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六年後才買房之後補辦結婚證這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2021-07-23 03:15:09 字數 5268 閱讀 1562

1樓:匯法網

【法律意見】

分為三種情況:

(一)一方在結婚前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結婚前,一方已經購買,付清房款和擁有所有權的房子顯然屬於一方的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如果結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買房子,但基於一些原因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父母或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麼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子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現實中,許多父母為子女買房子耗盡畢生的積蓄,這一規定也是對婚姻中雙方及其父母財產的保護。

(三)一方在結婚前簽訂買房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房子登記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協議處理,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法院一般認定該房子屬於產權登記的一方,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可以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樓:婚禮紀

購買婚房是很多新人準備結婚時候的大事,但是由於房子的昂貴,很多時候在房子的事情上,新人會產生爭端,那麼在結婚前購買的房子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一、結婚前購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答案:不一定,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有所不同。

1、婚前一方全款購房

如果是婚前其中一方全款購房,並且在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那麼這樣的情況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因為購房的資金是個人財產。

2、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婚後加名字

如果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如第一條所言這是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如果在婚後加了另一半的名字就不一樣,加了名字之後,另一半也享有房屋的產權,所以就不屬於個人財產了。

3、婚前付了部分錢款,婚後共同還貸

如果婚前購買的房子只付了首付或者沒有還完貸款就結婚了,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了一部分貸款,那麼房子共同還款的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婚前個人還款部分不屬於。

4、婚前共同買房

如果是婚前買房,但是兩個人共同出資,那麼在結婚以後這個房子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以上就是婚房購買的相關資訊,雖然夫妻相處感情深厚很重要,但是應該保護自己權益的時候也不要不好意思,以免日後造成傷害追悔莫及。

3樓:北京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您提供的案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之規定,本案案涉房屋應根據登記情況區別判斷,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其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餘則按出資情況按份共有;如果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幾種情形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由於您提供的案情較為簡單,不妨委託專業律師,詳細陳述案情,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以獲得律師完整解答及進一步幫助。

4樓: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分配,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一、住房公積金—>是!關鍵在於婚前還是婚後。

每月拿到的住房公積金,積累幾年也是一筆不小的錢。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關鍵在於婚前還是婚後。

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也就是說,要計算出兩個人婚姻關係中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總額,再進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積金因某些原因無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差額來給對方補償。

5樓:李建成律師

1,屬於婚前購置的房產,屬於個人財產。

2,如果能舉證自己在婚前出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6樓:品茗尋道

一、新婚姻法對婚前財產的法律規定:

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對婚前財產的處理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新婚姻法取消了「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7樓:

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提法了,你們之前沒領結婚證只能算同居,就房子來講,同居是各分各的,看你們怎麼出的錢,分割只能就是一個人要房子,一個要錢,當然人家暫時生活困難也是有居住權的。

辦了結婚證,那之後的時間節點兩夫妻積攢的財產就是共同財產了。

1、而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完全相同。非法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雖然按共同共有財產處理,但並非適用婚姻法的規定來處理,而是原則上按照等分原則,並應結合各方對財產的貢獻大小來分配。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

3、從理論上講,應是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等。

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則應通過協商解決,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而另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債權、股權、期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實物等)。如:

家用電器、傢俱、寵物等。其它財產的處理,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8樓:暢祺福

只有辦理結婚證之後才有夫妻之實。國家這個時候才承認。所以如果要是6年之後買房都是兩個人共同的錢,也沒有分清誰是誰的,那就是屬於共同財產。

結婚6年一說應該是不存在的。任何法律提到了財產給出的只是該法律允許是財產的列舉項,按照現實中的方式方法、規則規矩予以確定,不是直接當成財產。夫妻共同還受到家庭的約束,兩個人已經是家庭關係了,就不要隨便扯夫妻了,婚姻法堅持實事求是精神,人民群眾最好也尊重事實,結婚六年後才買房。

我把那結婚了,我覺得這算是你們夫妻共同的財產。你們之前雖然沒有結婚證,但是這房子是你們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買的。沒有別的說法,這個是非常準確的。

如果買房子沒辦結婚證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結婚證沒有辦理,夫妻關係不存在,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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