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務職級並行怎麼落地

2021-03-04 01:14:20 字數 1220 閱讀 1268

1樓:中公教育

公務員職級改革的重難點是公務員的考評、獎懲、升降的公平性,它應嚴格約束長官意志,建立民主評定、申訴和調查、舉證義務、責任追究等制度。

《意見》明確了公務員職級制度改革,無疑令人期待,它也是對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公務員的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的呼應。而需要明確的是,公務員職級制度是法治**相關的「文官制度」的一部分,它需要恪守法治原則,也理應在技術方法、機制設計、關聯制度等方面下工夫。

就制度改革本身而言,我認為至少應注意幾個方面:首先,應解剖現行制度積弊的體制性成因。一直以來,公務員的職級與職務是緊緊掛鉤的。

弊端之一是,沒有職務,職級就無法晉升。縣以上有處級的調研員、巡視員等虛職;科級及其以下沒有虛職。弊端之二是,公務員職級過度依賴其單位的級別,導致廟大和尚大、廟小和尚小,縣級公安局一個能幹的老刑警到退休可能只是科級,而國家部委中的能力普通者退休前至少是處級,明顯不公平。

這是體制性問題,須進行制度設計上的調整。

其次,應儘可能明確這項改革的目標:處級目標應是職級與職務相對分離,分開考評、升降,並建立相應待遇制度。職級對應的考評、調整,應主要以德、能、實績、資歷為依據,但也要考慮其所在單位的級別。

縣以下公務員的職級,可以到處級,特別突出者可以到司局級;或者按公務員分級,合理確定職級的上下區間。

至於各級、各類、各個公務員的工資待遇和財產狀況,須嚴格遵循透明原則,接受全社會監督。對其任何不正當利益均應依法處理,****必要時應降級直至開除;接受任何饋贈,均應及時報告、公開,並舉證證明其不違法性。

而公務員職級改革,還需諸多關聯性制度改革措施的配套。例如,應健全公務員的退出機制,取消事實上的鐵飯碗。對每個公務員職位,須作儘可能明確的職責規定,並對其履職狀況進行內外部評價。

比照事業單位的聘期制,對部分公務員也實行聘期、任期制,打破終身制。又如,對不同種類的、同職級的公務員,應按照公務的複雜性、危險性、緊迫性程度,實行合理的差別待遇:如刑警的待遇應高於大多數種類的公務員。

另一重難點是公務員的考評、獎懲、升降的公平性及相關激勵機制問題。長期以來,長官意志說了算的提任機制為害頗深。而相關改革應嚴格約束長官意志,建立民主評定、申訴和調查、舉證義務、責任追究等制度。

如果負責人特別主張提升某人的職級,則應公開對組織、公眾承擔證明義務,並對被晉級者的德、能、績及法治意識、守法狀況承擔「擔保責任」;對於不公平、不正當的升降,應嚴格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概言之,在此項改革中,要注重對症下藥、方法縝密、公開公平、厲行法治,特別是管束好各級負責人,絲毫不能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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