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問題,諮詢一個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問題

2022-05-07 19:35:18 字數 5303 閱讀 7911

1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存續之間的債務。一個人名義為家庭所付出的債務為共同債務。。超出生活所負的債務。

需要非債權人證明該債務用於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基於夫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共債共籤。一方對外舉債。

另一方是否追認。不追認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受益。

2樓:戈睿廣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如果是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資、對老人和孩子盡贍養撫養義務所產生的債務,則該債務為夫妻共同負擔;但如果是一方為了賭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負擔的債務,應為其個人債務由其個人承擔,在借債時一方對另一方進行了隱瞞,則此債務不能視為共同債務。

2.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可以考慮以下兩個判斷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並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該視為共同債務。

3.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無論其名義上是否以一方為債務人,夫妻雙方負有共同償還的責任。所以夫妻雙方雖離婚債務其結果還是得一起償還。

3樓:誠心為您諮詢

這筆債務一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因為借款是用於公司經營,而公司的收入一定會用於家庭生活。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是用於家庭生活的,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4樓:精靈娃娃

如果公司是在人家離婚後倒閉的。那就與女方沒關係。

5樓:匿名使用者

要具體分析了,經營公司男方所得收益是否用於家庭生活。

諮詢個法律問題。原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法院判男方償還,但男方無償還能力。那這個錢債權人是不是就要不回

6樓:愛喝粥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

7樓:龔先儀

這種債務原來夫妻在一起時所借的債務,既然法院判給了男方負擔,是有依據的,所以你要求夫妻兩共同償還,只有法院改判成共同償還債務,你才有理由要女方共同還債務。否則是無法找女方還債。遇上這種事難,難。

8樓:杭州一絕律師

法院已經審理判決了,那就按生效判決執行,你怎麼能說是夫妻共同債務呢?有新證據能證明原判認定錯誤的,你可在有效期內上訴或申請再審。如果判決的履行人缺乏履行能力,那就無能為力。

9樓:馮衛平

那就按生效判決執行,你怎麼能說是夫妻共同債務呢?有新證據能證明原判認定錯誤的,你可在有效期內上訴或申請再審

諮詢一個關於夫妻離婚的法律問題

10樓:愛穿拖鞋

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財產,或者是婚前財產自願贈予的,雙方都平均分割。

諮詢一個關於夫妻離婚的法律問題

11樓:墨白正年少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

1、雙方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訴訟離婚.

2、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看情形可以適用.

2.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3.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2樓:

找到男方過錯方的證據。男方要撫養小孩到16或者18週歲,撫養費不得低於當地生活水平!

13樓:劉大來律師

沒有補償一說,只能要求孩子的撫養費。

詳細情況可**或qq聯絡

北京婚姻家庭 劉大來律師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答也不是,不答也不是!

原因在於你這個問題實在太模糊了,法官不審理案子之前也不知道你們家有多少財產吧。那怎麼可能現在網友就能具體的給你一個數額呢?

只能說,在無過錯的情況之下,法律是優先照顧帶孩子一方和女方的權益的.(但是這個是保障另一方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照顧的)

如果按照百分比來劃分,就是四六開!

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是怎樣規定的

15樓:風險預警網

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主要依據的法律規定來自於兩方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巳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借貸糾紛案中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的認定,首先應當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為一個基本處理原則,即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同時還有兩個因素需考慮: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該債務有無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這兩個因素,屬於基本原則的例外情形。

如果一方有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

①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③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人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④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對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舉出以一方名義借債的欠條認為形成夫妻共同債務,對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於共同生活為由抗辯,應如何處理的問題進行了解答。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是:由人民法院對債務形成的有關事實、性質、舉債的用途等綜合審查判決。

最新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6樓:滕法**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是什麼?

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17樓:風險預警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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