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期間因個人原因向單位提出辭職的可以向單位索要經濟補償嗎

2022-11-09 14:55:11 字數 5213 閱讀 2782

1樓:snowna苗

不可以。除非是基於單位存在一些違反強制性規定的行為,而提出辭職才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

2樓:一隻小白只免

1、辭職要合規合法理由非常重要,最好不是自己的原因,否則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2、其實只要理由正確,辭職通知短短幾句話就可以了,注意不能是辭職申請,因為只要理由合法是不需要批准的。但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信送達。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這不但合法合規,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他找不著你的叉,一般單位在這些問題上都會出錯的。

4、所以你的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現提出辭職。並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通知

3樓:夢幻嫙葎

不可以,因為你已經定下合同了,已經有了法律效率了

4樓:手機使用者

公司應該向你提出補償,因為是你違約

出於個人原因提出辭職能得到補償嗎?

5樓:半邊

劉桂林律師:單位無過錯,因你個人原因辭職,無經濟補償金。

何智勇律師:如果只是你個人原因提起辭職,並非公司不同意繼續聘用你,那麼應該沒有經濟補償金。

巴本剛律師:在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你提出辭職,無經濟補償金。

張日軍律師:應當說你是在勞動合同期內,因個人原因辭職,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義務。

閆卓雲律師:我個人認為,不管有無固定期限,出於個人原因、單位又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沒有經濟補償金。

6樓:匿名使用者

一,當事人提出辭職申請主動辭職的,不會有除工資外的任何補償。

二,辭職即辭去職務:

1,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2,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職工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0

7樓:蟈蟈吉祥

職工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辭職)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但是,如果能與單位以協商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則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給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為了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樓: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一定屬於「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

無論是否屬於,用人單位都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解釋如下:

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麼這不屬於「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而是屬於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和單位協商,完全行使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力,也即用人單位沒有協商權必須服從勞動者。

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但是沒有依法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想提前離職,那麼勞動者才需要和用人單位協商是否能夠自提出辭職之日起不滿30天就離職。如果單位同意,那麼這屬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解釋如下:

本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特指用人單位主動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不適用第二十四條規定。

而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於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作了詳細規定,勞動者因個人原因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顯然不在此列,所以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9樓:陳豔律師

如果是個人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又不存在過錯,則不屬於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0樓:1466973822範

你沒有理解,理解(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本質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注意提出解除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並不在勞動者這方,所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勞動者提出,那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意的,應該給於補償。

12樓:

你還沒有理解這個法律。

第二十八條說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

如果是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單方面提出停止續簽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也有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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