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解釋土地出讓方式的具體含義,土地出讓金的具體含義?

2023-01-20 06:15:06 字數 5646 閱讀 6516

1樓:

1、招標:就是在出讓前就已經定好一個**(標底),想要這個土地的人就會對這塊土地出價,出的**最接近這個事先定好的**就是成交**。注意:並不是最高的,是最接近的。

2、拍賣:事先給該土地定一個**(起拍價),讓很多買家公開的競爭價,誰出的高就是誰的

3、掛牌:土地的出讓**也是有市場價的,這樣賣就相當於把土地放到貨架上明碼標價的開賣(賣的使用權),有誰看上了就買,**不一定,一般都是在市場價左右,如果比市場價低很多,那麼就是有#%—*·#¥3·#

4、協議:類似於掛牌,只是事先不定價,直接和買家協商這塊土地的**,雙方達成協議就好。

2樓:80後的生活點滴

土地出讓方式是土地使用權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土地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式。

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以下簡稱《規定》)的解釋,土地公開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掛牌。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釋出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釋出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釋出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申請並更新掛牌**,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土地出讓金的具體含義?

3樓:娛樂這個feel倍爽兒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於住宅等專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專案,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專案,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是定價。

土地出讓金,顧名思義,它是一個與土地和土地使用權相聯絡的新範疇,是一個土地財政問題。土地出讓金,在社會主義巨集觀調控中具有雙重功能:一是調節土地的利用,改進和調整產業結構,包括一二三產業結構、各業內部結構等,制約或促進經濟發展;二是土地出讓金的分配,作為調整市場經濟關係的經濟槓桿,調控在國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間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調節市場競爭關係等。

土地出讓金,實際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干年限的地租之總和。現行的土地出讓金的實質,可概括為它是一個既有累計若干年的地租性質,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稅非稅性質的矛盾複合體。土地出讓金具有地租而非稅性質。

稅收是國家作為管理者對納稅人為國家繳納的經濟義務,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讓金,將累計若干年地租總和,採取一次性收取,則又似有稅收的非租性質。土地出讓金自身就是這樣一個內在矛盾的複合體。

也就是說,土地出讓金,似租非租,似稅非稅。

4樓:康波財經

繳納土地出讓金是什麼意思

5樓:匿名使用者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土地出讓金已成為地方**預算外收入的主要**。 土地出讓金準確地說,是土地使用權的交易**;也可簡單地理解為地價,其**高低取決於土地市場的供求關係。

對土地出讓金的使用範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土地出讓收入主要用於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和城市建設支出等。

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什麼是土地出讓?土地出讓有哪幾種形式?

6樓:___耐撕

國有土地

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特徵為:

(1)出讓方的主體資格特定,只能是國家;

(2)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有償、有期限、附條件的土地使用權轉移。

(3)土地使用權出讓屬於要式法律行為;

(4)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律關係是國家與用地者之間的一種資源分配關係,不適用一般民事合同的原則。

土地使用權出讓形式包括: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8樓:墨汁諾

出讓方式是指國有土地的代表通過什麼形式或程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使用者。按照《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三種,即拍賣、招標和協議。一塊具體的土地,到底採取上述三種方式中的哪種方式出讓使用權,要根據出讓土地的具體情況和土地的用途確定。

《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以下簡稱《規定》)的解釋,土地公開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掛牌。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釋出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釋出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釋出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申請並更新掛牌**,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人指出,以下六類土地必須納入招標拍賣掛牌範圍:

**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9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出讓一般指國有土地出讓。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1、協議;

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招標;

採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進行土地交易。

3、拍賣。

通過拍賣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

4、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10樓:希望的暖暖陽光

1、我國的土地是國有的,所以土地出讓是指國有土地出讓,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3種形式包括:協議、招標、拍賣。

擴充套件資料:

一、掛牌出讓土地程式

1、掛牌土地使用權,應當釋出掛牌公告。掛牌公告應在掛牌起始日前20日釋出。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改、補充或撤回公告的,並在掛牌起始日不少於3日前告知當事人。

2、掛牌交易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至掛牌交易截止日前,競買人向掛牌人提出書面**競價申請,交納競買保證金,並提交下列材料: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影印件、資信證明、委託競買,應當提供法人授權委託書、掛牌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檔案。

3、掛牌人收到競買申請書後3日內向合格者發出通知書和掛牌檔案及有關資料。對不符合競買資格的,掛牌人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競價意向人。

4、發出掛牌檔案後,掛牌人不得隨意變更其內容,並對要約內容承擔責任。**競價人應當對**競價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

5、掛牌依照以下程式進行:

(1)、在掛牌公告確定的掛牌起始日,掛牌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點、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土地有形市場掛牌公佈;

(2)、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定**單**;

(3)、掛牌人確認該**後,更新顯示掛牌**;

(4)、掛牌人繼續接受新的**;

(5)、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①、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且**高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效;

②、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相同的,先提交**單者為競得人,但**低於底價者除外;

③、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競買人的**均低於底價、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6)、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的,在土地市場舉行掛牌宗地的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7)、掛牌期限截止時,向掛牌人申請領取了統一製作的競價標誌牌,即確認擁有繼續**資格。

(8)、掛牌現場競價按下列程式進行:

①、競價主持人、記錄員就位;

②、主持人簡介地塊掛牌交易期內掛牌**的更新情況,宣佈掛牌截止時的**為起叫價及每一次應價遞增的數額。在競價過程中,主持人有權根據競價應價情況調整每一次應價數額。

③、競價標誌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競買人以舉牌方式應價。競買人應價時,手舉的競價標誌牌應高出頭部。在新開價之前,競買人不得撤回已競價的應價。

④、起叫價不等於該幅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底價,競價者最後應價低於底價時主持人有權終止競價,收回該幅土地使用權。

⑤、競買人最後一次舉牌應價時,經主持人宣佈最後應價數目「第一次」、「第二次」而沒有人再舉牌應價,主持人一槌敲下,該幅土地使用權由最後應價者取得。

⑥、掛牌人與競得人簽署《掛牌成交確認書》。

6、《掛牌成效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掛牌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2)、掛牌標的;

(3)、掛牌成效時間、地點及價款;

(4)、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

(5)、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6)、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土地出讓金該由買方繳嗎,土地出讓金該誰交

一般由土地使用權獲得方支付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 第六條市 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具體數額 繳交地方國庫的具體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土地出讓金,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獲得後所付的金額,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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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於住宅等專案,採用招標 拍賣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於經濟適用房 廉租房 配套房等專案,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專案,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是定價。2 土地使用稅也就是土地出讓金指的是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