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如何看待叔嫂結婚

2022-09-26 09:45:16 字數 7008 閱讀 1321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因各地風俗不同,人們的看法不一。比如在貴州的一些地方,如果哥哥不幸去世,弟弟未婚,那麼弟弟就要跟嫂子結婚,這是當地的風俗。但一般如果哥哥健在,嫂子如果要跟小叔子私會,總不是光彩的事情,傷風敗俗。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個人感覺這個很奇怪,但是身邊真的有人是這樣的情況,兄長過世,留下老婆孩子,弟弟正好未婚,叔嫂關係本來就很好的,這樣一來很正常的,一方面,肥水不流外人田,另一方面親叔叔肯定比另一個男人對孩子更好!

3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是正常的啊,在平常相處中很容易處出感情來的,不過有的人感覺是不是平常就曖昧之類的,會有閒言碎語的,不過我感覺只要站的直行的正不用管別人怎麼說

4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是什麼原因在一起的、看在一起是不是得到大家的祝福,還要看他們在一起是不是幸福,我有一個堂嫂就跟我的堂哥結婚了,人家挺幸福,大家也都祝福他們了!

5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社會很正常的,我可以理解,只要雙方是真心相愛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哥哥不在人世的情況下我可以接受啊,本來就沒有血緣關係的兩個人可以在一起啊,但是如果哥哥還健在那我覺得有點不太地道了

7樓:匿名使用者

沒什麼啊!只要是真心相愛!別的不是問題!

8樓:欒文墨

怎麼能結婚呢,那時哥哥的妻子,是你的嫂嫂,是你的長輩,如果家裡沒有其他的長輩特殊情況的話,不是有句話叫,長嫂如母嗎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了,要是有哥哥的就不行的違背道德人倫的,肯定會不支援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兩人相愛,不擔心別人的看法,那就可以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兩個人互相同意沒有什麼不可以。現在這個年代,不要封建社會的影響。

12樓:小劉老師專線

我是覺得蘇嫂結婚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哥哥去世的話,叔叔也是可以跟嫂子結婚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感覺在倫理上過不去,不過也不會對人家嗤之以鼻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很不可思議喲,不過各地風俗不同,大家的看法也就不一樣。

15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感情好,兩個人談得來,沒什麼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人間自有真情在 只要雙方之間是真的有感情 為什麼不能結婚呢 管別人說什麼 只要自己的感情是真的 就去追尋自己的幸福就好了

17樓:匿名使用者

會生氣的,然後好死不相往來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人相愛過得幸福就可以了

19樓:匿名使用者

叔嫂結婚好像也算**吧。

20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可以接受,這又不有悖倫理。。

再婚家庭,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不能結婚嗎?

21樓:偽wower帝

沒有,這完全就是道德綁架,沒有血緣關係,都是半路夫妻,雙方子女相愛就不允許?要是有這個奇葩的法律那才叫奇怪!難道不認識的2家人,父母結婚了,雙方子女互相有好感就不能結婚,那麼如果父母再次離婚,這對子女是否可以結婚?

本來就不是一家人也沒有血緣關係,就是一張紙決定組成了一個家庭而已。那麼離婚就應該可以結婚了吧!因為沒結婚時是2家人,所以其子女可以結婚。

又因為父母結婚導致所以子女不能結婚,兩家人變成1家人。故原本就是2家人,所以父母再次離婚,雙方子女就可以結婚,那麼雙方子女結婚後。雙方子女的父母復婚難道法律會不允許?

無非就是死要面子活受罪,怕別人說三道四,完全沒必要這樣理會他人的看法,因為這根本就不是道德倫理問題。再說一遍本身這2家人就沒有血緣關係。

22樓:xiao彭

規定只要沒有血緣關係,不是近親的情況下都是可以結婚的,不過鑑於同一個屋簷下相處的,本來就是一家人,這會讓父母比較尷尬,其他親戚會說話,在住的地方影響不太好。

所以不提倡這樣婚姻。

23樓:匿名使用者

我記得中學課本里是這樣說的:直系血親和旁系三代以內血親,以及患有醫學上不適合結婚的人,不適宜結婚。我這兩天也在看家的n次方,也在琢麼這個問題,也許真是像1樓說的,不是不能,是不提倡……

2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23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25樓:老後生

沒有血緣關係,可以結婚。而且,財產不會外流,好事!

2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定,是不提倡。

27樓:貧道乃儒家沙彌

再婚夫妻的子女形成了擬製血親,在法律層面不允許結婚

28樓:天天1看

能結婚的,因為她們沒有血緣關係的,

29樓:濮陽興林

沒有血緣關係,按婚姻法,只要符合條件,可以結婚。

30樓:匿名使用者

再婚家庭子女結婚應該可以結婚只要是沒有血緣關係。

結婚婚姻家庭糾紛

31樓:匿名使用者

偷偷結婚是對對方父母的不尊重,他們要彩禮是為了試探你的誠心,也是給他們自己找臺階下

32樓:vv並不能拿出

還50萬,賣女兒啊,

一毛也沒有

33樓:匿名使用者

我感覺,一個女的這麼勢力不要也罷,十萬太多

我國婚姻法對結婚的條件和程式是如何規定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34樓:匿名使用者

如何辦理結婚手續

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全國人大2023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記條例》 (***令[2003]第387號)

三、《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民政部2023年9月24日釋出)

結婚登記

一、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

三、結婚登記的程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四、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準: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

35樓:永世回眸

下面是婚姻法中關於結婚和家庭關係的規定,供你參考.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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