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後能夠糾正嗎

2021-03-03 21:22:31 字數 4315 閱讀 1185

1樓:

最新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2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6日

法釋〔2018〕2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2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最新司法解釋出臺

2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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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樓:老虎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2023年最高法關於:夫妻債務新的司法解釋適用於2023年的案子嗎

4樓:匿名使用者

【1】對於2023年的法院審理的案子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可以申請再審。

【2】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2月28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補充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5樓:淮安浙江人

祖父母帶孫子,是否需要支付勞務費,本身就是存疑的,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不需要支付;如果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至於是否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如果案件已經判決且生效的,不適用;如果案件未判決,且還在訴訟時效內的,可以適用。

6樓:

首先,沒有所謂的新婚姻法

,而是新的司法解釋,也就是最高法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

其次,最高法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意思就是,如果父母以自己的財產付清房款同時登記於子女名下,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你講的情形是夫妻共同付清了房產費而且是婚後購買,那當然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至於借款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償還!

最後,附: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已經判決的夫妻共同債務對新司法解釋還可以申訴嗎

7樓:特特拉姆咯哦

如果已判決的夫妻共同債務與新司法解釋有衝突的,六個月之內可以申請再審。

關於辦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關工作的通知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為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解釋》的規定。

二、已經終審的案件,甄別時應當嚴格把握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津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標準。比如,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端揹負鉅額債務的案件等,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再審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條文時,儘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等法律。

三、對於符合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要加大調解力度,儘可能消化在再審審查階段或者再審調解階段。案件必須改判的,也要儘量做好當事人服判息訴工作。

四、對於符合上述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也可由執行部門儘量通過執行和解等方式,解決對利益嚴重受損的配偶一方權益保護問題。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這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而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分割進行償還的債務也僅僅是夫妻債務中屬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也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在時間上,夫妻共同債務形成的期間一般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婚前一方所負的債務符合條件的也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範圍上,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因此,上述十方面的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進行分割。

8樓:法律實務研究

如果已判決的夫妻共同債務與新司法解釋有衝突的,可以提出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辦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關工作的通知

法明傳【2018】7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為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解釋》的規定。

二、已經終審的案件,甄別時應當嚴格把握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津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標準。

比如,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端揹負鉅額債務的案件等,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再審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條文時,儘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等法律。

三、對於符合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要加大調解力度,儘可能消化在再審審查階段或者再審調解階段。案件必須改判的,也要儘量做好當事人服判息訴工作。

四、對於符合上述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也可由執行部門儘量通過執行和解等方式,解決對利益嚴重受損的配偶一方權益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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