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分封制與郡縣制的異同,比較分封制和郡縣制的異同

2021-03-03 21:39:55 字數 5160 閱讀 7749

1樓:匿名使用者

實行條件:分封制依據和國王的親疏關係而定;郡縣制更多的是按功行賞的傳承製度:分封制的繼承是自己選定繼承人;郡縣制的**由**派遣。

官吏權力:分封制裡的領導人在自己的封地有無限的權力;郡縣制的官吏在領地裡沒有這麼大的權力的

與**的關係:分封制的官吏和**是朝貢的關係,但是很多時候桎梏**;郡縣制的官吏定期向朝廷彙報工作,接受**的嚴格監督和管轄。

歷史作用:分封制的實行,解決了中國早期的對於全國的統治的問題,但是有很多缺陷;郡縣制的實行,使高度集權的**政權可以非常輕鬆的管轄與監督下轄機構。

2樓:田金生樑淑

西周實行分封制,物件為大商貴族,有功大臣,皇親,實行世襲制(嫡長子繼承製,不受周王的直接控制

秦朝實行郡縣制,皇帝直接任命,有利於加強皇帝對管轄地區的控制

比較分封制和郡縣制的異同

3樓:匿名使用者

分封制分封制度作為西周基本制度之一,其具體內容又是如何呢?據史料記載,周初封建的諸侯,主要是同姓(姬姓)子弟;《荀子·儒效篇》說: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

」《左傳·昭公二十八年》也說:「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皆舉親也。」其次封建的諸侯有功臣,有古帝王之後。

那麼,西周的統治者為什麼要實行這種分封制度呢?

對於這個問題,歷史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種意見認為是「部落殖民」,這據《左傳·定公四年》所述:「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選建明德,以藩屏周。

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於周為睦;分魯公以大路大族,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使帥其宗室,輯其分族,將其類醜,以法則周公,用即命於周。是使之職事於魯,以昭周公之明德……。」一些歷史研究者就是從這段文章入手,認為周初的分封,即勝利的征服者周氏族貴族,帶著被征服的殷民六族或七族,跑到原來殷人氏族部落或他族部落集居的地區去統治「商奄之民」或他族的人民。

第二種意見是對所征服的器具、土地和人民的 「分贓」。一些歷史研究者從西周當時的生產力水平出發,認為在那種低生產力水平的條件下,器物與土地是作為財富的象徵,是必不可少的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而人民在奴隸制盛行的那個時代,更是一種十分珍貴的資產,從而導致將奴隸社會早期或者更晚一些時候的戰爭的目的武斷地「嫁接」到實行分封制的目的上來。

無論從哪個方面,以上兩種觀點都是不切實際的。我比較贊成以楊善群先生為代表的一些歷史學者所持的觀點:即第一,建立藩屏,衛護王室;第二,穩定政局,鎮撫名族;第三,抵禦外侮,鞏固邊防。

據史料記載,周武王病死後,子成王誦繼立。成王年幼,武王弟周公旦輔政,而帶兵駐守在殷都周圍的管叔、蔡叔等貴族懷疑周公有奪取王位的意圖,對周公極為不滿,致使紂子武庚有機可乘,拉攏二叔,又聯合東方的徐奄等部起兵反周,經過三年苦戰,才被平定。戰後,周公意識到分封勢在必行,在「吊二叔之不鹹」之餘,「封建親戚以藩屏周」。

由此我們看出,分封制目的一之所在。

分封制大封同姓子弟、功臣及古帝王之後,讓他們在自己的諸侯國內享有一定的特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想法進行政治、經濟以及文化方面的建設,這就避免了類似於管叔及蔡叔的事情的發生,暫時地滿足了西周奴隸主貴族的慾望及要求,緩和了奴隸主貴族之間的矛盾,起到了「穩定政局」的作用。在分封過程中,周公要求那些受封諸侯在治理諸侯國過程中要「啟以商政,疆以周索」或「啟以夏政,疆以戎索」,要實行文王「德明慎罰」的方針,廣求「殷先哲王」的「保民」辦法。通過這些措施,極大地緩和了征服者與被征服者的矛盾,降低了殷民及其他族人的反抗情緒,起到了「鎮撫各族」的作用。

