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迴避,的各個階段迴避的決定權是什麼

2021-03-04 09:24:00 字數 2619 閱讀 1877

1樓:匿名使用者

審判人員、

檢察人抄員襲、偵查人員的迴避bai,應當分別由院長、du檢察長、公安機zhi關負責人決定。dao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31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的迴避,應當由法院院長審查和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31條、《高法解釋》30條、32條規定:對公訴人提出迴避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指派該公訴人出庭的人民檢察院,由該院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什麼是刑事訴訟中的迴避

2樓:戚廣利

刑事訴訟中的迴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因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內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容關係,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而不得參加辦理該案的一項訴訟制度。

我國的迴避制度不僅適用於審判人員,而且也適用於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甚至適用於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等。這些人員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訴訟階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妨礙訴訟公正進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參與訴訟的進行。

刑事訴訟法中,迴避由誰決定?

3樓:華律網

我國《刑事來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自規定,審判人員、bai檢du察人員、偵zhi查人員的迴避,dao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總結如下: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法院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迴避。

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檢察人員、檢察院書記員、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鑑定人、翻譯人員迴避。偵查機關負責人決定:

偵查人員及由其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鑑定人迴避。法院審委會決定院長迴避。檢察院檢委會決定檢察長或者偵查機關負責人迴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4樓:匿名使用者

(詳看第bai三十條)

第二十du八條 審判人員zhi、檢察人員、偵查人dao

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

專當自行迴避,當事屬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5樓:茶葉

是檢察院的人還法院的

人要回避?如果是法院的書記員之

類的可以有審判庭審判長當庭決專定,如果審屬判長要回避要法院院長來決定,如果院長擔任審判長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如果檢察院的人迴避,要檢察院檢察長來決定。道理和法院一樣。

刑事訴訟中應當迴避的幾種法定情形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事bai訴訟法》第

du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zhi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dao情形之版一的,應當自行回權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7樓:印鈔工人

根據我國刑訴法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內,當事人及容

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不錯啊, 我就不補充

刑事訴訟中的迴避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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