鑰匙給我。不給我車,質押權沒設立,我的錢不安全。

抵押:還是這車,還找我借錢,但又說你不能沒車用,天天上班20公里,沒車不行。那怎麼辦呢?

咱倆籤個抵押合同吧,合同一簽抵押權設立了。但光設立了不行(就像所有權沒過戶一樣),得辦登記。到登記部門做了抵押登記我的錢才安全。

不然,回頭你把車開走了,鑰匙在你手上,車本在你手上,你萬一賣了車我不白瞎了麼?

就是這麼個理兒。希望能幫到你。

19樓:斯倫貝謝長和

登記對抗主義只適用在動產抵押權和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包括船舶,機動車,並且排除轉讓人的債權人的第三人資格。

20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a有一輛汽車,行車證上登記的a的名字,而後a與b簽訂合同準備把車賣給b,但沒有進行過戶登記,後a又與c簽訂合同並進行過戶登記,c可以取得汽車所有權,而b 只能追究a的違約責任。就這意思。動產的登記為對抗要件,並非生效要件

21樓:匿名使用者

a和b簽定合同 買賣一處房產 但未在相關部門辦理房產過戶等手續 隨後a又與c簽定了該房產買賣合同 c對a與b的合同毫不知情 這樣的話如果b主張房產的權利 就不得對抗c c可以合理享有房產的權利 b只能向a主張權利

22樓:匿名使用者

你買一汽車,簽了合同交了錢、拿到鑰匙開上路,汽車就歸你了。

但如果車本(行駛證)沒過戶成你的名字,被原車主又賣給不知道你已經買了這車的另一個人並且過了戶。

這時候你就是白開心了。因你沒過戶(即沒登記)而人家登記了,人家比你牛,是可以找你要車的。而你只能找原車主的麻煩,但要乖乖的交車。

例子錯誤,汽車一物多賣,交付優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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