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刑事訴訟法》作業答案急求《刑事訴訟法》作業答案

2021-03-05 09:13:47 字數 1258 閱讀 4092

1樓:北京周青生律師

36、答:刑事訴訟中的迴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因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而不得參加辦理該案的一項訴訟制度。

迴避的理由: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人的;4、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委託人或接受其請客送禮的;5、在本訴訟階段以前曾參與辦理本案的;6、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37、答: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應遵循的原則是:1、必須嚴格遵受運用證據的一般規則。

2、間接證據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3、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以及間接證據相互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4、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出其他的可能性,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

38、答: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應以是否對查明本案的全部事實情節,即時間、地點、方法、手段、動機、目的、作案人的情況等有實際意義或證據價值為準。

39、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友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這一原則的基本內容和意義是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為自己辯護。

自審查起訴階段開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審判階段,被告人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的,法院應當指定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2、根據刑訴法第96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率是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根據這一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察階段可以獲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從而有效行使辯護權。3、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人民法院再審判程式中,應當及時告知未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進行辯護。

在法庭審判中,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依法辯護行為不受干擾。

六、1、「王某當即提出聘請律師的要求,檢察人員表示:回頭向領導彙報,但未作記錄。」錯誤。無需經檢察人員領導彙報。

「23日,李某提出會見王某,因本案涉及國家祕密,經研究,檢察院於31日作出批准會見的決定。」錯誤。檢察院英在48小時內作出批准會見的決定並安排會見 。

2、「被害人楊某以對劉某判刑太輕為由多次向縣法院提出申訴」錯誤。

應向檢察院提出。

「改判後楊某仍不服,又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受理此案後,責成該案原審合議庭再次二審。」錯誤。應適用二審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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