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有沒有明確寫出誠實信用的要這一條款?

2025-07-04 20:00:14 字數 3179 閱讀 2923

1樓:網友

誠實信用原則 是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 雖一般無明文規定 但是基本都會作為一項原則出現在各個法律分支裡面 包括公司,合同法 尤其是合同法 誠實信用是合同法五項原則其一 更是貫徹到合同的始終 在締約時 合同的合同的告知義務 協助義務 合同終止後的 保密義務 等等 都需要誠實信用作為基礎 還有協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利益 等等問題 都需要依照誠實信用原則 平等的去處理。

至於具體條款涉及 那就太多了 作為原則 他慨括跟總結的面太大了。

其實你就抓住一點 沒有了誠實 沒有了信用 這還鬧的成不?你就知道他的重要性了 哪都能扯上 只要你會扯。

2樓:南京

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要遵守法律、誠實守信。

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公司法》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3樓:揭樂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好巨集嫌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絕罩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友手,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合同法中體現民法「誠實信用原則」但又未明確寫出這四個字的條文有哪些?舉例說明。

4樓:弗朗西斯·神匠

比如:一方受欺詐訂立合同,無任何程式問題,可以基於該原則,以合同顯失公平為由予以撤銷……

公司法司法有沒有保護公司員工的相關條款

5樓:沙漠也長草

第十七條【權益保護與職業教育】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急需乙個公司法案例

6樓:網友

有沒有分析阿。

案情越詳細也好。

新公司法不需要驗資了註冊資金可以隨便填寫嗎

7樓:囧聞囧事

隨便寫還是有風險的。因為你既然寫上就有交納的義務,當公司如果經營不順利破產的時候,債權人就可以要求股東交納未繳付的出資的。你寫多少就要交納多少。

新公司法註冊資金可以隨便填寫嗎?

8樓:快創通

填寫註冊資金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註冊資金越高,代表責任越大。

在公司註冊資金實行認繳制的現在,註冊資金不再是公司經濟實力的體現,反而是股東責任的大小的體現。隨意設定超過自己承受範圍的註冊資本,實際上是把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範圍也增加了。當公司陷入資不抵債和破產償債程式時,認繳天價註冊資本的股東必須在承諾認繳註冊資本的範圍內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所以說,公司一直正常運營倒還好,一旦破產就一發不可收拾。

2.認繳時限不是越長越好。

公司的認繳金額和認繳期限等資訊都是會對社會公佈的,而且認繳期限太長在公司運營過程中,會容易引起合作伙伴對公司的實力和誠信產生懷疑。

3.認繳不代表不繳。

雖然法律不再要求對實收資本進行登記,也不要求公司在設立登記和增資時提供驗資報告。但是「只認不繳」不僅會影響公司的誠信度,還有可能在監管部門進行抽查時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向社會公示,從而導致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4.不是註冊資金越高,越能承接到好專案。

好的專案一般看的都是公司實繳資金,而不是註冊資金。比如說,你的公司註冊資本乙個億,實繳卻只有0,雖然註冊資金很高,但說不定連專案的合格條件都達不到。

由此可見註冊資金並不是越高越好,過高的註冊資金不僅不能為公司發展帶來利益,還有可能造成一系列的危害。

9樓:中港星集團

想註冊公司,註冊資金可以寫乙個億嗎?公司註冊資本填寫有什麼要求?

什麼是公司法的強制性與任意性?

10樓:網友

什麼是公司法的強制性和任意性?大家可能也都知道,所謂法律的強制性就是法律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循,當事人不得改變,不得變通,這就是法律的強制性。所謂法律的任意性,就是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加以選擇,法律允許當事人做另外的規定或者約定,法律的條文只有在當事人沒有另外規定和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這就是一般意義上的強制性和任意性問題。

第一點,公司法應該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因為公司法是民商法中的乙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商法中最主要部分,屬於私法。因為私法是調整私人之間利益關係的法,所以公司法應體現私人的意志和要求,為實現私人的利益服務。應當尊重當事人根據自身情況所做的安排,所達成的一致意見。

第二點,公司法同時也應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因為乙個公司的設立和活動,所涉及的不僅僅是公司內部當事人的利益,不僅涉及到股東之間的關係,更重要的還涉及到公司之外的相對人、交易者以及後來形成的債權人的利益,會影響到社會交易的安全和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公司之外這些外部主體和當事人的利益緊緊依靠公司內部當事人自願的協商約定是無法得到保障的,這些外部主體的利益要靠法律強制性來保障。需要法律的強制性的干預和介入,必須依靠統一的法律規則來提供保障。

因此,公司法應包含任意性規範和強制性規範兩種性質的規範。

我覺得應從以下兩個方面看:

一方面,我們可以從內部關係和外部關係這兩個角度加以分析。第一,調整公司內部關係的,如公司內部主體之間的相互關係,股東之間、股東與管理機構之間、管理機構相互之間這樣一些行為的法律規範,應當更多的具有任意性,以這樣的規範應該更多的具有任意性。第二,調整公司外部關係的,涉及到公司之外主體和當事人利益的規範,應該更多的具有強制性,另一方面,對於不同型別的公司,規範的性質應有所不同,對於****,少數人之間組成的公司等人合性的公司,它們的規範應更多的具有任意性。對於股份公司,公眾性公司,或者開放性公司等資合性公司,它們的規範更多的應該具有強制性,因為它們更多的涉及到公眾的利益。

說到這裡,還有乙個問題需要明確,就是除了法條當中明確規定任意性條款之外,其他條款是都是強制性的麼?。

我們認為除了文字上明確寫明的,其他條款也有可能是任意性的條款,這就是要按照剛才所說的,看內部關係、外部關係,是****還是股份公司,根據各種情況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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