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一般多長時間給勞動補償金

2022-12-21 07:45:14 字數 5230 閱讀 7721

1樓:匿名使用者

滿一年的補助一個月

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補助

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補助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是怎麼解除,如果是合同到期或是你單方提出辭職,沒有補償,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合同,滿一年補償工資一個月,不滿一年補償工資半個月,不滿半年無補償,依次類推

3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解除(非經勞動仲裁/訴訟等)要一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時間。

4樓:保定坐看峰雲

要視單位的具體情況,對此法律是無明文規定的。但單位若是不給,可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5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之日一次性給付全部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多長時間?

6樓:dr神盾局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2023年1月1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2023年1月1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時間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多長時間才能發放到我們手

7樓:匿名使用者

1全部勞動合同法中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補償金也要在這段時間給!

8樓:咻咪咻咪天蠍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三種情況: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24條。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但必須按照《勞動法》25、26條、27條。

3、勞動者解除合同,《勞動法》31、32條。

《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2023年12月3日勞動部制定的《違反和解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具體辦法為: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按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制度額外經濟補償金。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多長時間

9樓:濟南程律師

你好,在符合要求經濟補償的情況下,按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補償。

10樓:南邕

參考: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主要掌握以下幾方面:

1、哪些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主要有三種,分別是勞動法第二十

四、二十六和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也就是雙方協議解除、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提前通知解除和經濟性裁員解除三種。

2、 怎麼依據工作年限來計算經濟補償金?

根據一九九四年勞動部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上海市有一點特殊規定,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五條:「……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那麼如果某員工工作了2年7個月,按國家的規定可以取得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他工作的是上海的企業,則可以取得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上面提到的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是如何確定的?

就上海的情況來說,《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五條中對此作了詳細規定:「……工資收入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如果該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十二個月的,僅計算所有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資即可。

4、單位想解除勞動合同而又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該如何處理?什麼是通知替代金?

發生了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想解除勞動合同而又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相應地往後推至30天屆滿。

除了上面的做法外,上海市有特殊的規定,考慮到當用人單位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時,勞資雙方的關係顯然惡化,即使認為勞動合同還有效力,勞動者也難以在用人單位正常的上班,這樣很可能不能在法定的工作時間提供正常的勞動,實際中常有勞動者一氣之下乾脆不去上班了,那麼在這一段時間內勞動者會被認為是曠工,用人單位就可以不支付這期間的最低工資了,另外即使勞動者去上班,雙方也會感覺不愉快,反倒不如馬上作個了斷。基於此,《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還規定了我們通常說的通知替代金以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換句話說,雖然這一個月員工由於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已不再為單位工作,可是這一個月中單位原本對員工應該承擔。這些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工資、獎金、社會保險費用、公積金費用等。

解除勞動合同後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一般什麼時候發?

11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怎麼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獲得補償金

12樓:監理師

可以的,參照勞動法條款: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免費的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合同未到期,你無過錯)的情形,可未違反合同內容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合同到期,不再與你續約)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2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可以要求代通知金,支付比工作年限多1月的補償金。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屬於你個人的原因或違反企業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參考條款: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13樓:

找出公司規章制度違法的地方或者勞動合同不合法的地方或者在實際執行中違法的地方,然後提出解除合同

14樓:**富益品

請帶薪假 治病(文字上要有依據),是必須同意你治病的,否則,你就佔優勢了。病好後,可能要調整工作,是不能辭退的。但若所調整的工作仍因病不能勝任,經勞動調解或仲裁,可以辭退,但是,這就是有條件協商辭退了。

具體查相關法律,主要是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而且,作為個別案例的補償金標準,不是單方面說了算數,必定會有一個法律程式。或簡或繁。

15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離開公司,很難拿補償金。

過去我碰到的一般是給公司找茬,如在勞動合同、低繳社保上發難,公司怕麻煩,乾脆就補償點,然後讓走人。

要不就是故意搗亂,不過這種情況也可能會被公司調整工資加換到更累的崗位上去。

病假的問題要看公司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的規定。

你多琢磨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吧,看能不能找出能利用的點來。

另外個人感覺其實辭職與否,取決於能不能找到合適的下家,咱們打工的,職業生涯很重要,有合適的下家,不給補償也應該跳過去,沒合適下家,就先待著唄。

職場圈子其實不大,如果有不好的口碑,以後可能會遇到麻煩,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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