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行政行為不可撤消,怎樣的行政行為不可撤消

2021-03-03 21:18:12 字數 3421 閱讀 8038

1樓:匿名使用者

撤銷將損害他人或者國家的公共利益的,例如批准建設一棟大樓已經建成,只是輕微的違法,就不宜撤銷

行政行為的撤銷條件是什麼? 10

2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行為

的撤銷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3樓:肇源於瀅

a行政行為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

行政行為無效

b行政行為主體不明確

——行政行為無效

c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

——行政行為撤銷

d行政行為不適當

——行政行為撤銷

所以答案應該是: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行政行為不適當。

4樓:法律實務研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作出的行政行為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明顯不當的,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者部門撤銷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5樓:大海水手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詳見

6樓:匿名使用者

1、 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

2、 行政行為不適當。

7樓:匿名使用者

1 據以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有誤的;

2、據以作出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適用錯誤的;

3、據以作出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已經被廢止的;

4、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8樓:第n次抗日戰爭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9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簡述行政行為無效與可撤銷的區別

10樓:多羲毋拔

無效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明顯、重大的違法行政行為;可撤銷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一般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無效行政行為與可撤銷行政行為都是行政機關作出的,都屬於違法行政行為,但是兩者存在著較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違法程度不同。無效行政行為是明顯、重大的違法行政行為,其與違法行政行為是隸屬關係;而可撤銷行政行為是一般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抵抗權不同。無效行政行為的行政相對人享有一定的和平抵抗權;而可撤銷行政行為在撤銷之前,行政相對人不得抵抗,必須先行服從。

請求權不同。對於無效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可以在任何時候請求有權機關確認並宣佈行政行為無效;而對於可撤銷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只能依照法定程式,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撤銷的請求。如果超過法定期限,則不得提出撤銷請求。

確認權不同。對於無效行政行為,有權機關可以在任何時候確認並宣佈該行政行為無效;而對於可撤銷行政行為,超過法定期限之後,有權機關不得撤銷。

11樓:北京儒德律師事務所

行政行為無效是指行政機關做出的明顯、重大的違法的行政行為;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做出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屬可撤銷行政行為。

以上兩種行為屬於都是行政機關作出的,都屬於違法行政行為,但是兩者存在著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為1.違法程度不同,無效的過錯性更大,其與違法行政行為是隸屬關係;而可撤銷行政行為是一般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2.抵抗權不同。無效的行政行為相對人可以和平不執行,不認可;而可撤銷行為卻是被撤銷前,必須執行並服從。

3.請求權不同。無效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可以隨時請求權利機關確認並宣佈該行政行為無效;而可撤銷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之能依照程式,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撤銷的請求。

超過法定期限的,則不得再提出申請。

4.確認權不同。對於無效行政行為,有權機關可以隨時宣佈無效;而對於可撤銷行政行為,超過法定期限的,不得撤銷。

12樓:炙途

簡單的來說無效是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主體沒有許可權,撤銷是指存在程式瑕疵或者適用法律存在瑕疵

行政行為無效與撤消的區別?

13樓:司·南

行政行為的無效與可撤銷,有如下區別:第一,違法的程度不同。無效行政行為的違法程度高於可撤銷行政行為,通常行政違法行為有重大、明顯瑕疵的,屬於無效;行政行為如果只有一般違法情形,則為可撤銷的行政行為;第二,效力的先定性不同。

無效行政行為不具有公定力,不能被推定有效,不須經事後的撤銷自始就完全不具有效力;可撤銷行政行為根據公定力,在撤銷之前被推定為有效;第三,遵從的程度不同。無效行政行為在任何時候對任何人和任何機關都沒有約束力,行政相對人可以拒絕履行;可撤銷行政行為在被撤銷前對相對人有約束力、執行力,行政機關可強制執行,第三人必須尊重其效力;第四,時效制度不同。確認違法行政行為不受時效的限制,有權機關可在任何時候確認無效,利害關係人也可在任何時候請求有權機關確認無效;可撤銷行政行為相對人要否認其效力,須在法定期限內向有權機關提出請求,在一般情況下,超過法定期限後,行政違法行為即變為合法行為,相對人不能再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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