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婚姻中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

2022-08-27 06:00:21 字數 5239 閱讀 1923

1樓:東嶽

一、新婚姻法關於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及特點

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對此有哪些規定,它具體有什麼特點:

(一)新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共同財產的種類日益增多:

除了從以往單純的金錢和常見的傢俱電器首飾等實物外,**、房產、個體商店經營權、智慧財產權等等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不斷捅現,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綜合考慮有形或無形財產的價值及雙方的生活需要、經營能力,又要協調與財產有關的第三人的關係,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難度日漸增大。這就需要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提供相關證據,自己對財產狀況有個清晰的瞭解。在這方面可以諮詢專業的婚姻律師,讓他根據他的辦案經驗和專業知識針對你的情況解析。

2、共同財產的數額增大:

以往審理一般的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些傢俱、家電等生活用品,只要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即可。而現有許多離婚案件因夫妻共同財產涉及數額巨大隻能適用普通程式審理,反而給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增加了難度,無法提高法院的審判效率。

3、時間難以把握:

登記時間與舉行結婚儀式時間不一致,使得法院在認定財產的性質時產生一定難度。

4、舉證、取證難:

夫妻共同財產的舉證、取證更難,湮滅證據、隱瞞財產(特別是異地財產)的情況越來越多。許多當事人在起訴離婚前,早已把有關的證據、財產毀滅或隱藏起來,法院取證難的問題十分突出。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案件中是怎麼處理的:

(一)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處理:

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是約定無效的主要是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公司股權時

對於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和婚後以個人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歸所有權人。夫妻雙方婚後以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的股權,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要依法分割。

2、對個人婚前財產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後取得的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婚後所得孳息、增值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存款利息,經炒作的**增值等婚後完全未付出勞動的,應認定為婚前財產。而對婚後付出了勞動的租金、經炒作後增值的**等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該問題的處理應區別對待,應以是否付出勞動為標準,來衡量婚前或婚後財產。

3、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歸屬時

法院應當根據房屋**的不同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對夫妻婚後購買的商品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此類房屋大都是通過銀行貸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

根據《婚姻法》解釋的規定,法院不判決房屋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一方使用或雙方共同使用。對於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承租公房或通過房改取得產權的承租房,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總的來說,應由承租人繼續承租或判歸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對方原因未能取得本可獲得的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的,也可將房屋判歸由非承租方承租或所有。

4、對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問題

由於智慧財產權權利本身的人身專屬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權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屬於夫妻共同所得,只能歸屬權利人本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而作為知識成果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是一種財產權,則應歸夫妻共有,既包括已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得到的利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智慧財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5、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從事生產、經營所得收益時

對婚前就開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夫妻,一方婚後所得收益的歸屬問題,需要考慮的是:

(1)應當考慮這類經營收益在時間上的特殊性,依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將這種跨越婚前婚後兩個階段的經營收益定性為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溶合。

(2)應考慮經營在用途上的特殊性,夫妻通過經營所得的收益一部分用於維持和發展生產經營,對這部分經營收益,應根據經營者的情況而定。如果是由夫妻一方單獨經營,或由一方與他人經營的,則應允許由從事經營的夫妻一方在生產經營需要的範圍內擁有獨立支配的權利。

以上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如何界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希望對能有幫助。離婚財產問題是重點,這就需要分清哪些財產能分,並且提供證據,這關係到離婚夫妻雙方的利益,如果是財產數額比較大,財產種類比較多,建議找個專業的律師為您**,用法律手段儘量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2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獲得的財產均為共同財產。

婚後個人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嗎

3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婚前個人財產不屬於婚後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姻裡怎樣查詢雙方的共同財產

4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主要大項就是銀行存款和房產,夫妻兩人本身就是知道的。

比如一方的收入,一般是能框算出來的。

比如房產,不管是買還是賣,必須要提供夫妻結婚證等手續才能辦到登記過戶相關事項的,所以,雙方是隱瞞不了的。

在婚姻關係中如何處理個人財產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不要將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混同,注意保留證據

(1)婚前財產婚後處置所得如何保障不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有兩個判斷的時間點:一個是結婚登記的時間,一個是財產取得的時間。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婚前個人財產;在結婚登記之後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對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婚後財產的取得完全繫個人財產轉化而來。

例如:你在婚前有一套價值200萬的住房,婚後你將這套房屋出賣,這時你就需要儲存《房屋買賣合同》和轉賬憑證,同時注意新開一個賬戶存放這200萬,不要與婚後所得的存款儲存在一起。因為錢是種類物,如果你將錢都存在一起,就很難證明該存款中的200萬元系出賣自己的婚前房屋所得,婚前所得與婚後所得混同,則法官很有可能認為則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因此,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婚前財產,不要讓對方把你婚前個人財產賣掉,然後購買其他財產。把你的財產賣掉後,個人財產變成貨幣,從法律上來說,雖然這時候的貨幣仍然是個人財產。但這時候,就多了一個舉證責任,即你必須舉證證明該貨幣系出賣個人財產所得,如果證明不了,那麼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購買資產時如何保障個人財產之性質?

變賣婚前財產之後,錢一般可能用於:一是消費;二是購買其他資產。若需要購買其他資產,這時候要注意,全部用個人財產購買。

因為新資產取得的時間是婚後,如果不是全部用個人財產購買,就可能導致新購買的資產變成是夫妻共同財產,更糟糕的是,新購買資產系雙方合資購買:合資部分可能是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數額不限,即使一方出資100萬元,對另一方只出資1塊錢,也算是共同購買。對共同購買的財產,雙方可以約定財產份額,但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則視為共同共有,將來分割的時候每人一半。

所以,這一點一定要注意。

例如:婚後將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所得價款用於購買新房,不足部分由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支付,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夫妻雙方的,則此時即便在出資比例上大部分為個人財產所付,但因雙方已經進行不動產登記,確認兩人為共同共有,則在分割時亦為平均分割,而非對個人財產支付部分確認為個人所有份額。

(二)不要讓對方管理你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如果增值是基於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則為共同所有,只有自然增值與孳息方為個人財產。

還有以下規定: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若基於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果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則租金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債券、**、**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增值或者孳息,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6樓:聽訟論法

事實婚姻個人財產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形成事實婚姻關係後,個人所得的財產屬於個人所有,如果是同居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

9.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

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方法是什麼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方法包括:

1、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配。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財產。

2、折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當於共有物一半**的補償。共有物的**,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以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確定的價值進行分割。

3、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拍賣,雙方對拍賣所得進行分割。價金分割是在雙方均不主張共有物的所有權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後有損其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使用的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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