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的簽名一定有法律效力嗎,合同是簽了字就有法律效力嗎

2021-03-04 04:33:28 字數 5028 閱讀 1387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比較重要的合同都不僅僅是簽字,法律上有個名詞叫作「簽章」,就是簽字加蓋章,尤其是法人(單位)之間的合同,儘管簽字和蓋章都具有同等效力,但是一般還是會要求兩者兼具。

至於一般的,我想如果對方故意胡亂寫,那麼就得通過調查了,如果證明雙方確實有實際履行合同的條款,但是在關鍵問題上一方賴賬,那麼該方可能就涉及欺詐了,當然,如果什麼都沒能調查出來,那麼另一方只能認倒黴,我認為個人合同不但簽字,按印也是必須的,只不過現在很多人沒有這種意識而已。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上的簽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簽名人是否具備主體資格,具備主體資格具有法律效力,反之沒有法律效力。

3樓:婚姻家庭

筆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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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簽了字就有法律效力嗎

4樓:華律網

關於欺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無效。「對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法律行為,民法確認其為無效,以保護意思受壓迫當事人的利益」 ,這種觀念源於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

另一種觀點認為:其損害了國家利益的,無效;其損害了私人利益的,可以撤銷。

5樓:迪奧凝脂

一般來講只要簽了字就認同你同意此份合同的內容,但是也有合同無效的情況出現,你可以對照以下內容進行甄別。

合同無效有五種情況: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從你的情況來看,扣抵押金和不給你上保險這兩條已經是違反法規了,所以你這個合同是部分無效的。

擴充套件資料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6樓:雪人晒太陽

合同不是簽了字就有法律效力,還要遵循當事人真實意願,不違法國家的相關法律和社會公共的正當利益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徵,主要應具有: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無效有五種情況: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7樓:刺身金魚

合同是簽了字是不一定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合同發生法律效力普遍應具備的條件。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不一定簽名了就有效!如有一些情況,會造成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合同無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扣勞動者工資抵押已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符合第五點的情況,可能造成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甚至可能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視具體情況而定

9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情況,合同簽字時就已經生效了。

但是,違反法律規定條款自始至終無效,也就是說你的合同是部分生效。

1.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所以合同中關於扣押部分工資做抵押金的條款是無效的。

2、保險是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的,其中國家規定三險是必須上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寫明幾年內不為你交保險的條款也是無效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合同部分無效,無效的合同可分部分無效合同和全部無效的合同。部分無效合同是指有些合同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並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的合同。有些勞動合同就內容看,不是全部無效,而是部分無效,即勞動合同中的某一部分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在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中,無效條款如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兩層意思:

1、如果認定合同的某些條款無效,該部分內容與合同的其他內容相比較,應當是相對獨立的,該部分與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本條所說的,合同無效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無效的條款與其他條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當事人約定某合同條款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條款,那麼該合同的部分無效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的無效,而不能確認該部分無效時,另一部分合同內容又保持其效力。

2、如果合同的目的是違法的,或者根據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剩餘部分的合同內容的效力對當事人已沒有任何意義或者不公平合理的,合同應全部確認為無效。

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通常表現為,如未經批准不得辭職;加班不給加班費;工作受傷自己負責。等等。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其他任何部門或者個人都無權認定無效勞動合同。在司法實踐中,不能任意擴大無效或者部分勞動合同的範圍,特別要防止用人單位利用這一條款惡意解僱勞動者。如勞動者在應聘時隱瞞了一些事實,向用人單位提供了不實的個人資料等,認定時就有個度的問題,勞動者實際能力行就可以了,不能算作無效甚至部分無效都構不成。

實踐中大部分情況是部分無效,如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勞動合同中的大多數。

司法實踐中,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無效條件消失的,應當按照合同有效處理,儘量促使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無效勞動合同的情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根據現有的司法實踐,「欺詐」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乘人之危」具體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這項條款對保護勞動者相當有利。實踐中,很多勞動合同內容都是用人單位單方提供的,其中很對內容都對勞動者的權利構成限制。這些行為,在未來都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比如,「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按照舊法有效,但是2023年1月1日後,如果新簽訂的勞動合同再有如此約定,就屬於無效。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這是一項兜底條款。主要包括勞動合同訂立主體資格不合法,如童工、非法用工主體;勞動合同內容不合法,如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衛生法、最低工資法等規定的約定內容;勞動合同的實施後果不合法,如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當然,還會有其他違法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主要是違反強制性的勞動標準的行為。

無效勞動合同的處理首先,如何處理因無效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係針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而被認定為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適用解除的規定。其中,用人單位違反這項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違者應當支付二倍的賠償金;勞動者違反此項,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針對其他無效情形,勞動合同是適用解除還是自始無效,《勞動合同法》中沒有做出規定,法律後果不清楚。筆者認為,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形下,應該按照集體合同、同工同酬和相關國家標準,來保護勞動者的權利,並且從高適用標準。至於其他情形,則依照當事人的過錯大小以及造成的實際損失,由當事人協商,或者交由執法人員依法裁量。

其次,如何處理因履行無效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包括無營業執照經營的單位被依法處理,該單位的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由被處理的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除外。

11樓:李永輝律師

只要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繳納保險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從用工之日起就應該繳納。單位的說是幾年後繳納保險是違法的無效的條款。

按照規定,單位不得以任何非法理由剋扣員工工資。單位扣錢行為違法。

12樓:匿名使用者

會生效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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