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懂法的能人們在員工不足八人的加工店裡不訂立勞動合同算不算違法?同時在被告之不用上班了,而且正

2022-10-22 20:50:17 字數 6551 閱讀 8932

1樓:達州律師劉江

1、對方的做法違法。即使是個體工商戶,都應當簽訂合同,工資據實結算並及時支付,不得無故剋扣,購買相應的社保。

2、正因如此,您們可以主張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購買相應的社保,足額發放工資並相應的賠償金。

3、至於損失問題,您們有制度確定的,按照制度執行,沒有制度的,只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予以賠償,反之是不予以賠償的。

4、建議您們投訴到勞動監察部門或直接申請仲裁裁決。

2樓:陳夢濤律師

根據上述描述,該員工是與該個體戶成立了勞動關係,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是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違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支付勞動者第二個月至第十二個月雙倍工資;滿一年的,則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現在用人單位非法辭退勞動者,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經濟補償金;扣發正常工資亦是違法行為。

工作中造成單個產品損傷,要根據你工作的性質來看,如果你的工作中必然會出現殘次品等現象,你就不要賠償;但是如果你們之間有約定,不能超過多少個,而實際中卻超過了,那就相應的承擔責任。換句話說,如果工作中必然造成損失的,你就不賠償,不是必然造成損失而屬於自己的原因,那就負責賠償,按照成本價賠償。

3樓:西政精神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單位違規開除員工的,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員工造成產品報廢的,根據過錯適當賠償就行。

4樓:揚州胡延斌律師

如果對方具備用工資格,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未籤勞動合同,則員工有權主張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員工,員工有權要求經濟賠償。

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有失誤,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是員工故意或重大過失,就不得要求員工承擔責任。

一直沒有籤合同 現在我不想幹了 各位看看我這樣索賠合理麼

5樓:深圳張勇律師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問題,雙倍工資的請求訴訟時效是逐月失效的。

6樓:

對的,你的要求合理,

我在私企工作了10個月了,目前由於市場不景氣老闆準備辭退員工,但由於進廠沒有簽定勞動合同同時也沒有

7樓:匿名使用者

兄弟 恭喜你賺到了。。。

趕緊去找勞動局 只要你能出示證據證明你在那工作過即可 同樣受勞動法保護

並且不交社保要給你雙倍工資的

試用期最多隻能6個月 就算他說你試用期6個月 那剩下4個月已經構成事實勞動關係 可以賠償雙倍工資的 沒問題 你去法院告他肯定是你勝訴 不過一般找勞動局就能解決了除非老闆不出錢才找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規定了私企至少要交4險 所以一般懂法的老闆不會不交的 只有那些不懂法的可能會不交 以為能省錢 殊不知這樣更費錢 反正我這邊基本很見不到不交4險的老闆 真要遇到了 直接去他公司上班然後別告訴他 幹個一年辭職了直接拿雙倍工資走人

8樓:

沒簽合同更好,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沒買保險可以要求補交

9樓:追逐致富的腳步

諮詢勞動部門,或打13345****

10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這種情況下,是沒有保障的。

老闆年底說明年不幹了,遣散我們,問要補償金又說那幹到合同到期,過年放假不發工資的,怎麼辦。 200

11樓:孫嘉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解讀:本條主要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工齡經濟補償金問題。

從總體上看,增加了用人單位在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成本。

另外,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第四十七條區分了高階勞動者和一般勞動者。對高收入者進行了兩個高額限定,一個是月平均工資標準的限定,另一個是經濟補償金總額的限定。把高階勞動者和一般勞動者區分開,進行兩種經濟補償,體現出《勞動合同法》對於一般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避免在經濟補償金標準上出現過分懸殊,同時也對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成本作了適當平衡。

要給賠償的,而且不籤勞動合同處罰會更嚴重,你們的勞動關係是從你進公司之日起建立。

詳細你可以你所在地區+律師二字,有很多可以免費諮詢的**,這樣更加方便於你的瞭解。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沒有明白一件事情,就算是合同到期了,只要是因為單位一方的原因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單位還是要支付補償金的,金額是n+1個月工資,n是你在單位工作的年限。

不管是幹到什麼時候,單位都是需要給你支付補償金的,否則你可以去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訴他。

關於你社保交在別的地方,其實也沒有什麼問題,這個到時候跟勞動局或者法院說清楚情況就好了,可以理解的。

所以你還是儘可能多的蒐集能證明你跟單位勞動關係的證據吧,比如勞動合同,銀行工資流水,包括你跟老闆的一些共同也可以偷偷錄下來作為證據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是收集證據,把你經手的工作檔案整理下,作為工作期間的證明(不知道你的工作型別,但工作兩年總會有你的的工作痕跡:簽名、證件、檔名單等等)

2、擺正自己的心態,不要浪費自己的時間,沉下心來,想想自己能在這個即將倒閉的公司最後能學到什麼。與其憤怒的走人,不如冷眼看著吝嗇的東家是如何走向失敗的。記住盯緊了,要回自己的補償金。

3、除了老闆,你還有同事,你可以讓你的同事幫你來證明,公司都要倒閉了,你該團結你同事,一起找老闆。

4、再補充一句,根據你的說法很可能是個很小的公司,老闆自己跑路的可能很大,也許過完年回來連人都找不到了,建議最好按第三條,多找幾個同事找老闆談,談不攏再集體照勞動仲裁

