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教師工傷期間的工作量認定問題

2022-07-16 03:20:23 字數 3540 閱讀 3990

1樓:

知道就回答,不知道別胡扯。

先說說教育系統是不是有工傷這一說法。

關於教育系統是不是存在工傷這一說法,各地規定是不一樣的。很多地方事業單位、機關是沒有納入工傷保險的,也就是說沒有從財政撥付職工的工傷保險費。

可能有的人不理解,但是《工傷保險條例》原本是適用於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的,並不適用於機關事業單位,因此工傷保險費不是所有人都交、工傷保險待遇不是所有人都享受的。類似的還有失業保險,機關事業單位也有很多地方是不交的。初衷可能就是認為這些單位不大可能出現企業職工那樣的職業傷害。

工傷保險跟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不一樣,養老、醫療全國都一樣,規定上班的就交,無論企業還是機關事業單位。不交工傷保險的結果就是出現職業傷害,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相關待遇不能從工傷保險**裡支付,只能單位自己出。

但是現在看,機關事業單位也會出現職業傷害,不用說公安、安檢等職能部門,普通單位也有上下班出車禍的,所以很多地方開始把機關和事業單位納入工傷保險。我們市從今年開始將機關事業單位統統納入工傷保險了,將來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出現職業傷害,都會認定為工傷,由保險處的工傷保險**支付待遇。

所以最好先諮詢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看看是否納入了。不納入的地方,也會有相關規定。我們這裡沒納入前,也是承認有工傷的,只不過自己單位出錢就是了。

再說說病假工作量的問題。從你的論述看,當地是為事業單位做工傷認定的。既然是工傷,就要有停工留薪期,這個不算病假,是法定的休息權,視為上班,發全工資。

教育系統不是獨立王國,只要對事業單位有效的檔案,同樣適用於教育系統。

但是,無論做什麼職業,既然沒有上班,就只能享受基本工資,不能享受上班才有的一些福利待遇。比如獎金、加班費、降溫費之類的。

2樓:

勞動保障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範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並於2023年12月29日檔案下發之日起執行。

隨後,各省市大都對此檔案進行了**(網上搜***省《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企業職工或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發生工傷後,在工傷**與修養期間(須有醫院出具的病假條),視同上班,享受全額工資,不影響全勤獎的發放以及正常的晉升等。

3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可能沒有碰到過這樣的情況,不能怪他們。建議你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待結果出來後,對照條例的規定,向學校主管領導提出要求。

4樓:

簡直胡扯,「教育系統內部根本就不存在工傷」是誰規定,你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教師因工傷請教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5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 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12個月。

學校是事業單位,教師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問題,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1〕52號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6樓:匿名使用者

學校的做法是錯誤的,在工傷期間,工傷職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學校不能減少工資。如果學校未交工傷保險費,應該由學校承擔這部分工傷費用。法律規定見《工傷保險條例》

7樓:簡簡單單

1、教師因工傷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的。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8樓:匿名使用者

求助律師或是到司法機關的法律援助中心會給你滿意答覆的

9樓:山野柴胡

【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0樓:周長喜大律師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五條(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根據該規定,學校也在工傷保險範圍內,如果交通事故不是你的主要責任,應當認定為工傷。學校要求你向學校交納代課費是違法的。

你有不明白的地方再向我詢問。

教師工傷認定辦法有哪些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教師工傷認定可以由單位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也可以由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教師工傷的界定

12樓:法邦網專家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不屬於工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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