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2021-03-05 09:13:45 字數 4841 閱讀 5064

1樓:如此_青春

一、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

員認定的基本原則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當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條件,並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

二、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

1、父母雙方均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依法登記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則該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時起認定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係,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認定取得本集體組織成員資格。

3、因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過移民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認定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三、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

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自死亡時起喪失。

2、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起,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3、遷入本市各區縣(自治縣)所轄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自治縣)人民**駐地鎮,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自取得非農業戶口之日,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4、遷入第七條以外的其他城鎮,轉為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事業單位編制的,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的確認,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改變戶籍性質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四、幾類特殊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1、農嫁女或入贅男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是否在配偶對方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對方農村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判斷標準。

(1)農女嫁出後,在男方較為固定生產、生活,並依賴於男方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無論其戶口是否從原集體經濟組織遷出,均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農女嫁出後,戶口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與其配偶均外出務工,並未在男方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農女嫁到第八條所稱的城鎮,戶口遷入男方,無論其在孃家生產、生活,還是在城鎮生活,只要未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事業單位編制(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除外)的,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農女嫁出後,因為離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戶口未遷回,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認定為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入贅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參照上述精神確定。

2、外出就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畢業後在城市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基本條件,不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之前,不應認定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服兵役人員,應當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中任幹部的,或者按政策應當進行轉業安置的士官,一般應認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4、**、**和服刑人員應當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5、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於利益驅動或其他原因,僅將戶口掛在集體經濟組織的,不應認定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將非農業戶口遷回原籍,成為農村戶口,但不承包經營集體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資等其他穩定性收入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鄉退養人員,應認定為不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樓:落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目前全國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從各地方的實踐來看,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參照標準主要有是不是村民、是否具有戶口、是否承包土地、是否在村或組實際生產生活、是否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同意、是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係等。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但這些法規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的標準卻不夠明確,只有一個模糊的原則性,依照法定程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3、目前對成員資格的認定,既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也沒有其他規範性檔案來明確,而一些「三農」政策法規又以其為區分、為物件、為條件,影響到農村的法治建設。

4、各地探索實行的認定標準有戶籍、居住等模式,有些還實行村民自治原則。它們既與人口大規模流動不相適應,也與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不相符合,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認定的方法:

原始取得即原農業生產合作社或農業生產隊的社員,且戶口一直保留在現集體經濟組織內;

現役義務兵;服役期滿留在部隊改任士官復員回原籍入戶的;異地安置的復員士官,按婚遷待遇入戶的;

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入伍就讀的軍校生除外),就讀期間其戶口由原籍臨時遷入學校管理的,以及學生畢業後按當地有關規定遷回原籍的,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法定取得即依照有關法律明確規定的,應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因婚姻關係辦理入戶後的遷入者;出嫁、喪偶、離婚以後,

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婦女,或男到女方離婚、喪偶以後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頒佈後,辦理了合法收養登記手續的在冊收養子女;因國家建設需要,由**安置而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農業人口移民及其子女等。

申請取得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婚生子女,要求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違反《計劃生育法》的婚生子女,按有關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後,要求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第一次婚姻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配偶,再婚滿三年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配偶,要求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收養的子女入戶為非農戶口,要求加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等,都必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戶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簽字確認,可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非婚姻、收養、血緣、戶籍政策等原因要求加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居民,除須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戶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外,還需按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繳納一定數額的公共積累後,方可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樓:無問西東與南北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中都只提出了一個名詞概念,而對集體經濟組織的微觀構成,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的標準卻不夠明確,這容易引發諸多矛盾糾紛,也影響農村產權改革。

儘快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作出「法律解釋」,已成為當前推動農村改革發展的一項緊迫任務。從浙江省、成都溫江區等地出臺的相關「規定」,結合多年來的基層工作實際,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遵循實事求是、尊重歷史、公平合理原則,結合土地承包、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等情況予以界定。

原始取得即原農業生產合作社或農業生產隊的社員,且戶口一直保留在現集體經濟組織內;現役義務兵;服役期滿留在部隊改任士官復員回原籍入戶的;異地安置的復員士官,按婚遷待遇入戶的;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入伍就讀的軍校生除外),就讀期間其戶口由原籍臨時遷入學校管理的,以及學生畢業後按當地有關規定遷回原籍的,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法定取得即依照有關法律明確規定的,應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因婚姻關係辦理入戶後的遷入者;出嫁、喪偶、離婚以後,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婦女,或男到女方離婚、喪偶以後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頒佈後,辦理了合法收養登記手續的在冊收養子女;因國家建設需要,由**安置而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農業人口移民及其子女等。

申請取得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婚生子女,要求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違反《計劃生育法》的婚生子女,按有關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後,要求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第一次婚姻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配偶,再婚滿三年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配偶,要求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收養的子女入戶為非農戶口,要求加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等,都必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戶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簽字確認,可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而非婚姻、收養、血緣、戶籍政策等原因要求加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居民,除須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戶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外,還需按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繳納一定數額的公共積累後,方可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實名登記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參與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徵地拆遷安置補償、集體土地確權的基本條件,群眾敏感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其資格認定必須做到客觀公正。為此,應建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實名登記制度,每年定期公示。

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戶口遷出的、自然死亡的、依法宣告死亡的、以書面形式自願放棄成員資格的、義務兵和士官服役期間提升為軍官的、服役期間留在部隊當士官十年以上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後戶口落戶外地的、被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正式招錄聘用的、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解散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其成員資格認定為已經喪失,就需及時登出成員名單。

4樓:阿西寶唄

《中華人民

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並在法釋〔2005〕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進一步得到詮釋。

相互關係:

1、集體經濟組織

「以隊為基礎,**所有」的組、村、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係,三者之間從行政管理級別上是鄉鎮管理村,村管理組。

2、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

作為擁有完全權利義務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即平常意義上的社員,首先是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其次作為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他同時也是村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說,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擁有組、村、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

3、特殊成員與集體經濟組織

在集體經濟組織擁有部分權利的成員,如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有住房,有集體建設用地或租用本集體承包地的人,他們與集體經濟組織構成特殊關係,與其擁有資產類別上與其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同等權利。比如,擁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住房所有權的特殊成員在集體進行涉及自己的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處置時候,應擁有否決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認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目前全國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即全國人大 或農業部沒有出臺一個統一的法律 法規或規章。但各地都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出臺了一些具體規定,如廣東省有 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 四川省有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如何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問題請示的答覆 川人法工...

集體山林承包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需要開村民代表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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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可以做為一個參考,具體要分析自己的實際情況,結合本村實際和外部環境來綜合考慮才可以 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是破解稅費改革後,村級運轉困難,加快農村經濟發展,提高農村基層組織為群眾辦事能力的 必然選擇。近年來,我縣大力發展村集體經濟,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部分村集體經濟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發展模式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