14樓:蒼洱白子

老闆只是與你們簽訂合同,但沒有購買社保的,而且老闆有解散公司的說法,那麼建議你們趕緊反映到仲裁委員會處理,申請雙倍工資賠償和經濟補償。

15樓:感性與理性的衝突

經濟形勢不好,沒辦法。單位準備解散員工,也是被逼無奈的手段,如果合同到期,然後不再續簽,勞動者是沒有補償的,如果單位在未到期的情況下開除或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有經濟賠償的。目前的形式,建議共度難關,也沒有必要糾結,彼此理解。

16樓:匿名使用者

1,幹到合同到期,仍然要支付經濟補償,2年半的話,支付2.5個月工資。

2,現在走路沒有補償。

建議:看看勞動合同法,有利維權。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告訴老闆,讓你們早點解決,也好省了從現在起到1月16的工資。

17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私人企業,鍋裡有,碗裡才能有,還是做點正事吧,一寸光陰,一寸金,寸金難買寸光陰,抓緊時間賺錢吧。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比較多。建議你找市社保局(過去的勞動局)勞動監察處或勞動監察大隊,那裡就是專管這類事情的。他們算是仲裁,不同意他們的意見就要到法院去起訴。

如果不經過他們直接去法院,有時法院不受理。你可以先去諮詢,他們會告訴你全部的法律規定,當地的條例,幾種解決辦法,需要你提供的證據,等等。

19樓:有心人

要是辭職的話,必須要有辭職信,而且還要能被公司批准,這應該是簽有合同的前提下來做的。沒有籤合同很難實現的。那就只能按日結算工資。

有合同按照合同來執行,到到了合同期限,也就自動解除合同了,不存在補償金。沒有合同也就只能按日領取工資。要是合同期內老闆首先違約,將你們遣散了,這是應該有補償金的。

要是沒有合同約束,老闆可以隨時遣散人員,也沒有補償金的。

20樓:青大

如果不續簽是拿不到補償金的,第二次籤合同,公司可以選擇不續簽。

老闆既然打定主意不提前辭退,他就要承擔一直到合同期滿都發工資,當然前提是你要上班。

最好的辦法是班繼續上著,還有工資吶,然後立即開始尋找更好的工作,找到就走人吧,沒有前途的公司不要靠著了,浪費時間就是耽誤賺錢,也就浪費了更好的機會。

2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沒簽合同肯定得補償了,做了兩年要補償兩個月的工資。

第二、沒有購買社保,那也提供證明你們老闆不願幫你購買社保的依據,你因為自己不想斷交,所以委託其他機構幫你代繳,只要對方提供同意幫你代繳的協議,你就可以告他了,他也要轉換為錢賠償給你的;

第三、還有之類的考勤加班、獎金之類的有沒有相關證明,也可以提供要求補償呀。

22樓:閱書遊者

可以將合同找出了,然後找到你那個朋友做證人,將老闆告上法庭,按照法律來說,你那個老闆觸犯了勞動法,完全可以勝訴,然後就可以既拿到錢,又可以走人

23樓:張彥華

直接去勞動局告他,現在一告一個準。

24樓:心有不甘苦

在這裡多想也沒用。如果老闆損害了你的利益,那麼要第一時間打**給當地勞動局!具體怎麼做,走哪些程式,他們也會告訴你的!

每個地方的程式有可能不一樣!不要怕麻煩!

2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但是就比較麻煩了,耽誤時間,需要你自己衡量

26樓:蒼穹的雪

工資發放是有銀行記錄的,這點是沒有必要的。你現在解決的問題是,你合同沒到期他說解散,你就可以找仲裁。如果他按合同走,合同到期前中間有不發工資你也可以找仲裁。

如果合同到期期間你的工資正常那你就沒辦法了

27樓:上海聖貝國際

如果能拿到你應得的就可以的,如果沒有拿到應得的那麼深情勞動仲裁!尤其是現在過年正好啊!哈哈哈

28樓:東海聖景觀磚

運用法律**來捍衛自己的權利,要賠償。

2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30樓:陳之聲

向當地或者更高一級的就業勞動局和公安局報案,請求他們協助。

浙江寧波勞動法問題

31樓:軍火商

你好:1、 根據《勞動合同法》從2023年1月開始施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但是超過一個月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工資,所以你要再支付給他11個月的工資。

2、超過1年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你現在與勞動者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他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你公司沒有40、41條規定的情況,那你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解除屬於違法解約,需要再支付他經濟賠償金(4-5個月工資再乘以2)。如果有39條的情況,你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就可以開除他,如果有40、41條的情形,你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4-5個月的工資)。

從你說的情況來看,大致就這些費用了,如果還有的話,就是加班費、社會保險金等等問題,沒有的話,就不許需要承擔。

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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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描述的情形,她根本沒有相應能力去為你們辦這些事,而虛構事實騙取了你們大量的錢財,應該屬於詐騙。建議你們先通過錄音等方式適當取證,畢竟有時靠證人證言打官司不安全。然後可以聯合受騙者到公安報案,不過坦率地說,由於你們是親屬,公安立案與否很難說。如果公安不立案,只能考慮持相關證據到法院起訴要求還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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