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排除贓物的法律依據,善意取得排除贓物的法律依據

2023-02-03 01:35:06 字數 1407 閱讀 9802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沒有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但是,若干的民事特別法以及司法解釋已經有了善意取得制度的相關規定。早在202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財政部關於《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六項規定:「在辦案中已經查明被犯罪分子賣掉的贓物,應當酌情追繳。

對買主確實知道是贓物而購買的,應將贓物無償追出予以沒收或退還原主;對買主確實不知是贓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應該由罪犯按賣價將原物贖回,退還原主,或者按價賠償損失;如果罪犯確實無力回贖或賠償損失,可以根據買主與失主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妥善處理」。這裡對知情和不知情作出了不同的處理原則,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善意購買者的承認和保護。202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這一規定表明,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非法處理共有財產時,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此外,我國近幾年來的特別法中也有善意取得的相關規定,如《拍賣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委託人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委託拍賣其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拍賣人明知委託人對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該條規定,善意買受人可以取得對拍賣的物品的所有權,但對真正的所有權人的損害,委託人和拍賣人都應付損害賠償責任。再如《票據法》第十二條規定:「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根據該條規定,不否認善意取得制度對票據的適用,惡意取得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這從反面也確認了善意取得票據的人,是可以享有票據權利的 。我國新的《婚姻法》頒佈後,202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二款規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該司法解釋的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對善意第三人的法律保護。

我國現行的特別法和司法實務已經承認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我國民事基本立法尚未完成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筆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犧牲所有權人的自由意志為代價,換取了交易安全,因此,對所有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那麼,如何通過更加有效的法律手段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時,又能防止無權處分行為的發生,以維持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和諧,這將是有待於我國制定《物權法》以及相關配套法律時,加以認真解決。

2樓:鳳荻草

可以適用學理解釋,現在很多民法教授都持這種觀點

善意取得有哪些構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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