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律師是否可以從對對方還款中扣除律師費

2022-09-30 09:45:15 字數 5506 閱讀 2382

1樓:年華

約定風險**就可以,律師費有兩種收費模式:

第一種,正常的一般為事前,也就是與律所或者律師簽訂委託合同時候就約定好**費或者辯護費。這個要事先繳納。

第二種,風險**,當事人和律師協商一致,事前只是支付一小部分費用或者不支付費用,待案件完結後,按照標的額。或者實際司法效果,進行按比例支付律師費。

2樓:幻影視覺

請律師是否可以從對方還款中扣除律師費?一般情況請律師為你打官司和辦案服務,律師都會讓你先預付再服務,因為律師的收入主要是靠替當事人**寫訴狀和代為當事人辦理案件,前期要花費一定的費用,你如果讓律師從對方還款中扣除律師費,我想大多數律肯定會不太願意。因為必竟律師也是為了養家和要看當事人的案子的難度係數,有沒有把握打贏官司才會考慮能否從還款中扣除律師服務費,當然也可以和律師協商,有些律師也會接受為你**案子。

可以打完後再收費的。謝謝!供你參考一下。

3樓:皇溥

一般來說不可以,除非借款合同中雙方對律師費有特別約定。

4樓:別稱我是老師

這叫風險**,可以這樣聘請律師,只是標的額高的可以,標的額低的沒必要了

打官司可否要求對方支付由對方引起的律師費?

5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來說,沒有一起案件是非請律師不可的,當事人完全可以自行起訴或者應訴,所以現行法律並未規定敗訴方應當承擔勝訴方的律師**費。以下情況是特例:

1、當事人事先約定,在雙方發生爭議並訴至人民法院的情況下,敗訴方應承擔勝訴方的必要、合理的律師**費。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在法無明文規定時從當事人約定(以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為前提);

2、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了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根據所選定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來判斷是否能夠要求對方承擔律師**費。大部分仲裁機構(包括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scc、美國仲裁協會aaa、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cietac等等)均支援勝訴方基於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所提出的請求。

如無上述情形,則無論案件勝負,律師**費均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6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法律規定的幾種案件(如智慧財產權案件)可以由對方支付律師,其他案件一般是不能由對方支付律師費的

縱橫法律網-江蘇恆邦律師事務所-包敬立律師

7樓:匿名使用者

律師費也是你收到的損失,你有權要求對方賠償你的律師費。

8樓:男人到中老年

不能要求對方承擔由此引起的律師費。律師費誰請誰付。

9樓:海牛

可在借款合同上約定,違約責任條款:

在借款期限內,如乙方不按合同規定按月給付甲方借款利息或不按期償還借款,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許可權期追回借款,並按合同規定加收違約金,直至還清借款時止,並承擔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為追訴該筆借款而產生的訴訟費、訴訟保全費、律師**費等一切費用)

這樣對你較為有利

請律師打官司,輸了還給律師費嗎?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官司輸了是否還要給律師費要根據**協議來確定是否付錢。

律師訴訟**一般有兩種**方式:

1.普通**,就是贏了輸了都要給錢,其**費一般按標準收費。

2.風險**,就是隻有贏了才給錢,但風險**的收費相對要高。

綜上所述:官司輸了,律師是否收費是根據律師和你之間籤的**協議是怎樣表述的。

11樓:轉轉運動鞋

1、律師費即律師**費,是指律師為委託人**法律事務應當收取的報酬。既然是報酬,律師付出勞動,就應當得到,與官司勝負無關。不過法律在合同紛紛案件、著作權民事紛紛案件和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中,  規定了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用。

2、合同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六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3、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4、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律師收費,要看具體情況,以下文章介紹的是刑事案件的收費,其他型別的收費也是考慮這幾個因素。

這個問題,就像問醫生**心臟病醫療費多少一樣,很難明確回答,不同的病情,醫療費不同,不同的案件,律師費也不同。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律師費是隨口要價,相反,律師收費是有具體標準的.

請律師打官司,對方卻撤訴了,請問律師費可以退一點嗎?

12樓:成都趙春燕律師

對方既然撤訴,則證明你已經達到目的,不排除律師的功勞,為什麼還想到要退律師費呢?

13樓:

廣東胡律師:

這個可能難,這個對方撤訴行為可能就是律師的勞動成果。

14樓:匿名使用者

律師已經**案件並代為準備起訴等資料,也就是說律師已經投入工作了。這種情況,如果你們達成和解撤訴,一般律師費是不退的,除非在**合同中有特別約定。

換個角度講,您請律師是為了解決問題,而不是把官司拖長。

當然,如果您是自行起訴,然後找律師**,律師接受材料後既未**,也未開展其它工作,一般您要求退款,還是會適當退還的。

民事訴訟中,如果我方敗訴,對方的律師費是不是也要由我付?

