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

2022-07-19 12:35:19 字數 4697 閱讀 7050

1樓:催天下

一、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為滿足個人需要所借的債務,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個人債務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為目的的除外。所謂「約定」,就是夫妻雙方經商量後,就哪些債務由誰個人負責承擔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對此協議,雙方互為認可。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為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此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瞞著對方借錢參加高消費的文化、娛樂活動,或為個人購置貴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

認定個人債務的幾種情形:第一,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如果夫妻雙方對此無異議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對此有異議的並能證明此債務為一方與債權人的個人債務的,則為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第三,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有異議但無證據證明為一方的個人債務時,一方應當證明舉債的原因,如果能證明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債務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能證明的,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認定標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究竟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應根據債務的性質、形式、範圍及負債的原因、去向等因素進行判斷。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範圍,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後對債務予以追認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在本質,是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根本區別,也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決定了夫妻一方舉債借款必須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為前提條件。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於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這其實就限定在日常家事**所負債務範圍內。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妻之間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權,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關財產方面的重要決定,應當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限定在日常家事**或者「為夫妻共同生活」範圍內。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借款,該債務性質如何界定,不能機械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而應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確定,對「借款用途」的事實一般應由舉債人承擔舉證責任,舉債人不能舉證的,由債權人承擔替補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這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

2樓:河北劉律師

一般來說,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 一) ,債務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 二) ,借款的目的是滿足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

3樓:華律網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在離婚案件中,如何準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1、因合同所生之債。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而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與共同生活無關或者依法約定為個人所負擔的債務。理論上通常用兩個標準來判斷債務的性質: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 具體來說,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如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6)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4)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予合同而帶來的債務為接受遺囑或贈予一方的個人債務;(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7)其它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2023年11月3日釋出,以下簡稱《離婚財產分割若干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據此,法院主要從債務的去向、用途是否與共同生活有關聯來把握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24第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而《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此,從2023年4月1日起,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以是否形成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各標準。應當說明的是,《離婚財產分割若干意見》)第17條規定是從夫妻離婚時如何進行債務承擔所作的規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系從債權人主張權利的角度所作的規定,兩個法條針對的是不同的法律關係,故在債務認定標準、抗辯事由、舉證責任、證明標準上規定不同是完全合理的,法院應當區別場合準確適用法律,不能將夫妻內部關係和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之間的外部法律關係的債務性質的認定標準混為一談。

法院在就離婚案件的債務問題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時,也應注意「內外有別」:在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時,夫妻雙方應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在涉及夫妻雙方之間債務承擔關係時,無論夫妻雙方誰做原告,都應由借款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借款系基於夫妻的合意或用於家庭共同生產或生活,如果證據不足,則由其個人償還。具體來說,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當債權人起訴夫妻雙方要求還款時,債權人只要證明債務形成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即完成舉證責任,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共同償還。夫妻一方若否認共同債務且拒絕承擔還款義務的,須證明《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能證明債權人明知該債務為個人債務但仍與債務人進行債務往來。(2)當夫妻雙方對外共同償還債務後,如果該債務確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在夫妻內部產生求償關係。

此時,對外借款一方(即被求償者)必須承擔舉證義務,證明該借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共同的義務,如舉證不能,其應承擔償還責任。(3)當債權人僅起訴夫妻中借款一方還款,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同上述第一種情況。在法院作出裁判後,債務人在離婚案件中要求配偶共同償還的,則由其證明該債務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產或生活。

此時,即使債務案件的判決以債務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離婚案件並不當然產生既判力。因為在先的債務案件判決與離婚案件系處理不同的法律關係,法院應當根據不同的標準分配舉證責任,故在先的判決僅能確定債務的真實性,而對債務性質的認定並不必然影響後案。2、因侵權所生之債。

(1)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形成的侵權之債,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2)如果是夫妻一方對外形成的侵權之債,一般應認定為該債務為個人債務。但如果債權人能舉證證明該侵權之債的形成與夫妻家庭生活有關,或者家庭因該行為享有利益,則夫妻雙方應共同償還。

針對離婚訴訟中當事人虛構夫妻債務的問題,以下方法可供審判實踐借鑑:如嚴格審查證據,對提出債務的夫妻一方進行詳細詢問後,通知債權人親自出庭作證(債權人作為證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情況),認真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當事人釋明虛構債務的法律後果,一般被認定為造假,要承擔《婚姻法》第47條規定「不分、少分財產」的後果;債務另行處理,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法院一時難以查明事實真相,可以離婚案件中不予處理債務問題,告知債權人另案起訴解決。

夫妻債務是共同償還還是連帶,夫妻債務是承擔連帶責任還是共同償還責任

可以,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 食 住 行 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財產 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徵 一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二是為履行法定義務所...

諮詢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問題,諮詢一個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問題

婚姻存續之間的債務。一個人名義為家庭所付出的債務為共同債務。超出生活所負的債務。需要非債權人證明該債務用於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基於夫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共債共籤。一方對外舉債。另一方是否追認。不追認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受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如果是為了共同的生活 共同的...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和處理

共同債務的認定有以下情形 1 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2 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子女或贍養老人等義務所負的債務。3 為一方或雙方教育 培訓所負的債務。4 夫妻共同為從事生產 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5 雙方約定的共同債務。根據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