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幾年查一次農村土地,農村幾十年前分的土地能查到證明

2022-08-28 11:20:23 字數 6129 閱讀 7661

1樓:剛榮

每年都會通過航空攝影對全國的農用地用國家地理資訊系統進行統計概算。

地理資訊系統可分為:土地資訊系統、環境資訊系統、森林動態監測資訊系統、水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礦業資源資訊系統、農作物估產資訊系統、草場資源管理資訊系統和水土流失資訊系統等

地理資訊系統與土地資訊系統的主要區別在於其儲存和處理的資訊是經過地理編碼的,地理位置及與該位置有關的地物屬性資訊成為資訊檢索的重要部分。

農村幾十年前分的土地能查到證明

2樓:abc誠信中國

查是肯定可以查到的,可以到土管單位查詢,但是會有以下幾點問題發生:

1:如果你是城市戶口,就是在幾十年前給你的土地,現在你也無法得到或種植。

2:如果你是城市戶口,家裡有人不在了,這個也會隨之被國家將土地收回。

3:每一次的人民選舉,都會在村裡重新丈量土地和人口來分配。

4:重新分配的土地會得到國家的認可,但是以前土地的使用人就沒有了使用權。

以上希望能幫到你,謝謝

3樓:匿名使用者

能的,房產局肯定會有記錄的,只不過會麻煩點就是了

中國人的一天:幾年後,農村土地最終會落到誰手裡

4樓:利頓紅茶

其實隨著城市化不斷進行,農民對土地的依賴越來越小了,很多人有可能再也不會回到農村,所以最終土地一定會進行不斷的兼併。但是現在的兼併跟中國古代的不一樣,因為古代生產力低下,很多人失去土地以後就無法生活了,所以大規模的土地兼併基本就導致了社會動盪以致朝代更迭,不過現在已經不是這樣了,所以沒必要再死守以前的土地政策了。

5樓:一杯可樂茶

現在也是屬於國家了,農民是使用權

國家土地法有規定耕種20年以上就是屬於誰的相關規定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土地法沒有相關規定。不過地方法規為了調解處理當地的一些土地糾紛可能會有一些相關規定。

例如:《江西省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暫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佔用另一農村集體的土地,連續佔用已滿二十年的,土地所有權確定給現使用者;連續佔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異議要求歸還,並經查證屬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的所有權。

擴充套件資料:

農村土地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

(依據:江西省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暫行規定)

第七條 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按下列規定確定管轄:

(一)發生在縣行政區域內的,由所在縣人民**管轄;

(二)發生在地區行政公署、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域內跨縣的,由所在地行政公署或設區的市人民**管轄;

(三)發生在省內跨行政公署、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域的,由省人民**管轄;

(四)發生在省屬以上單位(含省屬單位)與其他單位之間的,由所在縣人民**提出調處意見,經設區的市人民**或地區行政公署複核後,報省人民**批准。

第八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所在地鄉(鎮)人民**管轄;跨鄉(鎮)的,由縣人民**管轄。

第九條 山林、水利、礦產等行業之間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組織有關部門依法調處。

第三章 調處程式

第十條 發生土地權屬爭議時,各方當事人所在地的人民**及其有關部門必須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並不得單方面發放可能影響土地權屬爭議的證照,發放的一律無效。

第十一條 發生土地權屬爭議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提出調處申請。未經人民**調處的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不得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屬於縣級以上人民**管轄的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申請向同級調處部門提出。

第十二條 調處申請均應書面提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是公民的,只填寫姓名、住址,下同);

(二)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三)請求調處的理由、具體要求,並附地形示意圖;

(四)有關證據材料及其**,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住址。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或縣級以上調處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傳送對方當事人。當事人應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材料。

逾期不提交答辯書又不說明理由的,不影響作出處理決定。決定不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對決定不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上級調處部門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後,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一)依照本規定應該受理而沒有受理的;

(二)當事人雙方的協議違反第四條規定的;