15樓:匿名使用者

民、商事案件中勝訴方的律師**費是否應當由敗訴方承擔,法律界一直在爭議至今還沒有一個權威結論,但是「誰聘請或委託律師**民事案件訴訟,由誰承擔訴訟**費」這是審判實踐中的一貫做法,並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為訴訟當事人、律師以及法院法官所認可。現在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這一「習慣做法」漸漸引起司法界的高度重視,一部份律師也在一部份案件中將律師**費作為損失的方式向被告方提出。有的法院也將勝訴方的律師**費作為損失的一部份判決由敗訴方承擔,但是絕大部分法院均不支援該項請求。

對此項費用是否應當由敗訴方承擔法學界與審判實踐中有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律師**費應當由敗訴方全部承擔。理由是:敗訴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包括一方為訴訟所支出的律師**費的損失。

如果在審判實踐中勝訴方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請求不予支援,勢必會助長義務方拒不履行義務,故意引起訴訟,造成訟累,也不利於及時、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給權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律師**費應當是「誰聘請或委託律師**民事案件訴訟,由誰承擔訴訟**費 」。理由是:1、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律師**費的承擔原則,如果法院判決一方的律師**費由另一方承擔,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2、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律師擔任訴訟**人蔘與訴訟。由此看出,委託律師**民事訴訟並非法定的,而是自願的,是否委託律師**民事訴訟取決於當事人本人的意願,因此,其要求律師提供法律服務而支出的律師**費理應由本人承擔。3、法律服務本身就是一種有償服務,因此誰需要這種服務誰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三種意見認為,對於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不是法院處理的範圍。理由是,律師**費的承擔,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正是由於法無明文規定,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要求對方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或不作處理。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決。

筆者認為,對於律師**費是否應當由敗訴方承擔,應當在具體的個案中確定**費的承擔。

首先,律師**費應當由敗訴方全部承擔的理由不正確。因為,有些案件雖然確定了責任的承擔比例或確定了義務的承受人,但並不能據此認定他便是本案的敗訴方。簡言之,敗訴的物件具有不確定性或模糊性,在這類案件中,要求敗訴方承擔對方當事人的律師**費就有失公平。

比如在人身傷害案件中的混合過錯中的一方當事人,又如離婚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中任何一方提出;這樣就不能判決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其次,勝訴方的律師**費在法律關係非常明確的情況下由敗訴方承擔是可以得到支援的。因為,在訴訟中,特別是侵權之訴及合同違約之訴中,將**費的損失視作損害事實的範疇,符合《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精神。現代法律的基本精神要求保障權利人完整的合法權益,並非部分權益。

當事人通過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保障其權益的完整性,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也是有法可依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其合理支出的律師**費的損失作為損害事實的一部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無過錯方,原、被告雙方的責任經交警責任認定確定了,按法律規定和道德規範也應當由責任方及時向對方進行賠償或給付搶救費,但是責任方卻往往一拖再拖,即使是受害人在醫院搶救需要救治的費用也不給付,同時這類受害人也不懂法律規定,其委託律師要求加害人賠償所用費用也應當由責任方承擔。

又如在合同糾紛案件中,有的被告惡意逃債,故意不履行債務或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不能及時實現債權或債權人無權到有關機關收集證據而只能委託律師對債務人的經營情況進行取證,而債權人為此支出的律師費完全是由債務人的惡意行為造成,因此該項損失就應當由債務人承擔。

第三,對於勝訴方的律師**費是否應當由敗訴方承擔在審判實踐中也應當特別注意下列情形。因為我國律師制度起步晚,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對律師收費缺乏有效、有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律師多收費、不合理收費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確定由相對方承擔律師**費的做法有失公平。

1、律師收費的標準是各不相同,雖然名義上是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但是在實踐中卻是由律師首先同委託人協商好**費用後,再到律師事務所開收據,這樣就算是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了。如同一標的的案件每個律師事務所收費不同,即使是同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對同一標的其所收的**費也是不同的。

2、特別是要注意那些進行風險**的案件,他們訂立的**費至少是標的的10%,有的居然是標的的50%,這樣的**費由敗訴方承擔有失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於這類案件我個人觀點是不能支援其請求。

3、有的律師事務所對律師的收入按各個律師所收律師**費進行提成即多收多得,這種情況律師**費就造成了律師**費居高不下,其收費全部按照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進行收取,這樣如果**費由敗訴方承擔是有失公平公正的。

4、特別注意有的律師收了**費的同時也收取了委託人高額的差旅費,有的居然達到標的的5%,對於差旅費也不應當由敗訴方承擔。

所以,在審判實踐中如果確定應當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其給付**費的具體數額應由法院稽核確定,法院可以要求請求方提供律師**費收取的標準與依據,不能僅憑請求方提供的律師事務所所開具的發票或其他憑證,還應當稽核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最終確定賠償金額,但是在判決由敗訴方承擔**費時,不得適用律師**費收取的最高標準,這樣既能保障敗訴方的合法權益,又不至於加重敗訴方的民事責任,確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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