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自認的規定
1樓:範洪傑
自認是指當事人對不利於自己事實的承認。它分為訴訟中的自認和訴訟外的自認。訴訟中的自認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不利於自己的案件事實的承認。
訴訟外的自認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以外對不利於自己的事實的承認。一、自認的分類。
1)根據自認做出的時間和場所不同可將自認分為訴訟上的自認和訴訟外的自認。
2)根據自認主體的不同,自認可被分為本人的自認和**的自認;
3)根據自認是否附加條件分為完全自認和限制自認;
4)根據是否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可分為明示自認和默示自認;
二、自認」的法定情形、不適用自認的規定、以及對自認不予確認等三種情形:
1)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詞等書面材料中,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2)對於涉及身份關係、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
3)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三、「自認的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銷自認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
二)自認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詞等書面材料中,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對於涉及身份關係、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
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民事訴訟中的自認
2樓:劉志強
法律分析:自認是指當事人對不利於自己事實的承認。它分為訴訟中的自認和訴訟外的自認。訴訟中的自認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不利於自己的案件事實的承認散陪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當事衝碧人委託訴訟**亂彎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託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
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民事訴訟中自認的法律規定
3樓:李紅豔
關於民事訴訟自認的規定如下:譁清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當事人委託訴訟**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託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沒蘆畝的自認。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枯森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民事訴訟中的自認是什麼?
4樓:張霖傑
一、自認的含義。
民事訴訟中的自認是指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他方當事人不利於自己的事實承認其為真實或不予反駁或對其訴訟請求予以認可的意思表示,簡言之就是在訴訟過程中對自己不利事實的承認。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對自認制度沒有作明確的、詳細的正面規定罩亮辯,最高人民法院頒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75條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首次對自認制度作了確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再次間接確認了明示自認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比較全面、準確地規定了自認制度。從司法解釋及有關規定上來看,當事人自認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有:
1、對方當事人無須舉證,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2、鍵扮約束法院,對於自認的事實法院必須予以認可。(涉及人身關係的除外)。
二、自認分類。
1、純粹的自認,也叫單純的自認;
2、附加限制的自認,即自認以後又附加乙個條件,但附加限制的自認必須有證據證明自己所加的限制,否則後果與純粹的自認相同;
3、附加理由的物缺自認,也叫附加理由的否認,但附加理由的自認必須有證據證明自己所加的理由,否則後果與純粹的自認相同;
4、擬製的自認,當事人到庭。當事人到庭沉默不語或不知道,如果是應當知道或者親身經歷而不知道的,一般認定自認,除此之外,不認定自認。另外,當事人到庭,拒絕質證沒有合理的理由的,也認為構成自認,不質證有正當理由的,對方當事人還應繼續舉證。
5、擬製的自認,當事人不到庭。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看作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允諾,認定自認,如果原告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話,就按撤訴對待,而不是自認。如果有正當理由不到庭(如公告送達等),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由此可見,自認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要慎用,一切在以事實為根據的基礎上,重視證據的收集,重視證據的運用,在訴訟過程中用證據說話,不盲目自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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