從《西周形勢圖》,我們可以得知:在西周王朝的四周分佈著肅慎、山戎、鬼方、羌、濮越等少數民族。一些少數民族經常性地侵擾西周的邊界,掠奪財富,而西周在這些邊界建立諸侯國,派王室貴族等直接管理,一方面直接加強了周王室的統治力量,對一些少數民族以及一些外族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另一方面有利於該地區經濟的發展,有利於邊疆地區與王畿之間的政治、經濟以及文化交流,加速先進文化及先進生產技術的傳播,從而為抵禦外侮,鞏固邊防提供堅強的物質後盾,起到其應該起的作用。

像太王長子太伯和次子仲雍渡江南下,在太湖沿岸建立吳國。他們與當地人民結合,不但對開發吳越作出了貢獻,而且還加強了對巴、濮、越、鄧等部的控制。

由於分封制是建立在宗法制的基礎上,隨著人類的不斷繁衍,大宗與小宗之間,周王室與諸侯之間的關係越來越疏遠。特別是那些在比較邊遠的地區的諸侯國還由於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與周王室的關係更加越來越疏遠。長此以往,本來就因為生產力發展水平而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散性,獨立性的諸侯國離心傾向越來越大,越來越不滿足於做一個小小的諸侯國君。

一些勢力較強的諸侯國更不滿足於自己的現狀,互相侵佔土地,掠奪財富,甚至是吞併小國,戰亂由此而開始,500多年爭霸戰爭由此而產生,從此人民將陷入戰爭的水深火熱之中,給人民帶來了無窮的災難。

分封制作為中國奴隸制政治制度的特徵,在一種特定的歷史環境下,行使著與「郡縣制」同樣的作用;它有著有利的一面,也有著不利的一面,對於我們來說,重要的是汲取其有益的部分,為我們今天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郡縣制秦朝在地方上徹底廢除「封諸侯,建藩衛」制度,在全國範圍普遍實行郡縣制度。初設三十六郡,後增至四十郡。郡的主要長官是郡守,掌政事和軍事;另有郡尉,輔佐郡守,並掌軍事:

還有監御史,為**派遣之監察官吏。郡下設若干縣,主要長官,萬戶以上的大縣設「令」,不滿萬戶的小縣設「長」,令(長)掌政事和軍事:另有丞,掌文書、刑法;尉,掌軍事。

縣以下有若干鄉,鄉以下有若干事,亭以下有若干裡,裡就是村落。《漢書·百官公卿表》(上)曰:「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

老、有秩、嗇夫、遊繳,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遊激激循禁賊盜。」裡的頭人為里正。鄉、亭、裡官吏要由當地富庶人家充當。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封建國家依靠地主紳士作為全部封建統治的基礎。

皇帝制、三公九卿制和郡縣制是一套完整的封建政治制度,這套制度是地主階級用來統治、鎮壓廣大勞動人民的。但它也是我國古代政治制度的一個新的發展,在當時,在此後相當長的時間中,這一制度對鞏固我們祖國的統一,對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起過一定的作用。在此後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基本上沿用了這一制度。

4樓:匿名使用者

西周實行分封制,物件為大商貴族,有功大臣,皇親,實行世襲制(嫡長子繼承製,不受周王的直接控制 秦朝實行郡縣制,皇帝直接任命,有利於加強皇帝對管轄地區的控制

5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是世襲。一個是皇帝委任的!!

求郡縣制與分封制的異同?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內容不同:

其一,分封制是與宗法制相聯絡的,是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郡縣制是在國家大一統的條件下實行的,是按地域劃分的。

其二,分封的諸侯王位世襲,並擁有封地;郡縣的官吏由皇帝或朝廷任免調遷,官位概不世襲,官吏只有俸祿沒有封地。

其三,諸侯國擁有很強的地方獨立性,容易發展為割據勢力;郡縣則是地方行政機構,有利於**集權的加強和國家的統一。

二、作用不同:

分封制為西周的統治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加強了**集權,容易導致王侯割據勢力的形成,

郡縣制,是秦廢除分封制.行郡縣制度。初設三十六郡,後增至四十郡由**直接統治管理,不容易導致地方割據勢力.從而進一步加強**集權.

