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當得利一定是事實行為,侵權行為為什麼屬於事實行為

2021-03-03 21:18:12 字數 3035 閱讀 3504

1樓:陳金華

1、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事實。而非經行為者的意思產生法律效果。

2、事實行為,也叫非表示行為:指非經行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於某種事實狀態即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如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也就是事實行為。

2樓:龍葵茜草

就算是基於給付的不當得利,也是由於受損人自己有誤的,非真實的意識作出的,而「得利」始終並無法律上的依據。

3樓:深圳關外人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事

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發生效力法律行為都是合法行為;事實行為區分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法律行為要求行為能力;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能力法律行為產生意定之債;事實行為產生法定之債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事實行為不能附條件

法律行為可以撤銷;事實行為不能撤銷

侵權行為為什麼屬於事實行為?

4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這個問題應該從「侵權行為」本身入手,這樣比較容易理解,長篇大論不如兩句話來的實在,舉個例子:你家陽臺上的花盆掉下來了,把路人的頭砸了個窟窿,這也是侵權行為。

你把侵權行為的外延理解的太窄了,侵權行為不一定是一個人去做一件事情。

而且「表意行為」之表意,是指把你的內心意思以言語等方式表達出來,與當方雙方嚴格來說沒什麼關聯,比如一個人向你發出了購買某物的要約。是單方行為,但卻是表意行為。

5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侵權行為不具有設立、變更消滅法律關係 的意圖,正好和表意行為相對應。

6樓:基本無害

我手打一份說明給你:

法律行為一詞源於德國民法典,薩維尼給出的定義是「行為人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係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為」,大多數法學家接受了這一定義。這一定義強調了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要素與所產生的私法效果。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不可缺少的核心要素。如果法律行為能夠產生主體預期的法律後果,按照當事人的意思安排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必須要能夠做出自主意思表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能夠依法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拘束力。

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之間的根本區別就在於當事人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且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能夠產生拘束力。在一些事實行為中,當事人也可能對其行為後果有一定意思但沒有表達於外(如先佔),也有的對其行為後果有一定的意思且也表達於外了(如自助),但由於不符合法律行為的本質要求而不能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只是產生了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律後果,因此不能被認定為是意思表示,可見,在事實行為中,意思表示是不被考慮的。

你先看第一二段,反覆看看第三段。多看看,琢磨下,法言法語就是要多琢磨。想當年薩維尼的「法律行為」和我國傳統民法理論上所指的「法律行為」,我可是很琢磨了一下。

再看看民事法律事實的體系

民事法律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

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如海嘯)和社會事件(如罷工戰亂)

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依據內容分類包括:a合同行為

b婚姻行為

c遺囑行為

d收養行為

e其它(處分權利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依據效力分類包括:a有效民事法律行為

b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c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

d可變更、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包括:a無因管理

b部分不當得利

c正當防衛

d緊急避險

e侵權行為

f創作、發明、添附、先佔、拾得、發現等

民法裡事實行為都是合法行為嗎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民事法律行為一定是合法的、

事實行為不一定。我給你舉合法的事實行為。 發明創造,拾得無主物、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先佔、加工、著作、無因管理

不合法的事實行為有,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總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統屬於行為範疇。最根本的區別在於行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是民事行為,否則,就是事實行為。

8樓:怎麼辦

當然不是

法律事實包括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

在民法中法律行為分為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是基於法律規定產生法律後果,如果合法則受法律保護,如果不合法則不受法律保護(例如善意取得,儘管買賣合同解釋三出臺了,但善意取得還是事實行為,主觀善意則合法,受法律保護,主觀惡意並且不被追認的則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

還有事實婚姻,94年後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這個事實行為不合法

9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民事法律事實包括自然事實和行為,事實行為屬於非表示行為,事實行為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的建立、變更、消滅。但這並不意味著事實行為一定合法,例如侵權行為可以引起損害賠償之債,但是作為引起該法律關係的事實行為:

民事侵權行為,並非合法行為。

10樓:逢玉花公琬

事件是自然現象(生老病死,時間的流逝,自然災害,如海嘯**等等)與群體化人為事件(罷工,bd,革命)行為專指人的行為,分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法律行為的作出是當事人有意要改變某些法律關係,如建立,變更或者終止法律關係而事實行為的作出,是當事人無意改變法律關係,但是由於其作出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導致了法律關係的變動,所以產生了一定法律效力,舉個例子,一個人將另外一個人打成重傷,當事人之間產生侵權法律關係,併產生賠償義務,當事人打另外一個人時並不想產生賠償義務與建立法律關係,而是法律上如此規定的,因此這種被稱為事實行為,常見的比如無因管理,侵權行為,拾得遺失物,緊急避險,正當防衛等等

事實行為為什麼不可撤銷

11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行為:這樣理解,你做某事之前沒有經過事先的思考,但是你做的事情能夠產生法律效果,如你撿到100萬元,你事先根本沒有思考,但是你撿到100萬,就與失主構成了返還財產的法律關係。你就記住法律上事實行為包括這些就行了:

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撿到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先佔、創作等。這種行為當然不存在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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