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20年沒有結婚證現在去補辦乙個對方走了有資格分遺產嗎

2025-06-06 12:25:12 字數 4727 閱讀 5309

1樓:易軼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在配偶去世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在世一方有權繼承已故配偶的遺產。但配偶生前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即您雙方領取結婚證後,對方去世且未留遺囑,您有權利分對方的遺產。

如果您雙方曾經領過結婚證,但後來遺失,即使不補局搏辦結婚證,您仍是對方的合法配偶,在對方去世且未留遺囑的情況下,您有權利分對方的遺產。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巨集消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蔽臘知。

2樓:桂芳芳

你好,補辦結婚證以後就是法律意義上的合法夫妻,是有資格繼承對方遺產的。如果你們一直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可以到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

而且補辦結婚登記具有追溯力,之前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補辦時在《申請補辦結婚登記宣告書》上寫清楚男女雙方敬巖埋何時開始以夫妻名義生活。最棗渣後補發下來的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是你們補辦登記當天的日期,但婚姻效力會追溯至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亮螞件時起算,一般就是當事人在《宣告書》中填寫的開始以夫妻名義生活的日期。

家與家律師事務所專注婚姻家事,如有需求可以進一步溝通諮詢。

半路夫妻沒有結婚證有繼承權嗎

3樓:滬深刑事貓哥

半路夫妻領證後具有 法定繼承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 繼承的遺產 ,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咐腔 遺贈扶養協議 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衡拍衫;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賀鋒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半路領證的夫妻在遺產繼承中有權利嗎?

4樓:張歡

你好,只要是合法的夫妻關係,一般情況都有繼承權。

首先,如果去世的一方留下了合法有效的遺囑,那麼繼承按照遺囑指定的方式進行,配偶是否有能繼承遺產也根據遺囑的規定判斷。

其次,在沒有遺囑,法定繼承的情形下,配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即使是再婚的夫妻,也有合法的繼承權。

如有相關法律需求,可以私信我們。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喚罩罩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1133條:自悶型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和鬧。

5樓:人意何如我心

一看遺囑,二看財產取得時間。

沒有辦結婚證,在一起11年,遺產有份嗎

6樓:律說律答

沒有辦結婚證,在一起11年,嚴格來講遺產是沒有份的,但是兩人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財產可以協商進行分割。同居關係不同於婚姻關係。婚姻中所得財產除法律規定及夫妻雙方明確約定財產分別外,婚後所得財產一般為共同共有,而同居關係期間所得財產則不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這裡的一般共有財產應為按份共有。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鄭腔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喊團衫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或橘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沒有領結婚證的夫妻可以繼承遺產嗎?

7樓:張麗珍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沒有領結婚證的,其配偶有繼承權;如果是宴畢在1994年2月1日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沒有領結婚證的,其配偶沒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晌鍵芹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亮殲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沒有辦結婚證,在一起11年,遺產有份嗎

8樓:北京張

沒有辦結婚證在一起11年,嚴格來講遺產是沒有份的,但是兩人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財祥手產可以協商進行分割,同居關係不同於婚姻關係,婚姻中所得財產除法律規定及夫妻雙方明確約定財產分別外,婚後所得財產一般褲拆為共胡宴棗同共有,而同居關係期間所得財產則不然。

兩人同居20年沒領結婚證能分割財產嗎

9樓:普法小郭

一、同居二十年沒領結婚證財產怎麼分。

同居20多年沒領結婚證,可以認定是事實婚姻關係,與領取結婚證一樣適應規定。一起生活、工作形成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一人一半。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山渣毀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同居二十年財產屬共同財產嗎。

只同居二十年沒有辦理結婚證的,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婚姻在我國採取登記成立主義,沒有辦理登記的,視逗備作沒有婚姻關係。同居關係的財產分配原則是,合理按照原所有權分配梁春。

即可以分清同居前是誰擁有所有權的物品,則歸原所有權人擁有;無法分清同居前是誰擁有所有權的物品,雙方合理分割;無法分割的,可以一方作價賠償,也可以估價進行分配,也可以出賣後分配資金。

三、二十年沒領結婚證怎樣離婚。

在一起二十年了沒領結婚證的,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則按事實婚姻處理,雙方可以訴訟離婚,只要夫妻感情破裂,法院調解無效的就可離婚。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後雙方沒領結婚證的,由於沒有合法婚姻關係,也就不存在離婚問題。

我與96年與我老公結婚但是沒有結婚證現在我老公公開和另外女人同居請問我老公是否構成重婚罪

不夠成。雖然很同情你,但還是不構成。我國承認事實婚姻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你們發生在96年,不屬於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的範疇,不屬於事實婚姻。重婚保護的是前面一個婚姻,前提是必須前面一個婚姻有效才行,你們前面的一個婚姻都無效,自然也就無從保護了。按照您的描述,您老公不構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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