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法犯罪該由誰辦理,耕地保護制度有哪些法律規定?

2022-06-09 17:35:15 字數 5135 閱讀 3374

1樓:司馬刀劍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當前法律規定的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2、農用地轉用審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3、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2樓:

1、夠成犯罪的案件屬於刑事案件。

2、刑事訴訟法18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按照上述規定,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上述意見供參考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應該請求那個部門處理?

3樓:情感博導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糾紛按其爭議的內容不同,可分為三類:

一、無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的糾紛案件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以口頭約定形式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頭約定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關係依法不成立或應認定口頭約定無效。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當初的口頭約定不持異議,且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事實已實際發生,則雙方土地流轉關係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其口頭約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但現實中,由於農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加之受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往往未報發包方備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14條的規定,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發包方同意的,轉讓合同無效。

三、土地互換期限約定不明的糾紛案件

在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糾紛中,土地流轉未約定期限案件的處理,因其流轉的方式不同,具體合同期限的認定也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其一,承包土地採取轉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實踐中爭議較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的規定,可參照《合同法》第232條規定處理。

其二,承包土地採取互換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解釋未作相應規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也應按《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處理,即當事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合同。

4樓:人人哦哦哦課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可以走如下處理程式: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兼顧現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請求鄉**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進行權屬確定;當事人對人民**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是土地侵權糾紛,可請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也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土地糾紛原則是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調查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受理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係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應當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協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並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後生效。

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並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複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九條 調查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三)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

(四)擬定的處理結論。

第三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由人民**下達處理決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人民**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5樓:小小正能量

土地管理部門是依法主管土地保護、開發、利用統一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是國家土地管理局,它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擬訂和貫徹、執行關於土地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主管全國土地的調查、統計、登記和發證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全國土地徵用和劃撥工作,負責需要***批准的徵、撥用地的審查、報批;調查研究,解決土地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各地、各部門的土地利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並做好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解決土地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等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區域內的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機構設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目前,一般都設定了土地管理局,在基層,鄉級人民**負責本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答案補充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你有三種途徑解決:

1、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2、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等調解解決;3、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樓:四邑方言

村民小組-村委會-一級政權鄉鎮**。還是不行就是人民法院。

7樓:環保滑鼠

土地權屬糾紛找土地局,土地侵權糾紛找法院

8樓:土流集團

找人民**處理,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耕地保護制度有哪些法律規定?

9樓:夏末的晨曦

耕地保護制度有哪抄些法律規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當前法律規定的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耕地保護制度有哪些法律規定,簡述我國對耕地的保護制度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和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等法律 法規,當前法律規定的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4條第1款規定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2款規定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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