(三)其他應當受理的。

第十四條 土地權屬爭議凡已由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了判決(裁定)的,不再進行調處。

土地權屬爭議凡在土地改革後經雙方協商已達成協議的,或已經人民**調處作出處理決定的,不再進行調處,但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同一人民**對同一土地權屬爭議作出過數次處理決定的,以最後一次處理決定為準;當事人雙方對同一土地權屬爭議達成過數次協議的,以最後一次協議為準。

同一土地權屬爭議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的,以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為準;同一土地權屬爭議已由兩級或兩級以上人民**作出處理決定的,以上一級人民**的處理決定為準;同一土地權屬爭議已由人民**作出處理決定的,當事人雙方的協議無效。

本規定頒佈施行前各級人民**的土地管理部門或人民**指定的其他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可視為同級人民**的處理決定,適用本條

二、三、四款的規定。

第十五條 上級人民**認為下級人民**的處理決定有誤的,可以重新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對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應當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負責調處的人民**應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或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均應制作協議書,明確土地的四至,附四至地形圖,並由當事人雙方實地設定固定界標。協議書一式四份,分別由當事人雙方及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或調處部門儲存。

第十八條 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是公民的,只填寫姓名、住址);

(二)土地權屬爭議的來由;

(三)處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

(四)處理決定的內容,並附四至地形圖;

(五)不服處理決定的起訴期限;

(六)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的印章。

7樓:抄和美逢好

非法買賣土地非法買賣土地是指其行為不僅包括買賣土地所有權,還包括買賣土地使用權,即土地使用權人未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將土地權利完全轉移給受讓人,受讓人向其支付價款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二條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2023年頒發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給基本農田下的定義是:「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所以說,基本農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產優質的那一部分耕地,但並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

用白話說,他是耕地,但高於耕地。

而且第三十六條,明文規定: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所以說,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等。基本農田只要不用於耕種都是違法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在中國,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實現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有種一生土地所有權還是集體的。

9樓:黃蓮樹下彈琴

沒有這個規定,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的規定,不管別人耕種了多少年,只要在承包期內,承包經營權還是屬於原承包人的。

現在國家規定一次徵收的土地是多少畝

10樓:墨夷飛翼

這要看在什麼地方 國家出臺的最低標準也是看省市的 比如說我這兒 我家住滁州市 土地補償款是31700 一橋之隔就是來安縣 土地補償款就是22500 我家屬於琅琊區 可滁州別的區也是20000多塊錢……因為琅琊區屬於城區 別的區屬於農村鄉鎮 滁州屬於市 來安屬於縣! 你想問標準 很難…… 各地實行的政策都是不一樣的 地域 消費水平的不一樣 導致補償也是不一樣的 國家只給了一個地域的最低補償標準 真正的補償款 還要看當地**怎麼定了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限制多少年?能一次性買斷嗎? 5

11樓:老表有點呈

沒有明確時間限制,不能一次性買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12樓:0王小佳

不存在一次性買斷問題,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後就轉為國有用地了,一次性補償。

請問農村土地徵用補償的規定在**可以查到

13樓:匿名使用者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http://www.mof.

第二十三條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下列標準計付:

(一)徵用耕地的,按照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補償;

(二)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按照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七倍補償;

(三)徵用未利用地的,按照當地耕地補償費的百分之五十補償;

(四)徵用建設用地的,參照當地耕地的補償標準補償。

第二十四條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用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補助。

但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用於勞動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縣人民**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社會保險、提供就業機會、興辦企業、一次性補助等途徑,妥善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第二十六條 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被徵用土地上的樹木和建築物、構築物、農田水利設施等的補償費,按照其實際價值計算;徵用土地方案公告後種植的樹木、農作物或者建造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平均年產值計算方法為:徵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乘以國家規定的**;國家沒有規定**的,按照所在市、縣物價部門公佈或者認可的市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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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佔用農村土地房屋賠償法,國家佔用農村土地賠償價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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