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好,我2019 現在在公司工作,籤的合同是11 2之後公司就沒有續簽,也沒有買保險

2022-11-14 19:00:14 字數 6566 閱讀 4200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

1、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

2、2023年2月-2023年2月,一年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和你簽署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如果你不想和這家公司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就2023年2月-2023年2月這一年要求每月雙薪。

2樓:zjpsyk缺個牙

你若現在申請辭職,可以提出的要求是:

1、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待遇,勞動者仍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補償,從2023年新法實施開始計算。如果單位不續簽合同,則需要支付您兩個月的工資補償。所以你可以提出公司承擔未籤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

2、社保費補繳。補繳期限為2008-現在。

3、如果你能提供出相應證據證明工作期間你有加班事實的話,還可要求加班費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

1、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

2、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你隨時都可以要求離職,因為他們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和夠買保險,是違法的,如果說對方辭退你的話,告他一定會贏,並且會賠償你的損失。

5樓:歐時俊

可以要求賠償,都這麼長時間了,應視為已經簽了合同

公司與我籤的勞動合同是2023年2月28號到期。但是沒有續簽,現在還在公司上班我該怎麼辦?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工作5年多了,一共和公司簽過幾次勞動合同?

你現在的合同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是的話,那麼雖然你還是可以領到補償,但是就沒有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多了。

固定合同到期可領取的補償如下:

按每年給1個月工資的補償,補償年限按08年起算,應能拿到3個月工資的補償。

你所問的補償按08年之後算問題,

很可惜,確實是有這樣的規定,法條我附在下面了第九十七條。

至於合同到期後的上班工資:

應該在到期後1個月內就有人跟你談了,如果一個月之後還沒簽新合同的話,那麼公司就應當支付你雙倍工資。

順便給你個個人建議,如果不能續簽的話也不要氣餒,畢竟這也是個雙向選擇,如果公司不選你,說明了你不能給你所在的公司創造足夠的價值,如果能力足夠,我想你的公司反而會生怕你走了,你覺得呢?所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工作技能才是根本,『人無我有』是提高工作競爭力的不二法門,還有就是要找到合適自己發揮能力的崗位,塞翁失馬,焉知非福?抱著積極的心態去努力,一切都會好起來的。

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相關法條見下面的【】內的內容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7樓:

當然是找公司人事要求籤合同咯。公司如果沒誠意,那就跳槽。

8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公司都是資本家,根據你說的,公司是不合法的,但現在象我們這些打工的維權好難,但我們也要去爭取呀,希望你去勞動部門去諮詢一下,吃虧也要讓自己明明白白。

解除勞動關係的話一般的是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本人工資,合同到期沒有繼續簽定合同任然繼續工作的,公司應支付雙倍工資,公司也許會說:沒簽合同是繼續履行原合同的。

公司辭退員工 我是2023年2月到公司上班,被公司2023年3月23日辭退。其中沒有和我籤合同。問我的補償怎麼算

9樓:任若蘭

11個雙倍工資,6個月經濟補償金!這些是基本的!

...........

不過我不建議你這麼做!我建議你要求恢復勞動關係,補發工資,未籤勞動合同11個月雙倍工資補償!這對你最有力

10樓:黑幫老八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長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簽定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將你辭退要看有無正當的理由和合法的依據,如有不需賠償,但是上訴11個月的雙倍工資應支付。

如果公司沒有正當的理由和依據而辭退你,你可以要求恢復工作,並支付沒有工作期間的基本工資,另外也可以要求補償,補償標準為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不滿半年的部分補償半個月,你的情況是三年零一個月可以要求三個半月的工資(以上年度個人平均工資為標準)作為補償,因公司辭退而未按規定支付賠償的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我在公司工作7年,簽過三年合同,2008、2009、2023年,公司今年讓我們同另外一家公司籤合同,但對方一直沒

1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應該明確你原來所在的公司和新公司所謂的合作是什麼意思?是將原單位合併進新單位了還是僅僅是將你們的勞動關係轉入新公司。

1.如果你原來的單位合併入新單位的話,那麼即使你不在勞動合同中註明,到時候如果對方辭退你的話,你之前的工作年限也是可以得到對方補償的。至於對方不和你籤勞動合同,你可以敦促對方,如果原合同到期或者你在該單位工作超過一個月對方仍然沒有和你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對方需要就超過一個月的部分向你支付雙倍工資。

2.如果原單位僅僅將你們的勞動關係轉入新單位的話,處理起來可能會比較麻煩,應視情況而定。你可以讓原單位給你們出一個能夠證明你勞動關係轉入新公司的證明,並且到新公司確認,如果新公司確認的話,你以前的工作年限就可以得到新單位的認可,也就是說到時候如果對方辭退你的話你是可以拿到之前這段時間的補償的;如果對方不出具該證明,或者證明得不到新單位認可的話,你可以以原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

希望對你有幫助

補充回答:

綜合你補充的情況,最好能按我上面寫的讓第一個單位出一個證明,並且讓新單位蓋章確認,否則的話到時候出糾紛了舉證很困難。

如果兩個單位都願意給你出證明的話,那麼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了,讓你原單位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後一個單位如果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你可以要求對方就超過一個月部分支付雙倍工資。希望對你有幫助

12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新公司一直表態:「和你們簽訂合同」,那麼就敦促他們實施,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三個月內不與你們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13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兩家公司合作,我想還是按你原來公司的合同續簽,即使不籤,你也是有合法權益的。

14樓:

辭退你不一定給補償的,要看原因

懂法律的朋友請進--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未續簽的問題?

15樓:

1.這種情況不是自動續簽,而是原勞動合同的續延,等於說原本應該合同期滿終止合同的現在等於沒有終止合同,原合同仍然有效,繼續履行。

2.按照你的實際工齡,滿一年不滿一年半,補償一個月半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那麼也要根據你2088.

1.1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期間的滿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年的工齡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實際情況,這兩種方案裡面必有一種要向你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要滿一年後才能有休帶薪年休假的資格,不滿一年不能休帶薪年休假。如果你在合同到期後繼續上班的,就有資格休5天帶薪年休假了。

你可以先申請休假,單位不給休假的按照300%工資支付。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滿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 20 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 2 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 3 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 20 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 4 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 1 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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