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那麼容易被律師擺佈,為什麼還有那麼大權力

2021-03-03 22:00:15 字數 5015 閱讀 1194

1樓:starlink大尉

西方的政治正確,他們的傳統,除非是被證明完全錯誤,否則不可能會有改變,

為什麼美國陪審團權利這麼大

2樓:律商企業顧問

這個制度的形成有一個漫長的過程,最終確定下來也十分複雜。

從表面上來看,似乎只要是案發地法院的管區之內,年滿十八歲以上的美國公民,都可以當陪審員,但實際上並非那麼簡單。

首先是與案子有關的人員,包括與原告或被告有關聯的人不得入選。初選陪審團時,法官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審團能夠真正代表最普遍意義上的人民,他的選擇會從選舉站的投票名單或者**號碼本上隨機選擇。曾經轟動一時的辛普森一案,陪審團的初選共選出了三百零四名候選人,這是因為初選之後,還有一次嚴格的篩選,主要是剔除一些由於環境和經歷所造成的有心理傾向的候選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斷。

除了法官的審查,陪審員候選人還要接受辯方律師和檢方的審查,他們對陪審員候選人都有否決權。另外,雙方的律師團都只有否決權,任何一名入選的陪審員都必須同時得到雙方的認可。

最終所需要的只是12名陪審員和12名候補陪審員。自始至終,候補陪審員是和正式的陪審員一起參加法庭的審理活動的。每當一名陪審員因故離開,就有一名候補的頂上。

一旦候補的全部頂完,再有人必須退出的話,審判就可能由於陪審團的人數不足而宣告失敗,一切都要重新開始。

一般的案子,陪審員通常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轟動,就必須隔離他們。這樣,他們所得到的全部資訊,就是法庭上被允許呈堂的證據,在判斷時不會受到新聞界的推測和不合法證據的影響。

自從陪審員宣誓就任之後,他們所能知道的資訊遠遠少於一般的公眾。他們被允許知道的東西只限於法官判定可以讓他們聽到和看到的東西。陪審員不可以看報紙,不可以看電視新聞,所以那些庭外發生的事情,比如辯護律師舉行的記者招待會,被害者家屬的宣告等等,他們都一無所知。

陪審員在這一段時間裡,上食品店買吃的,都有法警跟著,以保證他們不與外界接觸。在整個案子結束並移交給他們決定之前,陪審員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討論案情。總之,一切都為了使他們不受到各界的情緒和非證據的影響,以維持公正的判決。

可以說,在這一段時間裡,陪審員的自由度比該案的嫌疑犯還要小。

對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爭議也很多。它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看上去是最薄弱的一個環節。陪審員隨機抽樣,來的人五花八門,人種膚色各異,有業無業不論,知識文化不論。

在美國,最強大的就是法律隊伍了,為什麼偏偏要找一幫「外行」來做「法官之上的法官」呢?在美國,所有理解贊同這個制度的人,從來不認為它是一個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個比它更好的制度罷了。這正像美國人有時候開玩笑的說法:

如果你不把陪審團制度和其它國家的制度相比的話,它真是糟透了。美國的第三任**傑斐遜就認為,陪審團制度在維護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選舉權還要重要。

固然,陪審團制度是有明顯的弱點,所有的「法治」都會有「人治」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審理、最終的判定,都有「人」的參與。陪審團制度設計立論認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瞭然的話,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斷。美國人之所以堅持用陪審團制度,就是因為陪審員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縱控制的。

陪審員獨立於**之外,獨立於司法系統之外,獨立於任何政治勢力之外。他們的判斷,就是一般民眾放在法律對陪審團的規定之下都會做出的判斷。他們召之即來揮之即去,法庭為他們保密,使他們沒有心理負擔。

他們只要自己不想出頭露面,可以永遠不被周圍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當然,這有一個基本條件,就是這個社會是自由的,普通民眾是不受任何控制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是陪審團代表了主流民意,代表了社會的基本道德,所以權利很大,中國其實也應該設立陪審團制度

在美國陪審團權力比法官權力大嗎?

