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公司待崗後安排培訓,並且以違反培訓管理辦法為由辭退員工可以,不符合公司規定是可以辭退的。如果員工在試用期期間,單位此員工不合格辭退員工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如果是吵巧雀正式員工的話,那麼因為員工不合格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公升早動者本寬晌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要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並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溫正昊昊
公司待崗後安排培訓並且以違反族跡培訓管理辦法為由辭餘穗中退員工可以嗎?你好,很高興接到你的,公司待崗後安排培訓豎山並且以違反培訓管理辦法為由辭退員工可以。
3樓:維朦
現在大環境很不好,很多公司都用茄悉這些土方法,關鍵還很見效,因為太多勞動者不懂法,太容易上當,也不會蒐集證據更不會去維權。
首先待崗如果乙個公司都待崗就沒辦法,公司經營困難嘛。辯鏈如果只是你乙個或者一小部分那就攜納孫不合規。還有安排培訓是為了提公升技能還是因為你們不能勝任公司的工作?
如果前者是肯定不可能辭退的,畢竟還要培養你們嘛。後者的話,就要證明你們怎麼不勝任工作,一直乾的好好的,效益不好就說不勝任這份工作就要培訓就要辭退肯定是不行的。
所以建議自己衡量下,蒐集有利證據,等公司辭退通知書一下來就提仲裁。要求賠償金。
公司以培訓為由調崗員工可以拒絕嗎
4樓:
摘要。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如果公司單方面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大幅度降薪,勞動者是有權拒絕的。
但要是員工存在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根據法律規定提前乙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您好,顫轎扒很茄昌高興能為您解答。如果公司單方面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大幅度降薪,勞動者是有權拒絕的。但要是員工存在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根據法律規定提前乙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作帆襪為代通知金。
希望能幫助到您。
公司就是以沒有做好工作為由調我去其他店培訓。
我可以拒絕不去嗎?
可以拒絕的。
公司用「待崗培訓」方式逼員工自己離職,勞動者如何應對?
5樓:坐看潮起花落去
這時候就要主動找單位進行溝通,要求復職,如果單位長期不復職,可以和單位直接提出辭職,並要求單位賠償。
6樓:小煙說教育
公司用「待崗培訓」方式逼員工自己離職的這個吃相真的很難看,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還是需要拿起法律的**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
公司為什麼要選用待崗培訓的方式?
為的就是不支付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待崗培訓為的就是讓員工自己離職。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企業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遇到公司以待崗方式來損害自利益的行為,員工如何維權?
首先是一定要要求公司出具待崗培訓的書面通知,這個是員工以後維權的有力證明。員工如果不接受待崗要求恢復工作,要求恢復原工資標準,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要求補發工資差額,不滿意處理結果的話,可以再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
我國為了確保企業的經營自主權,規定了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狀況有權做出人員的調整決策,但是這個權利是有嚴格限制的,公司不能作為變相裁員的乙個藉口和手段。
根據國家勞動部門及各省市的工資支付規定來看,企業安排員工待崗的前提是非因勞動者的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關於企業停工停產也是有乙個判斷標準的,不能是公司說停工停產就可以停工停產了。這個需要從停工原因、政策、行業現狀、待崗部門人數等多方面因素來綜合判斷。
如果是企業單方面的讓員工待崗,這是不合法的行為,員工可以尋求法律途徑來維權。
說在後面的話:
其實公司這種做法是得不償失的,可能會省了幾個賠償金,但是公司失去的是員工和客戶的信任,乙個為公司作出過貢獻的人,公司覺得他們沒有利用價值了,採用這種形式跟員工分道揚鑣,不但讓離開的員工心寒,也讓留下的員工有了顧慮。
公司的發展和壯大是需要跟客戶的長期合作,信譽是合作是基礎,乙個對自己的員工都各種算計的公司,怎麼能讓客戶放心的跟你合作呢?有這樣想法的公司還是要三思。
7樓:瓊樓登高人為峰
如果公司用這種待崗培訓的方式逼迫員工自行離職的話,員工可以去當地的勞動監督部門去進行申訴,申訴仲裁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8樓:皇港坡哈劍牛
如果公司用待崗培訓的方式逼迫員工自己離職,那麼員工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去公司所在地的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去申訴。
9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不知待崗培訓是在什麼情況下進行的。
如果是因為原崗位撤銷,需另行安排工作,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是必要的,但不屬於待崗,應支付正常工資。
即使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根據勞動者已提供服務的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由此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10樓:做精氣滿滿的健康人
有勞動合同就好辦,求助勞動仲裁啊,不過個人能力太差,就沒有辦法了,只有接受~
11樓:解惑天使
待崗培訓。如果工資沒有變的話,那就玩玩唄。如果工資變了,那就發奮圖強。
12樓:112333束脩
1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只要保證這個前提不受到影響,一切可以談。
2勞動合同法並沒有禁止雙重勞動關係,如果有富餘的時間可以做其他的事情,萬一真出什麼狀況,就算拿到補償金也要給自己留後路。
13樓:思語新竹
如果你是這個公司正式簽約的員工,遇到這種情況,你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用正當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
14樓:來自玄素洞閃耀的檸檬草
只要工資待遇不變,待崗培訓呢,也可以參加,一定要按時參加,如果待遇改變。
15樓:馮耿馮莊村村通
公司要呢帶公司用貸款培訓的方式比員工自己離職,勞動者如何應對呢?首先留下一些證據,將來在那個仲裁委員會的時候呃,比較有用,所以說公司用這種方式肯定是比較下三濫的功夫,我們做員工來講,一定要維權。
16樓:帳號已登出
「調崗」方式逼員工自己離職,勞動者如何應對? 調崗是大多數不正規企業「最常用」「最有效」「最陰」的解決掉員工的方式。這樣。
待崗培訓不合格辭退應該怎麼賠償
17樓:龔芳芳
法律分析: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凳返伏無效的(六世塵)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棗攜。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員工拒不參加公司調崗安排的培訓,公司將其開除為何違法?
18樓:程濟春
律師回孝鬧哪答。
公司無正當理由對員工進行調崗且未與員工協商一致的,調崗行為就不具有巧碼合法性,員工有權拒絕接受公司調崗。公司基於調崗而安排員工參加培訓的,員工亦有權拒絕接受公司培訓安排,公司無權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以員工不參加培訓開除屬於違法行為。
延伸知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彎銀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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