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超過60歲算不算勞動者?能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2023-02-07 05:30:02 字數 5473 閱讀 5430

1樓:上海王明磊律師

滿60歲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按實際情況,勞動者已經超過60週歲,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不適用勞動法相關法律規定,但可以適用民法及民事關係相關法律規定,因勞務關係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人民法院解決糾紛。

【法律分析】

勞動者超過60歲算勞動者,能申請勞動仲裁。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2、用人單位、勞動者及與該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密切關係的第三人,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一方為申訴人,另一方為被訴人。

3、申訴人應當自勞動者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4、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影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勞動仲裁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竹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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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60歲退休年齡的,勞動關係終止

您好,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60歲退休年齡的,勞動關係終止

提問但原單位仍簽訂勞動合同

但原單位仍簽訂勞動合同

回答已經享受退休養老保險待遇沒有?

提問剛享受,是自己交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剛享受,是自己交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回答勞動者超過60週歲,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雙方之間是勞務關係,發生糾紛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

提問有簽訂合同也不行嗎

有簽訂合同也不行嗎

回答是的,

民事訴訟更快,省去了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式

提問如民事訴訟會按什麼處理

如民事訴訟會按什麼處理

勞務關係嗎

回答對,按勞務關係處理

提問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補交養老保險嗎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補交養老保險嗎

回答達到退休年齡後單位繳不了養老保險了

如果是退休年齡之前的,是可以要求補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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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年齡超過60歲就不能走勞動仲裁

3樓:童陳律師

是的,勞動者超過六十歲一般已退休,其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也就不能申請勞動仲裁。但也有法定的另類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即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應為勞動關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的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勞務關係處理。因此,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才是構成勞務關係的必要條件。

另外,相關法律對勞動關係的年齡下限有明確規定,但對於勞動關係構成年齡的上限並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應區別對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應為勞務關係;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應為勞動關係。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爭議發生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有一年的仲裁時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4樓:

是的。因為勞動者已經超過60週歲,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不適用勞動法相關法律規定,所以不需要走勞動仲裁;但可以適用民法及民事關係相關法律規定,因勞務關係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人民法院解決糾紛。

5樓:竹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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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60歲退休年齡的,勞動關係終止

您好,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60歲退休年齡的,勞動關係終止

提問但原單位仍簽訂勞動合同

但原單位仍簽訂勞動合同

回答已經享受退休養老保險待遇沒有?

提問剛享受,是自己交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剛享受,是自己交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回答勞動者超過60週歲,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雙方之間是勞務關係,發生糾紛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

提問有簽訂合同也不行嗎

有簽訂合同也不行嗎

回答是的,

民事訴訟更快,省去了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式

提問如民事訴訟會按什麼處理

如民事訴訟會按什麼處理

勞務關係嗎

回答對,按勞務關係處理

提問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補交養老保險嗎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補交養老保險嗎

回答達到退休年齡後單位繳不了養老保險了

如果是退休年齡之前的,是可以要求補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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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藍大鵬

中國對60歲以上的公民,不能勞動仲裁。這是什麼法律。老了就不是人嗎?共產黨不是這樣的。

是不是年齡超過60歲就不能走勞動仲裁?

7樓:112333束脩

是的。當年領導到60歲,滿足退休年齡,便不屬於勞動者。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資糾紛,應當直接上法院進行民事訴訟。

8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呢,超過60歲就不是勞動關係,只能是勞務關係。

有糾紛只能去法院訴訟了。

9樓:竹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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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60歲退休年齡的,勞動關係終止

您好,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60歲退休年齡的,勞動關係終止

提問但原單位仍簽訂勞動合同

但原單位仍簽訂勞動合同

回答已經享受退休養老保險待遇沒有?

提問剛享受,是自己交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剛享受,是自己交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回答勞動者超過60週歲,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雙方之間是勞務關係,發生糾紛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

提問有簽訂合同也不行嗎

有簽訂合同也不行嗎

回答是的,

民事訴訟更快,省去了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式

提問如民事訴訟會按什麼處理

如民事訴訟會按什麼處理

勞務關係嗎

回答對,按勞務關係處理

提問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補交養老保險嗎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補交養老保險嗎

回答達到退休年齡後單位繳不了養老保險了

如果是退休年齡之前的,是可以要求補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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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快樂的小晴天

是的,因為是屬於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不同。仲裁僅受理勞動關係。望採納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詳細�0�3

11樓:匿名使用者

陳某(女)諮詢,其在某公司工作了將近十年,今年52 歲,因身體原

因近日向公司提出辭職,因公司在其工作期間一直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其要求

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並支付補償金,未得到公司的應允,陳某詢問能否到勞動

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 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

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和用人單

位之間就不再是勞動關係,而是一般的民事僱傭關係。對於不是基於勞動關係產

生的爭議,勞動仲裁委是不予受理的。如此說來,陳某將無法就要求公司補繳社

會保險的事項申請勞動仲裁,並且筆者瞭解下來,常州市部分割槽勞動仲裁委也的

確不受理此類案件。

但筆者在《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印發《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

研討會紀要》的通知》[蘇勞社(2000)23 號]中發現另一種傾向性意見,該通知

第4 條第1 款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受理和

處理問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依法不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用

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雙方的關係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內的

勞動關係,故雙方發生的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4 條第2 款規定:「用

人單位招用符合法定就業年齡的勞動者,如勞動者一直在該用人單位工作至超過

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就社會保險和經濟補償金髮生爭議的,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

權益,仲裁委員會應受理雙方的爭議,裁決用人單位限期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

登記和申報手續,雙方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標準補繳法定退休年齡之前

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顯然陳某的情況屬於第2 款,勞動仲

裁委應當受理陳某的仲裁申請。另外,筆者向市社保中心瞭解,只要是55 週歲

以前,用人單位可以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也就是說,技術上也是完全可行的。

因此,勞動仲裁委應當受理此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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