4樓:秦淺水流

陪審團只管認定事實。怎麼判是法官的事。

這個制度的形成有一個漫長的過程,最終確定下來也十分複雜。

從表面上來看,似乎只要是案發地法院的管區之內,年滿十八歲以上的美國公民,都可以當陪審員,但實際上並非那麼簡單。

首先是與案子有關的人員,包括與原告或被告有關聯的人不得入選。初選陪審團時,法官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審團能夠真正代表最普遍意義上的人民,他的選擇會從選舉站的投票名單或者**號碼本上隨機選擇。曾經轟動一時的辛普森一案,陪審團的初選共選出了三百零四名候選人,這是因為初選之後,還有一次嚴格的篩選,主要是剔除一些由於環境和經歷所造成的有心理傾向的候選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斷。

除了法官的審查,陪審員候選人還要接受辯方律師和檢方的審查,他們對陪審員候選人都有否決權。另外,雙方的律師團都只有否決權,任何一名入選的陪審員都必須同時得到雙方的認可。

最終所需要的只是12名陪審員和12名候補陪審員。自始至終,候補陪審員是和正式的陪審員一起參加法庭的審理活動的。每當一名陪審員因故離開,就有一名候補的頂上。

一旦候補的全部頂完,再有人必須退出的話,審判就可能由於陪審團的人數不足而宣告失敗,一切都要重新開始。

一般的案子,陪審員通常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轟動,就必須隔離他們。這樣,他們所得到的全部資訊,就是法庭上被允許呈堂的證據,在判斷時不會受到新聞界的推測和不合法證據的影響。

自從陪審員宣誓就任之後,他們所能知道的資訊遠遠少於一般的公眾。他們被允許知道的東西只限於法官判定可以讓他們聽到和看到的東西。陪審員不可以看報紙,不可以看電視新聞,所以那些庭外發生的事情,比如辯護律師舉行的記者招待會,被害者家屬的宣告等等,他們都一無所知。

陪審員在這一段時間裡,上食品店買吃的,都有法警跟著,以保證他們不與外界接觸。在整個案子結束並移交給他們決定之前,陪審員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討論案情。總之,一切都為了使他們不受到各界的情緒和非證據的影響,以維持公正的判決。

可以說,在這一段時間裡,陪審員的自由度比該案的嫌疑犯還要小。

對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爭議也很多。它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看上去是最薄弱的一個環節。陪審員隨機抽樣,來的人五花八門,人種膚色各異,有業無業不論,知識文化不論。

在美國,最強大的就是法律隊伍了,為什麼偏偏要找一幫「外行」來做「法官之上的法官」呢?在美國,所有理解贊同這個制度的人,從來不認為它是一個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個比它更好的制度罷了。這正像美國人有時候開玩笑的說法:

如果你不把陪審團制度和其它國家的制度相比的話,它真是糟透了。美國的第三任**傑斐遜就認為,陪審團制度在維護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選舉權還要重要。

固然,陪審團制度是有明顯的弱點,所有的「法治」都會有「人治」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審理、最終的判定,都有「人」的參與。陪審團制度設計立論認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瞭然的話,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斷。美國人之所以堅持用陪審團制度,就是因為陪審員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縱控制的。

陪審員獨立於**之外,獨立於司法系統之外,獨立於任何政治勢力之外。他們的判斷,就是一般民眾放在法律對陪審團的規定之下都會做出的判斷。他們召之即來揮之即去,法庭為他們保密,使他們沒有心理負擔。

他們只要自己不想出頭露面,可以永遠不被周圍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當然,這有一個基本條件,就是這個社會是自由的,普通民眾是不受任何控制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兩者的權利無交集

所以不存在誰和誰權利大的問題

陪審團的權力是判斷事實

法官權力是專業,決定判比如徒刑多少年什麼的

6樓:匿名使用者

陪審團只管認定事實。怎麼判是法官的事。

在美國,法官是不是擁有很大的權力?

