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物權轉移,是什麼意思,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轉移的不同

2021-03-04 09:24:00 字數 5108 閱讀 6341

1樓:濤聲海韻

附條件物權轉移,就是指在所有權保留買賣,買賣雙方可以對物權行為附條件。

什麼是物權轉移?具體內容

2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包括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處分權,物權的轉移也包括所有權的轉移,最常見的就是買賣東西,所有權的轉移方式有三種,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使用權的轉移就是出租房子啦,房子還是我的,但是別人在用。佔有的轉移就是質押啦,東西是我的,但是放到我的債權人那保管,他是不能用的,用了就要給我錢喲。

處分的話就是抵押啦,房子是我的,但是屆期不還款,債權人有權把我抵押給他的房子賣掉的。

3樓:二龍山民

比如房屋產權名字是你,而你卻將產權贈送給朋友了,這就叫物權轉移

物權轉移

4樓:°迷島

ac;首先是a 不值得來一駁,雖然物權法自規定不動產登記bai才轉移所du有權,但是王某和丁某是zhi

有效合dao同的當事人,丁某已經履行了其合同義務,王某也應該履行其義務即辦理產權登記。

其次是c,小王作為王某的繼承人不但要繼承他的財產,同時也得繼承在其繼承的範圍內的義務,當然也就是包括給丁辦過戶手續。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轉移的不同

5樓:可樂可123可樂

動產物權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與不動產物權均有不同。

1、取得方法

動產用於現實交付、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也就是說一方(通常為出讓人)把東西當場交給另一方(通常為買受人)。

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

(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3)代辦託運:即由出賣人**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觀念交付:一種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動產佔有在觀念上的移轉,此為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為顧及交易的便捷而採取的變通方法,以代替現實交付。

它又分為三種:(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是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也就是說在甲乙達成合意以前,東西已經在乙手上了。

(2)佔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

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也就是說雖然甲乙達成了物權轉移的合意,但標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說標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標的物交於乙。

不動產交付方式:

(1)、習慣交付

對於房屋的交付,可以領取鑰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簽字為表現形式;對於土地的交付,可以實地踏勘土地,驗收用地圖紅線座標各拐點,核定土地面積無疑後簽字確認或者在土地登記時經四鄰指界無異後,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確認為表現形式。

(2)、轉移佔有交付

對於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交付使用。其依據為:《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

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移佔有是指,佔有人以法律行為將其佔有物交付與他人,受讓人因此而取得佔有。佔有人轉移佔有,自受讓人取得事實上物的管領力時完成。法定登記交付

(3)依據《物權法》第6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的規定,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必須經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保護交易安全。

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之所以要公示,是因為物權具有絕對的排他性效力。如果沒有公示制度,則不利於物權交易的安全,不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從而導致財產交易秩序的混亂。

2、效力方面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動產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第134條又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就現實交付而言,由於其屬於表意行為與事實行為的結合,即交付行為由兩部分構成:其一,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其二,移轉動產的佔有。二者缺一不可。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9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成立要件

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應為合同生效的要件。換言之,實踐合同沒有交付標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間的關係,猶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沒有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純屬事實判斷,是否成立,以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協商一致為準。實踐性合同也是合同,也應遵循此評價標準。

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出質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佔有改定。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6樓:匿名使用者

一、產權轉移要求不同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2、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產權轉移時間不同

1、不動產物權轉移應以產權登記為準。

2、動產則在交付後產權即發生轉移。

擴充套件資料

不動產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不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近現代由於抵押權的投資,使不動產**化,因而發現了淡化動產與不動產區別的趨向。

在社會主義國家,永佃權已被廢除,典權也曾失去存在的意義。從中國《民法通則》來看,除永佃權、典權外,其他不動產物權均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23條規定了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規則:「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轉移的不同主要在於產權轉移的要求或時間不同:不動產物權是否發生轉移應以產權登記為準;動產則在交付後產權即發生轉移。

《物權法》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8樓:麥迪vs耗子

動產以交付為準

,不動產轉移以登記為準。機動車屬於特殊的動產,已登記為準。具體你可以去看一下《物權法》。

其具體不同點: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一般來講,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抵押權優先於質權。

具體三者競合的情況因為篇幅有限,不能細明,建議你去看一篇文章:典型擔保物權競閤中的兩個問題。

合同法解釋一第九條最後一句 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是什麼意思,怎麼理解啊?

9樓:老楊法律工作室

兩層意思:1、合同的效力問題。2、物權變動的效力問題。即使合同發生效力,物權由於沒有辦理交付或登記等公示手續,其原來的權利沒有發生變化,沒有發生轉移。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來、行政法規規定合自同應當

辦理登記手續,但bai

未規定登記後生du效的,當事

zhi人未辦理dao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作如下理解:

1、雖然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但合同有效。

2、法律、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現在由於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因此合同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原所有權人,只有繼續履行合同,辦理登記手續後,所有權才轉移。

11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抄說,就是假如你要買襲一套房子,你跟開發商簽訂合同後,你向開發商付了錢,開發商也把房子交付給你了,但沒有辦理過戶登記,而房屋這類不動產的所有權需要辦理登記才能發生轉移,而現在沒有登記,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權還在開發商那裡,所以說「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這樣的效果是,房屋在你手裡了,你得負擔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但卻沒有所有權,開發商還可以把你手裡的這套房子賣給第三人(比如第三人出價更高時),如果開發商果真這樣做了,並辦理了登記,那麼當第三人就可以來趕你走,而你不能抗辯,只能去找缺德的開發商。這個司法解釋之所以在這裡要認定「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是因為如果讓合同無效了的話,你只能向開發商主張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這樣就會使賠償額減少,對買受人不利。

什麼是物權轉移?具體內容,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轉移的不同

物權包括所有權 佔有權 使用權 處分權,物權的轉移也包括所有權的轉移,最常見的就是買賣東西,所有權的轉移方式有三種,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使用權的轉移就是出租房子啦,房子還是我的,但是別人在用。佔有的轉移就是質押啦,東西是我的,但是放到我的債權人那保管,他是不能用的,用了就要給我錢喲。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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