三、目的相同:兩制度都是為了加強**集權制.都在當時起了重要的作用,併為以後的朝代典範。

7樓:學習

郡縣制與分封制的區別

1.分封制與宗法制相聯絡的,是以血緣關係為基礎;郡縣制是在國家大一統的條件下實現的,是按照地域劃分的。

2.分封的諸侯王位世襲,並擁有封地;郡縣長官由皇帝任免調遷,官位不得世襲,官吏只有俸祿沒有封地。

3.諸侯王擁有世襲統治權,擁有很強的地方獨立性,容易發展為地方割據勢力;郡縣是地方行政機構,有利於**集權的加強和國家統一。

8樓:

西周分封制主要是以血緣關係為基礎實行的,受封的諸侯爵位世襲,擁有領地,可以設定官吏、建立軍隊、徵派賦役,具有很強的地方獨立性,容易發展為割據勢力、甚至危及**政權。

秦朝郡縣制是在國家大一統的條件下按地域劃分的地方行政機構,郡縣官吏由皇帝任免調遷,官位概不世襲,沒有封地,必須服從**。

廢除分封制,實行郡縣制,是秦朝建立**集權制度的根本性變革。秦朝通過郡縣制,實現了對地方政權直接有效的控制,加強了**集權。

9樓:鈾涘籙騫

削弱**集權而不是加強

分封制與郡縣制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10樓:叫那個不知道

第一,傳承製度不同。

分封制度萌芽於夏朝,盛行於西周時期,它是 國君將田邑賜給宗室臣屬作為俸祿的制度。受封的物件有三種型別:一是周王的同姓親屬即王族,二是功臣,三是古聖王的後裔即先代貴族的後裔。

不論受封的是誰,一旦被封,都世代相傳,即實行世襲制。

郡縣制則與此相反,郡縣的行政長官郡守和縣令,均是由皇帝直接任免的,而且不能世襲,即實行的是任免制。

第二,職責範圍不同。

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諸侯在封地內不但享有行政統治權,而且擁有對土地和人口的管理權,但受封的諸侯必須對周天子盡一定的義務。例如,必須定期朝聘周王,向周王貢獻各種物產,接受周王之命出兵保衛王室或征伐反叛者等,同時對周王的婚喪嫁娶、巡狩等也要盡義務。

郡縣制則不同,郡守和縣令在轄區內只行使行政管理權,對土地和人口逐漸失去統治權。郡守和縣令只負責管理人民,收取賦稅,徵發兵役和徭役。

第三,「治地」方位不同。

分封制下的封地多位於授封者的周圍,其中心地帶為授封者,即國君或諸侯直接統治的中心。

郡縣制的情況多有不同。初建時,郡多在邊遠的、具有戰略意義的地區。如秦南平百越後,設定了南海郡、桂林郡、象郡;北擊匈奴,收復朔方後,設定了九原郡。

縣則地近統治中心的、較富庶的近畿地區。以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及政治上和軍事上的需要,郡和縣的地區分佈漸趨一致,最終發展成為郡統縣的隸屬關係。

第四,歷史作用不同。

最根本的差別是在不同生產力階段,為適應相應的社會制度而建立的政治統計體系。

擴充套件資料

分封制是奴隸社會的統治制度。因為那時生產力有限,統治王朝無法直接控制過於遼闊的國土。因而採取分封制度,被分封的諸侯們在自己屬地裡有相當於國君的權力。

但同時承擔了部分義務,例如朝見、派兵跟隨君王打戰等.商周都採取了這種統治方式。後來劉邦建漢,死後也採用了分封制,以至七國之亂,幸漢景帝平定了叛亂,維護了**集權制。

這從根本來看,其實就是新制度對舊制度的勝利,封建制也從此完全確立下來了。

郡縣制:每個朝代都實行了不同的郡縣制度,(郡縣制發展主線:郡縣長官權力逐漸由武官變為文官,地方權力被**控制地越來越嚴格)但萬變不離其宗,最根本的還是秦始皇確立的郡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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