7樓:匿名使用者

沒得那麼具體,如果想具體的請看書本。簡單說以下意見

1、美國的政治體制,大家都知道美國是典型的資本主義的國家,他們受法國自由革命和英國的政治體制的影響較深,所以可以是英美法系的代表,政治體制上是**制,當然了要有人說是兩黨制,

2、在政治體制上,資產階級呼籲的自由民主表現在政權的分配上就是典型的三權分立,及司法權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分立行使,相關監督。

3、這種體制貌似很公正民主,但是也促成了更大的行政和司法腐敗。往往立法部門成為資產階級的代言人,窮人是不可能進國會的,司法界都是**官等也慢慢的成為了資產階級的代言人。行政部門就不要說了,小布什就是個很好的例子。

4、由於相比較而言,美國的司法部門的穩定性較高,沒有類似國會 和行政部門競選**那樣的更替制度,所以一般的**官是常人制度的,當選後常任。

5、各州的**官也是常任制,並且不需要經過國家的批准,而且各州都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體系。

綜上所述,美國的法官是擁有很大的權利,即自由裁量權。

8樓:帝國づ月長石

美國採取的是陪審團制度

法官權力其實不大。法官只是審理案件,最後裁定有罪無罪的是陪審團在美國,沒有絕對的權力。三權分立,互相制約,形成了美國獨特的民主法制。司法,立法,行政分開,是制約效果。

陪審團制度避免法官的權力過大和判決偏差,還有腐敗問題。

所以,美國法官權力不是很大......

9樓:不會受傷的影子

美國屬於英美法系國家,在美國法官的權利不是很大,舉個例子,在美國刑事案件法官是對適用法律有決定權,對於是否構犯罪事實及構成犯罪,則由陪審員決定。法官也受到其他制約,特別是**監督。在美國,法官一般多為資深律師出身,具有很高的榮譽感。

要說權力,我們國家的法官應屬於很大權力。

10樓:**l神

美國是最最明顯的三權分立國家,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最高審級和最高審判機關2023年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成立,設於首都華盛頓。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組成,2023年根據國會法令規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組成。法官均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只要忠於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不得免職。

但年滿70歲、任職滿10年或年滿65歲、任職滿15年者,可自動提出退休。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一州為訴訟一方的案件有初審權;對州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有權就法律問題進行復審;有權頒發調審令,調審下級聯邦法院或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還擁有司法審查權,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

不論是初審案件,還是複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聯邦最高法院**時間為每年10月的第一個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 。判決以法官投票的簡單多數為準 ,判決書寫下各方意見。

2023年開始發行官方彙編的《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彙編》,其中的判例對法庭有約束力,為審理同類案件的依據。

州法院和基層法院行使各州的司法權。

關於美國陪審團制度的幾個問題,求解,美國陪審團制度的利弊

1 取決於裁判的性質了,一般訴訟都是要有陪審團的,但是有些動議的批准與駁回,法官一人裁判就行了 2 一般是不能推翻的,唯有當法官覺得陪審團受到了錯誤的引導,判決實在是有失公平的時候,可以運用特權 但這種情況少之又少,法官為自己特權的使用要承擔相當的風險 可以看看林達的 歷史深處的憂慮 或者看一些美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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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的團體,多見於英美法系國家。目前於司法制度中採用陪審團制度的有美國 英國和香港等。案件事實的認定是初審法院的重要工作,在採用陪審團的審判制度裡,由普通民眾所組成的陪審團通常用來認定純然客觀之事實。陪審團所認定的結果在英美法上稱為verdict,僅具事實認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

請問誰知道陪審團在美國體制中的作用呢??謝謝

所謂陪審團制度,是指特定人數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是否起訴嫌犯 並對案件作出判決的制度。陪審團有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之分,大陪審團可以在任期內審理若干起案子,小陪審團則是一案一組。小陪審團一般由6 12人組成。美國法律規定,每個成年美國公民都有擔任陪審員的義務。但是不滿18歲 不在本土居住 不通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